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训车间管理规定1_学校实训室管理办法
学校实训车间管理规定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实训室管理办法”。
学校实训车间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科学地使用和管理学校实训车间,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实训车间的使用。
1、学校实训 车间为钳工、车工、铣工、数控机床、模具制作等实训,实操课程使用,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他用。
2、使用学校实训车间的人员应当珍惜资源,爱护设备,使用后要及时做好整洁工作。
二、学校实训车间管理人员。
1、学校实训车间由校领导指定专职人员管理。
2、学校实训车间管理人员应具备机电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有较高的安全防患觉悟。
3、学校实训车间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进出学校实训车间人员。
1、除校领导外,未经学校实训车间管理人员批准,其他人不得进入学校实训车间。
2、所有进出学校实训车间人必须遵照本管理规定。
3、所有进出学校实训车间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4、进入学校实训车间的人员应具备消防、用电、机床设备等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患意识。
5、进入学校实训车间人员的着装规定要求:
(1)实训学生不论男女,不得留长发,其他经校领导或管理人员同意进入学校实训车间的人员如果留长发者,则应将头发盘好,带好安全帽。
(2)进入学校实训车间的人员必须穿好整齐无外带的棉质或其他具有防水、防电的材料的衣裤,严禁穿有外带的衣服、裙子、怕火、怕腐蚀等有安全防患的服装。
(3)本校实训学生应统一穿本校专用实训服装。
(4)进入学校实训车间的人员必须穿好胶鞋或其他具有防电、防火、防滑跌的 鞋子,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等有不安全防患的鞋子,严禁学校实训车间内不穿鞋。
(5)实训学生应配戴好相应的防护设备和着装。(6)不按规定着装的管理人员可拒绝其进入实训车间。
6、进入实训车间实训学生的纪律规定:
(1)进入实训车间的实训学生应注意保持实训车间安静,禁止在实训车间吃饭、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实训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课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实训工作无关的事),吸烟要到学校指定的地方或大门外。以上等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违者依《学校管理制度》处理。
(2)进入实训车间的实训学生不得影响、围观实训学生操作。
(3)进入实训车间的实训学生如果发现有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实训老师汇报。
(4)进出实训车间的实训学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5)进出实训车间的实训学生不得私自携带工具、零件等物品,并自觉接受实训车间管理人员的盘查。
(6)非专业操作实训学生不得靠近机电设备。
(7)进入实训车间的实训学生应服从实习老师的管理,按实训老师的要求进行实习。
(8)实训学生在车间内遇上学校客人或学校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实习学生组长以上干部应起立适当问候或有必要的陪同,实训学生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集体进入实训车间要相互礼让,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
(9)实训学生因事需离开实训工作岗位,须向实训老师申请,同意后方能离岗。
四、操作管理规定:
1、操作机电设备的实训学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2、操作设备的实训学生具有良好的健康状况,严禁带病或服用对精神影响较大的药物后操作。
3、操作实训学生启动设备前应按有规定认真检查工具设备,发现工具设备有问题,应立即向实训老师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4、实训车间内过于潮湿,严禁通电源。
5、非工作期间应切断总电源。
6、供电不常,则不得启动设备,并及时切断总电源, 应立即向实训老师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7、操作实训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秩序使用工具和设备,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机电设备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并及时向实训老师汇报。机电设备故障不排除,不得重新启动。
8、实训学生应严格按照实训教师要求的操作方法、程序使用工具和操作机电设备,禁止私自变更操作方法和程序,如有好的方法和建议,应向实训老师提出,实训老师认可后,方可实行。
五、安全规定:
1、进入实训车间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用电、消防、操作高速运转设备等的安全规定。
2、实训学生要经过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测试方可进入实训车间实习。
六、个人责任:
1、进入实训车间的 实训学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管理规定者自负一切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伤害他人的应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实习学生正常使用工具设备,造成非易损件损坏的,应折价赔偿,造成工具、零件等丢失的照市价赔偿。
3、对于故意损坏、盗窃工具、零件、设备、材料等人员,可处于市价两倍以上的罚款并视情节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实习学生违反本规定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并处纪律处分。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实训老师有权取消其实习资格。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校领导和管理人员。
八、本规定经校领导审核、经校务会议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