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第一章个别重点_初级会计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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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初级经济法第一章个别重点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个特征进行区分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在高价管辖和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普遍适用。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水灾,地震、台风
社会现象:战争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的形式: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
自治性法规(民族自治的地方)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门
政府规章:地方性人民政府
仲裁
属于仲裁法的有: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纠纷
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的:行政争议
与人身有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
不适用于劳动法的: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不依附于任何行政机关而存在一裁终局原则作出裁决后不能再提起,如果提起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独立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
仲裁协议:应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效力。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选定
回避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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