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_商品质量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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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被监测人须知
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监测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测,对拒绝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质量监测事先不通知被监测人,不向被监测人收取检测费用。
3、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持抽样工作委托书、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在经营场所或仓库抽取样品。在抽样检测过程中需要被监测人协助送样的,被监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邮寄或运送到承检单位。
4、被监测人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检测工作单。
5、被监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6、被监测人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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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情况反馈单
星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验机构到我单位执行抽样检测工作任务。共抽取样品组,共计件,总计元,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抽样工作人员有没有持证件。有□没有□
2、抽样工作人员抽样前,有没有事先告知我单位。有□没有□
3、抽样工作人员有没有多开或虚开发票。有□没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附文字材料。)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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