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3年免征22项收费_小微企业免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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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发文 免征小微企业22项收费
2011年11月17日 17:28 来源: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今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小微企业明年起三年内免征22项行政事业收费
2011年11月18日03:58上海证券报[微博]郭一信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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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根据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郭一信 小微企业3年免征22项收费 更多扶持政策或将出
2011年11月18日04:06北京商报我要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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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此前我国出台税收、金融等各项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后,我国再次出台政策,从行政收费优惠角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昨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表示,自明年起至2014年底,我国将对小微企业免征22项行政收费项目。
这22项行政收费涉及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方面。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国务院出台‘国九条’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落地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此项政策也是上述系列扶持措施之一。”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徐逢贤分析表示,虽然减免行政性收费只能小幅减少企业成本,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图却很明显,预计未来我国还可能出台更多政策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如徐逢贤所述,一段时间以来,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已经出台多项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包括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以及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可以免交印花税等。
“上述政策出台后,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小企业的生存难题。” 交通银行 金融研究中心高级宏观分析师唐建伟分析表示,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还需要改革我国金融体制,通过设立专门的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等方式来从根本上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王军也认为,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才能真正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目前我国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门融资机构,可通过增设专门的机构为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小微企业免征22项收费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本版PDF下载:
B13版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详情见新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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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公布 据新华社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方案还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同时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