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产抵押登记手续_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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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抵押手续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房管局认可的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贷款抵押解压手续需准备材料:

产权处

1、注销抵押申请表:双方盖章

2、银行提供贷款还清证明:申请为企业办理解压手续(注明产权证号、他项权证号);

3、他项权证、房产证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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