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_抵押权变更登记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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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项目编号:FWF-18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35

5(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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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 357

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抵押土地无权利限制条件,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要求。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制作《抵押登记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将限制信息情况填写在《抵押登记审批表》中。

符合标准的,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符合标准的,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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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抵押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抵押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1)再次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并在《抵押登记审批 359

表》备注栏中注明。对存在限制权利情况应停止发证,按相应程序作退件处理。

(2)准予办理的,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抵押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2、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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