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_固定资产可以可抵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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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明确了受灾地区的固定资产抵扣范围。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下发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8]763号),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通知》规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添加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据了解,财税[2008]108号文第二条明确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的具体范围,纳入范围的企业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被获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知》还指出,纳税人发生财税[2008]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单独认证,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中的固定资产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加强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真实性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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