中国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_新中国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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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
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层次的具体体现。2002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已于2003年1月正式实施。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及其它9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还共同发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目前已经发布了两批目录,涉及冶金、石化、化工、轻工、纺织、机械、有色金属、石油和建材等重点行业。全国人大环资委已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始了立法前期调研。
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组织开展了我国循环经济战略框架、立法和指标体系的研究。2003年底,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循环经济试点市与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已逐步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日常管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也体现了循环经济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等相关内容。
2003年,中国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对四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四类项目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此外,中国还专门制定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2001年),翻新轮胎免征消费税政策(2000年),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2002年)等。
中国注重地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2004年9月,贵阳市已颁布实施“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