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思修第七章[材料]_第七章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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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掌握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特征和培养途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学重点、难点】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学思路】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通过实际的案例会更加有效,因此,本章教学应当把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理论的解释向学生讲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帮助学生树立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也应通过相关的案例、多媒体视频等方式,帮助学生切实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认识自身在法律意识上存在的不足,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的剥削阶级法制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立法、执法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客观地位决定的,也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中国未来发展的根本方向,其具体表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讲当今中国的实际,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然也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地位
道德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来影响人的行为;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道德扬善、法律禁恶;道德是一种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则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的规范。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但是二者各自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和边界。基于此,不但要注重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也要重视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道德和法律两者并不是必然对立的。法律无法调整之处正是道德的用武之地,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二者应统一起来,相辅相成。
2、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作用
1996年我国在通过宪法正式确认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又于2001年前后提出以德治国主张,且有德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相辅相成”之论证,意味着德治不只作为传统存在,更可能直接跃升为当下的治式选择,且可与已成既定目标和进路的法治并肩而行。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法治社会中的治国方式、治国手段的完善和补充。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地位绝不能动摇,同时也要看到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和重要补充的这种治国方式的重要作用。
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德治,其有着健康的、蓬勃向上的、与时代精神相符合的肌体。德治对法治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没有相应法律调整,往往需要道德作为补充。
3、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实现途径
中国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下,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
法治离不开德治,离开道德的法治就没有社会基础,同时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离开法律的德治就没有效力基础。因此江泽民同志才说:“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社会主义时期德法兼治,不仅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德法合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而且需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意识作为前提。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选择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德法合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在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加需要人们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信念。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缺乏道德修养,不坚持道德原则,即便有法律武器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也不能从根本上使人们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在解决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过程中,德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道德建设将越来越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必要调控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用,施行德法合治,有力的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能使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朝着健康、正常的轨迹发展,才能把我们的社会真正引入和谐的社会。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1、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2、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
(四)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却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所以宪法规范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3、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
宪法实施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国宪法解决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宪法实施的核心问题。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讲宪法,习近平同志首先谈历史,这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只有了解历史,才能让我们理解中国的现实,才能理解中国的道路选择、理论体系和制度构架。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该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法律为至上原则。法律的至上性表象为法律普遍适应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阅读链接】伊朗门事件
因此,好心办事也会违法,这就是法律思维,合法性永远是其中心。(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案例链接】萝卜该不该赔 【课堂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这就是法治思想。
2、权力制约。
国家权力人民赋予的,应为人民而行使因此权利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
【案例链接】录音资料的效力
【课堂讨论】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储存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
4、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和时限性等基本特征。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程序公正要优先实现。法律是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
【案例链接】程序违法案例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案例链接1】侵入地震局网站散布强地震假消息 电脑黑客一审获刑一年半。【案例链接2】在校大学生张亮维权案。提问:同样是大学生,为什么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人生态度?结果又有什么不同?我们大学生从中应该学到什么?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
【阅读链接】朴素的公德心和自觉的法律行为 专家的观点:,这个群体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这一点必须肯定。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无功而返。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等。总之,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也不能忽视引导。
(三)参与法律实践。
大学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法律实践。一是参与立法讨论,二是进行法律监督,三是旁听司法审判。
第三节 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1、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2、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3、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4、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信仰法律。
法律信仰意指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一种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信任,以及在这种情结下产生的一种归依感、忠实感和崇拜感。但它又是主体对法律理性的认同、偏爱与信任,而不是盲目的迷信与崇拜。
法律信仰主体对法律抱有深刻信念的一种强化的、高级的形式,法律信仰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律价值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并体现为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把内存的法律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美地结合起来。
遵守法律。
了解并主张自己权利、薄重他人权利、捍卫自己权利。法律以“对个人权利的彻底尊重与关怀为根本目的。”这要求法律教育应以权利教育为根本的价值取向,我们应教给人们如何争得权利,捍卫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使公民佳得自己的权利并非别人踢予的,而是自己应有的,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而不应该、也不可能等待别人给予;使人们位得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逻辑前提,从而使社会形成一种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
服从法律。
即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等方面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识。
维护法律。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公民参与选举投票,参与公共问题的辩论,参与立法、政策、执法的制订讨论监怪,公民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以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权力异化滥用等方面。“实现法治最大的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