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陈晓莉刘彩平(优秀)_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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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缔约人: 民间借款合同

借款人:陈晓莉(出生年月)1985年07月21日身份证号码***647高永朋(出生年月)1984年07月15日身份证号码***151 抵押人:陈晓莉(出生年月)1985年07月21日身份证号码***647

高永朋(出生年月)1984年07月15日身份证号码***151贷款人:刘彩平(出生年月)1969年07月15日身份证号码***666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商丘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本合同在借款人没有还清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前有效。

第一部分 借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2014年 04月15日起至2015年04月14

日止,共12个月。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提前还

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千分之十二,即12‰。利息共计36000元,分四期支付,每期利息为9000元,第一期利息于2014年07月15日付清,第二期利息于2014年 10月15日付清,第三期利息于2015年01月15日付清,第四期利息与借款本金于2015年04月14日一次还清。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止(如逾期还息 1

十天将终止借款合同)。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

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

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一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

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

3.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6.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

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8.本合同组成部分《提供第二住所声明》或《第二住所声明》中所述第二住所发生变化,致使抵押房内人员第二住所无保障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

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光明路北,雪枫路东(绿景苑)【权证字号: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201206938号,总层数:27层,房屋性质:存量住宅,规划用

途:住宅,建筑面积:122.93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持房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险:贷款人有要求,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贷款人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按实收金额抵消借款人债务。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重新提供与原抵押物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人应另行出具《提供第二住所声明》或《第二住所声明》,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声明人在《提供第二住所声明》上签字后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资源承担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贷款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贷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缔约人任何一方一般性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2.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贷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4.因贷款人的一下过错,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证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联系的,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缔约人同意:本合同自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抵押登记后,经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七条 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向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此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借款人在任意一期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还期应偿还之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视其为根本违反本和合同。

第二十八条 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责任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下的还款义务,贷款人可向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并持此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任意自主选择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城市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借款人同意放弃全部有关管辖法院方面的抗辩权。

第二十九条 缔约人同意:

1、在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受理贷款人出具执行征书的申请后,由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借款人和抵押人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借款人和抵押人已经完全履约的,必须在调查函送达后七日内(以邮政回执为准)向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提出其已经完全履约的书面抗辩理由并同时提交支持抗辩的证据材料:如借款人和抵押人未能如期向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为之,视为其未能履约或未能完全履约,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可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如借款人和抵押人向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提出其已经完全履约的书面抗辩理由而没有同时提交支持抗辩的证据材料,视为其没有提出抗辩,视为其未能履约或未能完全履约,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可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3、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或法院向缔约人发出文书、信函的地址为本合同中的其联系地址。如缔约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联系地址变动的情况,必须在变动后五日内亲自到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或以公证文书形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或法院以变动后的联系地址为发函地址;如未告知,则缔约人不得以联系地址变动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及其他法律文书为由提出抗辩。

4、履约情况调查函其他法律文书到达缔约人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缔约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5、借款人和抵押人向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提交的所有抗辩证据材料需要

河南省永城市公证处出具书面接收证明予以确认。

6、缔约人对其他各方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缔约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合同书一式4份,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人各执一份(注:借款人月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抵押人同意与借款人共持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其余报有关部门留存。

贷款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曹楼村王庄组036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永兴路中段067号附3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北段黄金小区副187号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永兴路中段067号附3号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北段黄金小区副187号

联系电话:***

201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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