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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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
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切实做好2017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精神,按照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渔政亮剑2017”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相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渔,构建渔政与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间“陆上海上联动、线内线外同步,协调配合、统一有序”的执法机制,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在省海监渔政局设立伏季休渔工作办公室,按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并组织省级督察组对全省休渔情况和执法人员进行督察和通报、追责。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管理,举报电
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强化“依港管船”。要按照省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百日联合执法行动,重拳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努力实现“三无”船舶“无人驾驶、无法出港、无处补给、无处销货、无厂建造”的目标。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强化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作业的执法监管,对增殖放流区域的海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幼鱼保护,进一步提高对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切实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
(一)渔船管理
1.进港休渔时间。各地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2017年5月1日12时前回港,5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
2.停港渔船的管理。全面加强渔船管理,实行船籍港休渔,不回船籍港休渔的,视为严重违规,扣发当年燃油补贴,并按转港渔船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沿海各市应制作《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在港应休渔渔船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停泊港口。各市汇总登记表电子版于5月5日前报辽宁渔港监督局,该局于5月10日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渔船停泊港口,应落实管理责任人,将休渔渔船名单在停泊港口张贴公布,每天核查渔船停港情况并上报。
(二)陆地港口管理
法捕捞行为。结合无人机巡航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跨县(市、区)海上交叉执法检查,特别是对黄海北部,增派执法船只,在重要航道及渔区加强执法检查和海上封堵,制止越界捕捞。保障船艇和人员配备,提高“出航率”、“登检率”、“查扣率”,应做到快速反应、灵活机动,保持海上高压态势。
2.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押回指定港口扣押。凡擅自放行的,要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移交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应设立违规渔船扣押港口,本地区查处的违规渔船实行统一扣押看管。违规渔船扣押结束后,由船籍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派人履行手续,将违规渔船带回辖区指定港口继续休渔整改。2017年4月25日前,各市要将扣船港、违规渔船移交监管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表格形式报省厅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办公室。
3.对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处置。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处罚,严格贯彻《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处罚标准,实行零裁量,在捕捞许可证书违规项目上予以载明,并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扣减燃油补贴。
要坚决打击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
增殖放流虾、蟹等水生生物,放流管理时间为5月15日。各级渔政部门要结合伏季休渔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放流区域海域的执法监察。
省厅成立省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和辽东湾渔场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在黄海北部和辽东湾渔场开展海陆执法检查,并组成督察组进行督查,具体方案由省海监渔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幼鱼保护工作
按照农业部第2466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幼鱼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加大对渔获物幼鱼比例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或带回的幼鱼比例超过限量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快幼鱼资源的修复,切实保护幼鱼资源。加强对海洋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以及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鲅鱼洄游通道进行保护。
大力推广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建立以渔政执法力量为主导,海警、公安、工商、交通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幼鱼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鱼粉生产企业、餐馆等场所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幼杂鱼的非法经营。保护幼鱼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由省海监渔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5.强化监控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重点监控。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对辽东湾海蜇保护区内所有重点渔港实行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确保监控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6.强化海上执法检查。继续设立海上指挥部,结合异地交叉执法,抽调渔政船艇和边防船艇组成巡航检查船队,开展海上巡航检查,保证对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24小时监控和值守。
7.强化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海蜇等行为。
8.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继续开展海蜇资源调查,为确定开捕期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省厅将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调查结果。
9.加强督察工作。省厅派出海蜇资源管理督察组,对海蜇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反馈督察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10.坚决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平息和稳定工作。省、市指挥部应主动协调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配备警力强化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对我省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尤其是拖网网囊加装衬网、违规使用网目尺寸较小的地笼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对依法没收的违规渔具公开集中销毁,发挥震慑作用。各地要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法纪、文明执法。省局将开展执法督察,对违反规定的渔业执法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渔民和社会公众参与伏季休渔监督的新路子,鼓励各地建立信息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六)认真总结上报
伏休期间,各地要做好伏休管理周报的统计上报工作,真实准确反映管理情况。伏休结束后,要及时认真的做好总结,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伏休管理总结报省厅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17年辽宁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7年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渔获物折价指导标准
抄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筹备 组,省海警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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