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_第一部分职责权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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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参与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风险监测、评估相关数据收集等工作;

3.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4.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收集、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 2.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及其他食品安全专项调研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部分 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含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目的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风险隐患,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及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就诊患者主诉或临床医生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报告。

工作要点:

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致病微生物(含细菌、病毒)引起的食源性感染性病例,以及真菌毒素、化学物质与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源性中毒性病例。(参阅附录4.5常见致病因子的临床表现、潜伏期及生物标本采集要求)。

(2)首诊医生负责填报纸质病例监测信息表(参阅附录2.1),预防保健科当日收取病例监测信息表,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24小时内填报监测信息。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登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填报信息。

(3)做好病人生物标本(呕吐物、粪便、血、尿等)的采集、保存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的哨点医院应开展实验室检测,临床实验室无法开展检测的,应将标本或致病菌株及时送往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4)对根据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特征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的疑似食源性疾病异常病例(参阅附录2.4),应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填报纸质病例监测信息表,提交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表信息。从接诊病例到信息填报不得超过24小时。

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风险监测采样予以协助。

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和信息收集工作

食物消费量数据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所需的科学基础数据。组织开展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构建各级食品安全食物消费量数据库是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提升风险评估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工作宣传,动员本辖区居民参与调查。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对象的医学体检等调查相关工作。

(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工作宣传、收集核对调查户和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2.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现场调查。联系、通知、组织本辖区调查对象参与食物消费量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调查对象。

工作要点:

(1)逐一核实抽取的调查户和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如遇拒访或失访应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补充调查所需的户数和人数;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宣传和动员,每次调查之前应告知调查对象做好相应准备。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1.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及治疗等基本情况。

2.报告程序

(1)县(区)级医疗机构的首诊医生应立刻向本单位预防保健科报告,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建议确认对方收到并做好记录;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接诊医生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接诊医生应立刻向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生以下情形时,应通过电话和传真形式在2小时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病人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发病人数5人以上的。

(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人员。

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诊断及救治可参阅附录4.2基层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流程、附录4.5常见致病因子的临床表现、潜伏期及生物标本采集要求。

(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2.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

(1)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机构,在做好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按要求配合疾控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注意事项与要点:

提供调查所需的患者信息和诊疗档案信息; 统计事故相关的临床诊断病例人数;

采集患者粪便、呕吐物、血、尿等相关标本。(2)对与具有传染性的食源性疾病病人共同聚餐的其他未发病人群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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