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常见问题(第4期)_增值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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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常见问题(2011年第4期)
时间:2011/05/16
1.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铁路运输货物,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发票上都有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我们是一家供暖企业,今年3月份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账务上还需要做调整吗?税务上有规定说供暖企业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对非居民供暖征收增值税。那么我们企业平时购进供暖用的煤,取得的发票企业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的话,抵扣的税率是多少?全额都能抵扣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后,账务处理不用调整,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一般纳税人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贵单位购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应按票面金额的17%抵扣进项税额,但为居
1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应按税法公式准确划分给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部分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已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租赁了货运公司的车辆,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企业负担油费,那么承租方企业取得的油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企业租赁车辆取得租赁发票的,车辆发生的油费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5.企业安置残疾人后,在税收上是否有优惠政策?我记得08年的时候国家下发过一个文件,是关于安置残疾人并交纳保险后,可以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额进行返还,现在还有这个政策吗?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后,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现在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要取得稽核比对结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除以上所列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待交叉稽核比对通过才能抵扣进项。
7.企业装修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同时取得购入电缆及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电缆和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该贵公司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