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商会章程(草案)_商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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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商会章程(草案)
(德化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2010年9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党联系行业、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行业、社团组织的助手。
第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为构建和谐德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当地政府大政方针政策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1-
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发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各类纠纷;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服从政府价格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商业、企业、个体工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本人愿意可成为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会员。
第六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七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宁洱县工商联是德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它的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
大会闭会后,是德化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县工商联备案。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宁洱县德化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