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解_施工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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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第一条(第四条)【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精神: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只限五种情形】
1、承包人无资质或越资质;
2、无资质者借用资质;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非法转包;
5、违法分包。(注:
4、5规定在第四条)(小结;两质两包一标)
第二条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处理—是参考合同价结算还是定额价结算】
合同价。
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工程不合格的处理】
修!修好给钱、修不好不给钱(注:无论合同有效、无效还是解除,均适用该规定)
1、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付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付款。
3、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的处理】
合同无效并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第五条【合同签订时超越资质,但在施工中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第六条 【垫资处理】(效力、利息及利率问题)
【精神: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1、效力:有效。
2、利息问题:约定利息的给利息,未约定利息的不给。
3、利率: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劳务承包人有资质的合同有效,不属于违法转包。
第八条【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包人的单方解除权】
1、【预期违约】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注:类似于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违约,但取消了“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限定)
2、【迟延履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注:同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
3、【拒绝修复】
4、【非法转包、分包】
第九条【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的单方解除权】
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
1、违反付款、协助义务或供材不合格;
2、无法施工;
3经催告仍未履行。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质量合格的付款,不合格的修好付款、修不好不付款(同
第三条)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减少工程款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
【精神: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1、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的材料不合强制标准;
3、直接指定专业工程分包人。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质量责任】
使用部分质量责任由发包人自负;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然由承包人承担。(谁用谁负责,但地基主体仍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1、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鉴定期间能否顺延工期】
鉴定合格的顺延,不合格的不顺延。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变更部分,参照定额。定额标准为合同签订时标准。
3、验收不合格的,修好付款、修不好不付款。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
【精神: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对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1、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2、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交付之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工程量的计算】
原则上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第二十条【关于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
(解读:沉默一般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但当事人有约定及法律有规定的例外)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处理】
【精神: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可否鉴定】
不准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分争议的鉴定】
原则上只对争议部分鉴定,但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请求全部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管辖】
【精神: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争议如何列被告】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精神:为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注意: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修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效力】
1、生效时间:2005年1月1日
2、溯及力:有溯及力。即适用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