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流转用地的管理办法_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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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一次付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集体流转地能否抵押?如出现不良需要处置,该土地的出让对手是否存在限制,例如是否只能出售给土地原来所有集体中的个人?另外在抵押或者处置时是否需要经原来土地所有者的统一?

一次付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集体流转土地,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情形外,其余可按集体流转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需处置抵押土地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集体流转土地受让方并不局限于原来集体或个人。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另外,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经原土地所有者同意),但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用再经原土地所有者同意。

集体流转土地办理抵押手续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在抵押登记受理审查时,应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按上述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7)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章的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2)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6)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7)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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