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13秋《经济法》辅导资料十八_大工18秋工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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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资料十八

主题:第十六章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第1—2节)

学习时间:2014年1月27日-2月2日

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的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经济仲裁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评判,并做出裁决。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中立性;

(2)具有自愿性;

(3)程序简便;

(4)范围上,只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5)具有终局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裁审自愿;

(2)独立仲裁;

(3)不公开仲裁;

(4)一裁终局。

二、仲裁组织

1、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2、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二节经济诉讼

一、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诉讼为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依据法律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3)辩论原则;

(4)人民调解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

4、两审终审

四、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机构。

六、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七、审判程序

1、第一普通审判程序

(1)起诉、受理和反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4)民事判决和裁定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后,根据已查明和确认的事实,依法做出的在实体法上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决定,生效的判决。

2、第二审判程序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依据。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从判决书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2)上诉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上诉的裁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本周要求如下:

了解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仲裁的概念,理解协议管辖。掌握仲裁的受理范围,掌握仲裁协议的法律意义,掌握一般地域管辖。

练习:

1、(多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C辩论原则; D人民调解原则

2、(多选)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哪些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C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答案:

1、ABCD2、ABCD3、(简答题)下列合同和条款的效力如何?

答(1)费某在路上搭免费的顺风车,司机说,上来可以,出了事我可不管,费某答应,后该车一个急刹车,致使费某脑袋上撞了个包。

(2)赖某欠钱不还,眼见打官司要输,心想肥水不流外人田,偷偷将所有值钱的财物低价卖给不知情的小姨妹。

答: 1)只要出租车司机载了客人,无论交没交钱,司机都附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说的话不能成为免责条款。

2)低价卖给不知情的小姨妹,小姨妹依法取得所有权,但对差价,赖某应当承担责任。

4、(简答题)简述我国法律对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5、(简答题)简述我国法律对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答: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6、(简答题)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应如何理解?

1)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

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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