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评审办法_中国质量奖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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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稽山、迪荡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综合 质量奖△ 评审办法 通知
“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89号)精神,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由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是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需调整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委会设会长一名(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会长一名(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局办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评审办设在经贸局,评审办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担任。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管委会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管委会批准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绍兴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九)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等,以及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办向社会公布当年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办。
(三)组织推荐。评审办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送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评审办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评审办。
(八)征求意见。评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环保、卫生、工商、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管委会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质量奖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开发区统一从质量奖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要参与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委会提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申报质量奖,不予推荐其申报绍兴市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名牌产品、绍兴市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提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开发区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两年内不可重复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一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开发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则 本办法由绍兴经济开发区经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