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_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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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

一、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角度思考 1.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的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众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新近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等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经济关系进一步发生重大转折,也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1.2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

从19世纪末开始,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跳跃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1896年国际还是委员会(CMI)成立,致力于海事司法的统一;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管理的编撰和研究工作;1926年由国际联盟支持,在罗马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即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可以认为,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从以上的概述中,我们发现,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早于国际经济法,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二、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思考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往来的公法,国际商法是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两者在实体规范、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上有很大不同:前者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后者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础;前者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后者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2.1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2.2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国际商法规范的是私人间的行为,其法律范畴大量的是任意性规范;

(二)、诚实信用,在民商事交易中,诚实处事,不弄虚作假,讲求信用,不随意悔约,是各国民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共同要求。

(三)、公共秩序,既包括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也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私人间的交易不得损及公共秩序。

(四)、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内涵的以及基本原则,可以看出,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异。

三、从二者的调整范围分析 3.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包括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金融货币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各种法律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大体上也可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货币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而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如国际贸易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外贸管制法等.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尚有不同。3.2国际商法调整的范围

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是在传统的国际私法间接调整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商事交易迅速发展需要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国际商法直接规定各国商人间的权利义务,由各国商人在交易中自由使用,并主要通过自愿、迅速的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内涵与原则以及调整的范围等方面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进行了粗浅的谈论,概括了一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之间的区别。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目前法学教育现状,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部门划分上的不同进路,人们的选择应该是明确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国内法部门划分已经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我国的学界和实践部门对“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概念已经形成了较一致的认识;再加上,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WTO法律制度的传授和研究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点和核心,国际经济法也由此变得更加庞大、内容繁多。在此种背景下,人们如果仍然固守宏观国际经济法的综合型体系,便会使植体与受体产生对抗,使双方均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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