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省直工〔〕36号_闽k省直系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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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在职干部职工中开展第二期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厅局直属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发扬新时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减轻部分干部职工患病医疗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省直机关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研究,并经省直机关工会报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决定在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开展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第二期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互助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病有所医”的战略目标,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民生优先”的重大部署,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对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 干部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的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到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有利于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弘扬 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有利于缓解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干部职工医疗保障工作上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干部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从而认真总结运用第一期互助活动的经验做法,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法措施到位、工作成效到位,把第二期互助活动做得更实、做得更好。

二、总结开展互助活动经验,明确互助活动目标任务

省直机关的第一期互助活动,在省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各级工会组织、工会干部的积极努力下,有400多个单位近50000名干部职工参加了互助活动,有近500名干部职

工得到了互助(慰问)金补助。互助活动得到了王兆国主席、孙春兰书记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及方方面面的一致好评,成为工会为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的一个工 作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11年,省直机关互助活动的目标是:所有参加省直机关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和干部职工,百分之百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继续动员、组织尚未参 加互助活动的单位和干部职工参加第一期互助活动;争取到2011年底有600个单位和60000名干部职工参加第一期和第二期互助活动,为组织开展第三期互助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三、体现人文关怀,提高补助(慰问)水平

根据“来之职工、用于职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重点救急、兼顾一般,着眼长远、持续发展”的互助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指导思想,总结第一期互助活动的经验,结合省直机 关的实际,调整、提高第二期互助活动补助(慰问)标准。主要是:

(一)增设“严重的Ⅱ型糖尿病”为第32种重大疾病,补助金23000元。

(二)特设“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5000元。

(三)重大疾病补助金由原第1-11种20000元、第12-31种15000元,分别提高到3000元和23000元。

(四)取消重大疾病慰问金2000元标准,执行重大疾病补助金标准30000元或23000元。

(五)重大疾病二次补助金由原第1-11种的10000元和第12-32种8000元,分别提高到15000元和12000元。

(六)降低部分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如重大疾病第五种、第十五种、第二十七种的认定标准较第一期有所降低和放宽。

(七)住院医疗补助金取消31天免补期的规定,直接从住院医疗第6天开始计算,由原700元封顶提高到1000元封顶;其中恶性肿瘤化疗住院医疗者从住院第1天开始计算,并由原700元封顶提高到2000元封顶。

(八)增设住院职工慰问金。按第二期互助活动期间住院医疗的干部职工人数每人100元,在第二期互助活动终止时一次性拨给基层工会,用于看望住院干部职工。

(九)允许以基层工会为单位为干部职工“双交双补”,即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的干部职工,每人缴纳180元互助金,单位和干部职工可双倍享有上述各项补助(慰问)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互助活动顺利开展

(一)搞好宣传发动。省直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互助活动的意义、作用,使互助 活动“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理念人人皆知,增强干部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把干部职工组织到互助活动中来。

(二)落实“一把手”责任制。省直工会主席是省直机关开展互助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省直各基层工会主席是本单位开展互助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厅局直属工会主席是所属单位 开展互助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联系片片长是所属成员单位开展互助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会组织第一责任人都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做好互助活动作为工会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要率先带头,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动员所有基层工会和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互助活动。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互助活动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加强指导,鞭策后进,形成推动互助活动开展的浓厚氛围,督促基层工会认真履职,努力 实现确定的互助活动目标任务。

(四)建立工作激励制度。将互助活动的开展情况与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紧密挂钩。在省直机关2011年度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复核、推荐、表彰工作中,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互助活动中组织工作到位、基层工会参加面广、干部职工参加率高的集体和个人。对因工会干部工作不得力等原因,造成未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会干部,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联系人:涂榕青

联系电话:87674418

附件:

1、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第二期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第二期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报名申请须知;

3、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第一期、第二期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

4、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慰问金)申请审批表;

5、福建省移动通信公司“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方案。

以上附件均可在福建机关党建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0年12月8日

主题词:职工

医疗

互助

活动

通知

抄送: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蔡传华副书记、赵志伟副主席 附件1

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第二期

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经省直机关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8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发挥工会组织在帮助患重大疾病及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干部职工医疗 保障水平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经省直机关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研究,并经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报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决定在省 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第二期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如下:

医疗互助活动对象

第一条

参加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所在的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已参加第一期医疗

互助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以下统称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机构

第二条

省直机关工会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监督;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承办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事务。

医疗互助活动手续

第三条

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为主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不得少于95%,参加活动时应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须附EXCEL格式电子版;

3、《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花名册》和电子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用EXCEL格式制作)各一份。

医疗互助活动经费

第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的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1份100元或每人2份2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工)单位补助、省直工会补助(补助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元)、其它方式。

除省直工会补助外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为主负责筹集,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

第五条

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接受省直机关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职工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全额贴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的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全部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提供,不占用互助金。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

第六条

本期互助活动时间为一年。在本期互助活动期间干部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该期活动周期结束为止。已参加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和干部职工,在第一期活动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完成本期活动报名和缴纳互助金手续的,可与第一期期末终止日连续享有本期活动规定的权利;已参加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和干部职工,自完成本期活动报名和缴纳互助金手续的次日零时起享有本期活动规定的权利,其第一期活动规定享有的权利自行终止;在第一期互助活动期满,超过30日以后完成报名和缴纳互助金手续的单位和干部职工,从完成报名和缴纳互助金手续的次日零时起,享有本期活动规定的权利。

医疗互助补助标准

第七条

参加本期活动的基层工会和干部职工,可按照每人1份(80元)或每人2份(18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相应享有以下1份或2份医疗补助(慰问)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住院职工慰问金。

第八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参加本期活动的干部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份标准为: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第1种至第11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30000元;第12种至第32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3000元。

参加本期活动的干部职工在本期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2种(含2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给付以1份30000元为限,仍可享有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九条

重大疾病二次(含二次以上)医疗补助金。指已经在第一期活动中领取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职工,参加本期的医疗互助活动,经定点医院再度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

列的其他种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1份的给付标准为: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第1种至第11种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为15000元;第12种至第32种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为12000元,仍可享有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住院医疗补助金。参加本期活动的干部职工,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1份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从连续住院治疗第6日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最高补助20天(1000元);其中恶性肿瘤化疗住院医疗者,从第1天开始计算,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最高补助为40天(2000元)。

第十一条

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参加本期活动的干部职工因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者,领取1份5000元慰问金;在本期活动中已领取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二次医疗补助金)者不再给付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

第十二条

住院职工慰问金。按本期活动期间干部职工住院人数,每人1份100元,在本期活动结束后,一次性拨给基层工会用于看望住院干部职工。

第十三条

参加本期活动的基层工会和干部职工,可直接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住院职工慰问金,不再执行重大疾病慰问金制度。

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

第十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基层工会和干部职工,符合申请补助金(慰问金)条件者,由干部职工本人或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医疗补助金(慰问金),并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审批表》,并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工会主席签名;

2、该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和天数的相关材料(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包括①出院小结、②诊断证明、③住院收费票据等;

4、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二次医疗补助金、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的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门诊病历及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重大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收到手续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于15日内以转账(汇款)的方式给付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二次医疗补助金、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应在患病的职工出院(死亡)后的30日内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出(有明确时限性申报要求的重大疾病除外,如终末期肾病的规律透析期等)。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日内办理申领事宜的应事先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书面报备;8个月内未提出申请又未进行书面报备的,即视为放弃。

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系指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在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11、白血病;

12、急性心肌梗塞;

13、脑中风后遗症;

14、多个肢体缺失;

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7、深度昏迷;

18、双耳失聪;

19、双目失明;20、瘫痪;

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22、严重脑损伤;

23、严重帕金森病;

24、严重Ⅲ度烧伤;

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7、语言能力丧失;

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32、严重的Ⅱ型糖尿病。

33、特别规定: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

以上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除外情况

第十八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活动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二次医疗补助金):

1、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2、职工参加本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用人、用工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启动后被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但未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

4、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5、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被定点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者。

第十九条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第十八条第1款、第2款所指的行为,即终止对其的医疗补助(慰问),已发放的补助金(慰问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有第十八条第3款、第4款、第5款所指的情况,已发放的补助金(慰问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发现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活动不给付住院医疗补助金(含住院职工慰问金)

1、欺骗、故意行为;

2、醉酒、斗殴、故意自伤自残自杀;

3、故意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伤害;

4、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5、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6、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7、在非定点医院〔包括外国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突发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医疗互助活动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并经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核定: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补助(慰问)范围。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3项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7、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11、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1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18、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9、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0、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22、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24、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7、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0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

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补助(慰问)仅限于女性。

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补助(慰问)范围内。

32、严重的Ⅱ型糖尿病。

严重的Ⅱ型糖尿病为由于长期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33、特别规定: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

指突发疾病之前无异常表现,能正常上班(工作、劳动),从定点医院急救至死亡在24小时之内,并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者给予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

1、心肌梗塞;

2、脑出血;

3、肺栓塞;

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5、过敏性休克。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各类事故、食物中毒、自杀他杀、死亡原因为原已知疾病所致等,所造成突然死亡者不在慰问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2

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第二期互助活动

团体报名申请须知

一、团体报名申请办理时间、地点

1、时间:省直机关正常上班时间。集中办理时间:2010年12月-2011年2月底。

2、地点:福建省“职工之家”医疗互助活动中心

地址:福州市琴亭路33号福建省总工会办公楼一层,邮编:350003,联系人:甘丽莺

联系电话:87725227 传真:87725227

二、团体报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干部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第二期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须附EXCEL格式 27 电子版;

3、《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第二期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和电子版(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32种重大疾病既往史等,用EXCEL格式制作)各一份;

4、缴费凭证。

《申请表》和《花名册》须在福建机关党建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

三、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集中缴纳办法

转帐方式

户名: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帐号:***1538

转帐方式(含现金方式)交款请到银行办理,并在交款凭证上注明“互助金缴费”字样。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10年12月8日

附件5

2010-2011省直机关工会专享 “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方案

一、活动介绍

本次活动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1、预存100元话费赠送40元互助金,所存话费分10个月按月返还;

2、预存160元话费赠送80元互助金,所存话费分10个月按月返还;

3、预存350元话费赠送180元互助金,所存话费分10个月按月返还。

二、活动办理流程

1、省直机关工会所辖各工会单位参与“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时,须指定经办人统一收集、整理、汇总所有参与活动的客户相关资料,并按附件1要求填写《2010-2011省直机关工会专享“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该申请表须经省直机关工会指定人员、移动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进行登记,提供《申请表》时,须提供该清单的电子版以备存档或核对。

2、非移动客户参与本次活动的,各单位经办人也须按上述要求进行登记,并在报名处选取移动号码并免费领取SIM卡。领取号码后,各单位经办人须按附件2内容填写

《2010-2011省直机关工会专享“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移动号码卡申领表》,该申请表须经本单位经办人、省直机关工会指定人员、移动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移动公司确认款项到帐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活动受理流程,各参与人员将收到活动已受理的提醒短信。

三、注意事项:

1、移动公司在省直机关工会驻点起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5日到2011年2月28日(具体时间待定)。

2、本次活动采取身份证号与移动号码唯一对应制,一个身份证号仅可办理一个移动号码。

四、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预付款集中缴纳办法 ⑴转账金额:100元/人或160元/人或350元/人 ⑵转账方式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开户行:省建行营业部

帐号:***07764 转账方式(含现金方式)交款请到银行办理,并在交款凭证上注明“预存话费送互助金活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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