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用好银行抵销权_银行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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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用好银行抵销权

宫国江2003-07-17 10:36:10

抵销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债务与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互相冲抵,使双方的债务归于消灭。抵销权对于银行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抵销具有担保的功能,而且其适用简便快捷,作为银行实行自我救济的一种方法,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银行保全自己债权的重要方法。当银行满足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时,银行单方行为就能发挥作用,不需要求助于法院或外界的其他帮助或合作。即使援用抵销权的条件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银行援用抵销权也可以为自己提供讨价还价的价码与保证。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中国首次确立了一般意义的抵销规则。

目前,我国银行债权的安全问题已经比较严重,而法律赋予银行的抵销权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由于法律对银行行使抵销权的规定不甚明晰,不可避免地在具体业务中会存在对于抵销权适用问题的争执。因此,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准确把握以下几点: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抵销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行使抵销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银行与客户间的请求权必须存在相互性。相互性并不要求请求权必须同时产生,也不要求请求权之间存在任何联系。

二、相互请求权必须是到期的。如果没有协议,银行无权用客户存款抵销客户尚未到期的债务,也无权用客户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折抵销客户的到期债务。

三、相互抵销的请求权的金额都必须是预先确定或者是不经法院的干预能够量化的。至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的要求,因为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的相互请求权大都是金钱给付,所以不难具备,即使无法明确界定,也可通过《合同法》100条所规定的约定方式来完成。

在贷款合同中专门设立抵销权条款,或者单独要求客户向银行出具“抵销授权书”。抵销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银行为了强调并便于以后实现此项权利,可以在抵销权条款或者“抵销授权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客户贷款到期不还,银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上扣资金。有的银行还进一步规定,如果银行扣了客户在一个账户上的资金不够,还可以扣客户在银行其他账户上的资金,扣足为止,这样的条款叫作结合账户条款。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抵销的约定,可以明确法律规则中没有明确的方面,也可以使银行在约定的情况下,获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从一般法理看,如果抵销约定赋予了银行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据调查,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合同中,极少有抵销权条款,也鲜有要求客户出具“抵销授权书”,使法律赋予银行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银行在行使抵销权的时候,还要注意《合同法》4条规定的“但书”条款。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那些情况下禁用抵销权,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以下情况不得使用抵销权:一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同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为了弥补人身伤害的,此种抵销不利于其人身权利的保护。二是对封闭贷款不能抵销。封闭贷款大多是用于企业重组、改造或其他专项资金,如果对此适用抵销权,上述目的便无法实现,最终导致企业无法重获生机,银行的债权也无法实现。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抵销。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履行着特殊的职能,对其履行抵销权将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四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能抵销。

金融时报(200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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