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婚丧假产假规定_深圳市产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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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深圳婚假的法律规定

1、深圳婚假规定2013:非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务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为有薪假日。节日适逢公休假日的,应当顺延补假;

(二)结婚或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的,婚丧假为三日,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要公司的员工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结婚时,公司均应至少给予员工三天的婚假。

2、深圳婚假规定:晚婚的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员工属于晚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表示,“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需两个人都达到晚婚年龄,晚育则只针对一方。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则公司应在三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再给予其10天的婚假,此时婚假时间为13天。

二、深圳婚假规定2013:婚假期间工资标准的确定

1、法定婚假期间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可知,员工所享受的三天法定婚假是与年休假等假期处于同一法定地位的,所以在三天的法定婚假期间,公司应当根据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额支付其工资。

2、奖励婚假期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员工属于晚婚的情况,在10天的奖励性婚假中,公司也应当照发其全部工资和全勤奖金,同时也不得扣发其原有的任何福利性待遇。

产假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在深圳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规定晚育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天,新条例实施后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再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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