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相同点_中外合资企业的优缺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相同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外合资企业的优缺点”。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相同点

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同样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并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不适用国外法律。

4、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5、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6、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7、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9、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10、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相同点.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相同点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中外合资企业的优缺点 企业 相同点 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企业的优缺点 企业 相同点 中外合作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