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_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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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的通知
苏土籍〔1993〕153号
各市、县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城镇地籍调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实际工作经验,特制定《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现予印发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特此通知。1总 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土地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勘丈)。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分别在初始和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共用宗)。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用地应分宗;单位自管公房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用地,按房屋产权人或产权代表分宗;特大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且面积较大的地块,可依明显的地类划分宗地。
1.4地籍编号
初始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城市按街道、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如1-(2)-4;建制镇按街坊、宗地两级编号,如(2)-4。
变更地籍调查中,无论宗地分割可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宗地分割成三宗地,分割后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宗地与10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宗地与25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在调查区内,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到下,由“1”号开始按“弓”字形顺序编号。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地籍图分割时,应注同一地籍号。共用宗也按上述要求统一编号,不加支宗号。
街道范围与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管辖界线一致。街道范围内按待巷、公路、河沟等划分街坊,街坊范围以其最外层宗地的外侧界址边为界,街坊不宜过大或过小,一般街坊面积不超过1.5万m2、宗地数不超过60宗。
1.5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县、市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首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6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7细则解释权
本细则由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地政地籍管理处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宗地内有两种以上用途时,以其一种主要用途确定其地类。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
3初始地籍调查
3.1准备
3.1.1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调查范围的确定
在1:2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有的实地地物为界,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对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和农村居民住宅交叉地带,亦按《规程》进行调查。
3.1.3收集资料
a.上级和本地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地籍调查有关的法规、政策和确定土地权属的有关文件等;
b.经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地籍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e.测量控制点,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f.其它有关资料。
3.1.4技术设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规程》和《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总结、工作报告编写暂行规定(试行)》(附录D.1),结合当地调查计划和确权补充规定要求,经资料收集、分析和实地踏勘,编制技术设计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3.1.5备置表格及仪器按《规程》、《细则》要求,备置统一的表格薄册,购置所需食仪器和用品。
3.1.6人员培训、组织试点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调查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细则、技术设计,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通过试点,取得调查工作的实际组织、管理和操作经验,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3.2实施准备
a.准备权属调查工作图
为便于权属调查及与地籍测量的衔接,要准备比例尺约为1:1000-1:2000调查工作图。该图以能反映街坊内宗地关系位置为宜。可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放大航摄象片,也可用草绘的以街坊为单位的宗地位置关系图拼绘而成。
b.接收申报资料
接收经初审整理后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权源证明材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c.编制地籍号
对照申报材料,用钢笔将宗地形状标绘在工作图上,并预编地籍号,权属调查后,正式确定在籍号。d.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计划,依行行政界线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划分时应保持街坊的完整性,避免重漏,以便科学地安排地籍调查工作。
e.发送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进度,分区分片公告通知,并邮寄或送达指界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场接受调查核实和指界。
3.2.2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对指界人证件,并对照申请书、工作图,核实宗地的土地使用的名称、性质、主管部门、土地座落、法人代表或户主、地藉号、土地权属性质和权源证件、土地使用状况、他项权利。
3.2.3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重点,依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
a.界址点实地位置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或房墙(垛)外侧为界,弄(巷)通道两侧建筑物用地原则上按现在界标物国准,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确定给该土地使用单位;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
界址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不一定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一致,如围墙外护沟往往也属其使用土地,应根据权源资料确定界址。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两个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1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一般应以双方各半确权;两宗地间无明确归属的少量空隙地不影响交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其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四至界线与实际界线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确定其使用权。
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建设用地许可证所规定的界线确定,或暂不确权,待竣工后一下月内再正式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开发公司已出售的商品房,一般以实际建筑占地分摊(含自行车房等)面积,确定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未建成或建成后未出售的房屋用地,按征地面积确权给记说开发公司,待房屋出售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调查手续。
农户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或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确定界址,超过标准面积的应在审批表备注拦内说明,不得以建筑占地面积代替宅基地面积。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临时建筑占地,根据不同的占用时间,在不影响市政规划、交通的情况下,经规划部门同意,确定其临时使用土地的范围。
b.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c.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分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时书(附录A.2);个人使用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薄。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附录A.3);
共用宗应由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的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确有困难时,可共同出席指界。
d.所有界址一经认定,则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立即在实地按规定种类设置界标(附录A.4)。并在工作图上修改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号,以街坊或图幅为单位按先后顺序统一编注测量用的界址点号,不得重号。
e.共用宗,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线。
3.2.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调查人员应作书面报告,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地段和原因及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呈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3.2.5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制度,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附录A.5)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则a、b两款确界自动生效。
3.2.6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附录A.1)签字盖章的参照3.2.5条规定处理。
3.2.7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勘丈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制宗地草图。
3.2.8权属调查成果的移交
权属调查结束后,必须对权属调查资料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审核)以及实地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调查人员补充、修正,合格后整理分类和移交,工作图(标有地籍号、解析界址点号、宗地轮廓)和地籍调查表可移交给测量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以便互为校核。
3.2.9初始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地籍调查表的内容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洁,文字通顺简明,同一项内容划改不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印章。每宗地(包括共用宗)填写一份,项目栏内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共用过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代理人可另行附表,相应栏内填“见附表”。填写说明如下:
封面:编号填宗地的正式地籍号,街坊号省去括弧号;宗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并注明邮政编码;现场调查的时间(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指界代理会身份证明书的日期应先于调查时间)。
第二页:初始地籍调查时则划去“变更”二字。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全称,名称要与公章一致;个人用地为户主姓名,与户籍簿一致。共用宗为全部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填全民、集体、联营、个体、个人、涉外企业、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一级领导部门,个体(个人)、涉外企业等用地一般可不填。
土地座落———经核实的申请登记表中宗地所在的区、路(街、巷)、名牌号。
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使用土地住户的户籍薄上的户主;共用宗需填写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
代理人———使用土地的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指界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应填全。
土地权属性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
预编地籍号———准备阶段预编的地籍号,地籍号———通过界址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两者可不一致。
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在各图幅的图幅号,不填图名。
宗地四至———用界址点号间方向表示,相邻宗地间的3个以上界址点只填首未两个点号,如南(1-2)为××路,西(2-5)为××(单位或个人)。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用途,填地类含义,并注地类代号,有二级类的注至二级类代号。使用期———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没有规定的要暂空此栏。
共有使用权情况———共用宗的的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土地范围,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说明———他项权利;一宗地有两种以上的用途;临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用途等。
第三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与宗地草图上点号一致;界标种类———宗地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标示的种类;界址间距———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从界址边长记录表上抄录,3.10.2中未丈量的界址间距,填反算边长,单位为米,注至小数点后两位;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线状地物上,在相应位置“√”号表示;界址线位置———界址线落在线状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在相应栏内用“√”号表示,空地不说明;备注———前两项不能准确说明界址线位置或界标物不能设在界址点位置上时,应用两个以上永久性地物至界址点的准确距离或界标物离界址点的距离加以说明。
界址线签章:界址线起点、终点号———相邻宗地间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指界人姓名———应与有关证件一致,不识字的,调查员可代写;签章———用印章或指印,本宗地指界人需对每条界址边认定盖章,包括与街巷、空地相邻的界址边;日期———邻宗地签章日期;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界址调查人员的姓名,第一个签名者应为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
第四页:宗地草图。宗地较大另附宗地草图的,填“另附”。
第五页: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现场核实与申请情况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的情况;指界手续履行情况;界标设置、边长丈量方法等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地籍测量,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地籍勘丈员签名者应为地籍细部测量人员。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在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并由地籍调查负责人签章。
3.2.10界址边长、距离丈量
长度在200米以内的界址边长和有关距离应用经鉴定的钢卷尺实地丈量,记录在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内(附录A.7)。其它有关距离直接注在宗地草图上。两次丈量较差,长度(L)在50米内不超过20mm+3Lmm,(L的单位为米);50米以上者,一类不超过10cm,二类不超过15cm。丈量时注意墙体厚度,公共界址边边长应相等。对于个别确无法丈量或长度200米以上并可用仪器测定者,以解析座标反算边长为准,并在界址边长记录表内注明。
3.2.11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勘丈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在现场绘制。
记录内容: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地籍号、使用者名称、门牌号;本宗地的界址点(含相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边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相关距离、可量取的宗地图形的条件距离及相邻宗地间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建、构筑物和围墙等;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其同宗时,各自使用和人同使用的界线和边长及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注记。
绘制要求:每宗地(含共用宗)用铅笔绘制一份,宗地较大另附宗地草图时,应用质量好能长期保存的32开、16开、8开图绘制,对过大宗地可分幅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朝北向西,名称注记字头向北,界址点用黑圆点表示,注出界点号、界址边长、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距离、图形条件距离。界址边长注在本宗界址线外,分段长注在界址线内相应位置,注记过密的部位可放大表示,数据须实地丈量或测量,且不得涂改,界址点编号见附录A.1或同3.2.3.d。
3.3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一般规定
1.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逐级控制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首级网应一次布设,覆盖城镇的中、长期规划区,加密网视调查工作先后,可分期布设。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测量和图根测量。基本控制点包括一、二、三、四等国家平面图控制网点;二、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网点;
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测量网点;
一、二级导线测量点;相应等级的GPS(全球定位系统)网点。各级基本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市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参照表3.3.1确定首级控制等级。表3.3.1
3.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要求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其精度要求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
4.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尽量采用国家坐标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坐标系的选择,根据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以投影长度变形不超过2.5cm/km为原则。
面积小于25km2,可不经投影,采用平面直角坐标,在平面上直接计算。
5.调查区内有国家或城市基本平面控制点时,应对其精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检测,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应与其联系,可直接利用加密,不能满足精度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其点位、标石及标架。分析城市一、二级导线点精度时,应全面分析其总长、平均边长与点位精度。
6.基本平面控制点上均须埋石,图根控制点的埋石视基本控制点的密度而定,其埋石点的最低密度应符合表3.3.2要求。表3.3.2
埋石点至少要能与另一个埋石点通视。
7.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a、各等级基本控制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规定应符合表3.3.3要求。表3.3.3
b、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级网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特殊情况,个别可放宽至25°;
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
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面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
一、二级小三角可布设成线形销、插网或插点形式。
c、各等级三角网、小三角网的起始边可采用相应精度电磁波测距仪测定。
一、二级小三角网起始边,在地形条件允许时,也可用钢卷尺直接丈量,丈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4要求。表3.3.4
8、三边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a、三边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5规定 表3.3.5
b、三边网的布设要求
三边网的布设要示与在殂网一致,以边长接近该等及平均边长的三角形为理想图形,各三角形内角不应大于100°和小于30°(个别角不应小于25°);
为加强蛄边网的图形强度和校核条件,宜在图形适当位置加测对角线,对时角度大小的限制可按短对角线组成的三角形的内角衡量;
三边网不允许布设无多余观测条件的单三角锁;
四等以上的三边网,宜在三角形中以相应等级三角测量的角度观测精度,观测一个较大角度作为检核。
9、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a、三、四等与一、二级电磁波测距导线和一、二级钢尺量距导线的技术要求应分别满足表3.3.6和表3.3.7规定。表3.3.6
表3.3.7
注:当一、二级附合导线长度短于上面两表规定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b、一、二级导线网的布设要求
导线可沿测区外围和主要干道布设,附合导线宜布设成直伸等边形状,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其图形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或多结点网等形式,作为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
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队伍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导线的边数超过总长与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时,就应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c、一、二级导线边长采用普通钢尺进行丈量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8要求。
导线作业钢尺,须要比尺场上按量线时使用的同样方法进行长度检定,用120m长度检定时,应往返丈量各三次;用240m长度检定时,则往返丈量各二次。检定钢尺丈量的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10万。
3.3.2选点、造标、埋石
1、基本控制点的选点要求
相邻点间应通规良好,观测视线离地面障碍物高度(距离或旁距),一、二级导线不宜小于0.5m;采用电磁波测距之要求见3.3.4之3款。
三、四等三角及一、二级小三角以能保证成像清晰、便于观测为原则。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的地方或坚固稳定的建筑物顶面,便于造标、埋石、观测和保存。
觇标高度合理、作业安全,便于低等级点的加密,边缘点位应顾及日后扩展使用的便利。
尽可能利用城市原有控制点的位置。表3.3.8
注:平坦光滑路面采用铺地丈量法,起伏地采用悬空丈量法。设置相邻轴杆架的高差一般不大于1m,尺段高差用普通水准仪中丝单面尺往返或双面尺单程测定。重锤或弹簧秤一般用10kg或15kg,弹簧秤须经常与标准拉力比较以保证拉力固定。
2、三、四等点造标要求
三等点应建造觇标,四等点可视需要而定。要求:
国地制宜选用标材,建造不同类型觇标;
标形应端正,标心或圆筒垂直,结构牢固,视线距离橹柱大于0.1m;
标心或圆筒中心与标志中心应位于同一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0.1m;
各类觇标的照准位置可采用标心柱或微相位式照准圆筒。其直径R=12〃·S/ρ〃(S——控制网边长,以m为单位)。
3、基本控制点的埋石要求
应按不同规格埋设永久性的标石(附录B.1),抗底填以砂石,捣固夯实或浇灌混凝土底层,等级点应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值应小于3mm,其它基本控制点一般只埋设柱石。埋石结束后,三、四等点应绘制点之记(附录B.2),并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点、导线点应有点位说明。
3.3.3水平角观测
1、经纬仪的检验
a、新使用或经过大修的经纬仪应按《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b、每测区开始作业前,对J1、J2型光学经纬仪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附录B.3):
照准部旋转正确性的检验;
光学测微器隙动差与行差的测定;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的测定;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正确性的检验;
照准部旋转时,仪器底座位移而产生的系统误差的检验。
c、J6经纬仪的检验项目(附录B.4);
d、作业中光学对点器应经常检查和校正。
2、归心元素测定
二等以下观测,测站和照准点归心元素一般只在测前或测后测定一次,投影距至观测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应及时增加投影次数。长度元素量至mm,角度元素量至15,测站归心和照准归心投影的示误三角形边长,分别不超过5mm和10mm。投影应在专用投影纸上进行(附录B.5)。
3、水平方向观测的作业要求 a、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整置仪器应确保脚架稳固,应检查通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选择--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的方向作零方向。
b、水平方向观测应使各测回均匀分配在度般和测微器的不同位置上,须事先编制观测角度表(附表B.6)。
c、各等级水平方向观测都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和中香前后,若成像模糊或跳动剧烈时,不应观测,二等以下,全部测回可在一个时间段观测完。
d、观测开始前,调好望远镜焦距,在一个测回内要保持不变,若照准位使用回光时,光的亮度应调整到均匀适当。
e、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得超过一格,超过时,应在测回间重机关报整置仪器。
f、观测过程中,如发现两倍照准差(2C)的绝对值,J1和J2型仪器分别大于20和30,应在测回间进行视轴改正。
g、观测过程中,仪器转动应平稳、匀称。照准目标时,上半测回顺时针,下半测回逆时针。用望远镜垂直丝精确照准目标时,应将目标置水平丝附近,照准各方向目标应在相同位置。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时,最后应为旋进方向。
h、各等级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9和表3.3.10规定。表3.3.9
i、当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分两组观测。每组至少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为零方向),其两组共同方向角之差,不应大于本等级测角中误差的二倍。分组观测最后结果,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表3.3.10
注:当照准点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时,该方向的2C互差可按同一观测时间段内的相邻测回进行比较,其差值仍按上表规定,按此法比较时应在手簿内注明。
j、在观测过程中,如遇某些方向目标暂不清楚,可先放弃,待清晰时补测。一测回中放弃方向不应超过方向总数的1/3,放弃方向补测时,可只联测零方向。如果全部测回已测完,某些方向尚未观测过,这些方向的观测应按分组观测处理。
k、在高等点设站观测低等点方向时,必须观测两个高等级方向,且宜是与低等方向构成图形的高等级方向。高等级方向间夹角观测值与原观测值(查不到原观测成果,则用原平差值)之差不应超过±2,式中m1、m2为相应于新、旧成果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l、水平方向观测手簿和记簿格式,三角点的测站点和照准点归心计算,大地曲率改正计算分别见附录B7、B8、B9、B10、B11。
4、导线水平角观测
a、各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1规定。表3.3.11
b、三、四等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时,总测回数中应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各为测回总数的一半)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仍以左角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左角和右角分别取中数后计算限差△,△=[左角]中+[右角]中-360°,三等不超±3″.6,四等不超过±5″。
c、导线点观测方向多于两个时,应按方向法观测。
d、为减弱对中误差对测角、量距的影响,在严格对中条件下,各级导线观测宜采用三联脚架法。
e、Ⅰ、Ⅱ级导线测量手簿格式见附录B.12。
5、水平方向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
a、凡超过表3.3.9、3.3.10、3.3.11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进行重测。因超限而重测的测回,称为重测。重测应在基本测回完成后进行。b、因错对度盘、测错方向、读记错误、上半测回归零误差超限、碰动仪器、气泡偏离过大或中途发现观测条件不佳等原因而放弃未测完的测回,均可立即重新观测,不算重测回数。
c、因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因测回互差超限重测时,除明显孤值外,原则上应重测观测结果中最大和最小的测回。
d、零方向的2C互差或下半测回的归零差超限,该测回应重测。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重测方向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包括观测三个方向有一个方向重测),该测回应重测。
e、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每站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不应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否则整站重测。总基本方向测回数按下式计算:(n-1)·m,其中n为方向数m为测回数。
f、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应载人手簿。重测与基本测回结果不取中数,每测回只取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g、因三角形闭合差、极条件、基线条件、方位角条件自由项超限而重测,应进行认真分析选取有关测站整站重测。
h、水平角观测记录取位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表3.3.12
3.3.4电磁波测距
1.城镇地籍基本平面控制点和图根控制点的起始边和边长均应采用相应精度的电磁波测距仪测定。测距的等级,依出厂的标称精度,按距离为一公里时的测距中误差mD分为三级。
Ⅰ级 mD≤5mm
Ⅱ级 5mm<mD≤10mm
Ⅲ级 10mm<mD≤20mm2、仪器的检验 a、新购置的仪器需作下列各项检视:
仪器的附件、配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霉变、变形现象;
仪器的各个旋钮是否灵活、有效;
按仪器说明书的操作步骤,通电检查仪器的功能。
b、新购置或经修理以及无检验资料的测距仪,应作下列各项检验:
发射、接收、照准三轴关系正确性的检校;
发光管相位不均匀性的检验;
幅相误差的检验;
内部符合精度的检验;
周期误差的检验;
精测调制频率的检验;
加常数和乘常数的检验;
棱镜常数的检验;
测程的检验。
c、测距仪附件和气象仪表需作下列检验:
光学对点器的检验;
对中杆的检验;
气象仪表的检验。
d、已正常用于生产的仪器,应每年进行加常数和乘数的检验。周期误差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e、作业过程中应经常进行3.3.4.2的b款第一项和c的前两项的检验。
f、气象仪表每三年应进行一次检验,气压表在作业期间尽可能与当地气象台站比较。
g、测距仪表每三年应进行一次检验,气压表在作业期间尽可能与当地气象台站比较。
h、全站型测距仪的测角部分,应按经纬仪检验要求进行。
3、测距边选择的要求
a、测距仪边长应顾及仪器最佳测程;
b、测距边两端高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级以上测距边两端点高差用对向三角高程方法测定时,高差限值为h≤8S×103/T,其中S———边长(m)、T———测距边要求的相对中误差分母。采用水准测量确定,则高差的大小不受限制。c、测线宜高出在面和离开障碍物1.3m以上,对精度较低的测距边可适当放宽。
d、测线应避免通过发热体(如散热塔、烟囱等)和较宽水面的上空。
e、测站应避免开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一般要求离开高压线5m以外。
f、避免视线背景部分有反光物体。
4、电磁波测距的技术要求
a、各等级边长测量按表3.3.13规定。表3.3.13
注:不同时间段是指上午和下午,白天和夜间,当天和次日等不同时间。当四等边长短于2km时,可只测一个时间段。
b、不同等级测距仪观测限差按表3.3.14规定。表3.3.14
一测回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四次,自动取平均值的仪器,每进行一次平均值测量为一测回。
测定首级控制网的一、二级起始时,Ⅱ级仪器应测4测回。
注:不同时间段(或往返)测量边长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高程平面上或相同的斜边进行比较。(a+b·s·10-6)为仪器标称精度(S以km为单位)。
c、观测的斜距S须进行加常数、乘常数改正,周期误差改正及仪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它改正,求得改正后的倾斜距离S0,然后利用测边两站点间高差或垂直角计算出测边平均高度程面上水平距离D,最后根据要求依次将水平距离化算成参考椭球面上长D0、高斯平面边长DG。
d、气象数据测定按表3.3.15执行。表3.3.15
注:使用的温度计及气压计宜与测距仪鉴定时一致。
自动进行气象改正的测距仪,在三、四等测距时,如改正系统的精度低于S·10-6,应用计算法改正。
高温、高湿地区进行三、四等边长测量时,湿度改正数大于S·10-6时,应予改正。
e、利用垂直计算高差和平距时,垂直角测定精度,可按下式计算:
m″a=
式中:m″a-单程观测时所需重直角的测角精度;a--垂直角。其观测方法和测回数应符合表3.3.16要求。表3.3.16
f、测距边采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差改平时,其往返高差的较差oh应不大于0.1·S·10-3(m)。
g、当测距仪光轴与经纬仪照准轴不平行时,应将重直角a′归化到测距仪光轴的垂直角。
α=α+·ρ″
式中:S—斜距;
i1、i1—经纬仪、测距仪中心高度;
L1、L2—照准目标、棱镜中心高度。
5、作业要求
a、严格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
b、作业前应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c、测距前,仪器要与外界温度相应和一定的预热时间,信号指示器指针应是最佳回光信号范围内。
d、宜按距离选用棱镜组合,使用的棱镜应与检验用棱镜一致。
e、晴天应打伞,严禁将仪器镜头对向太阳,仪器主要电子附件也应避免暴晒。f、测距时,应暂停步话机通话,严禁测线方向上另有棱镜。
g、仪器和棱镜应严格对中,仪器和棱镜高量至mm。
h、仪器、棱架设后要有专人保护。
i、应在大气稳定、成像清晰条件下观测、烟雾、雨、雪天气不应观测,观测过程中强风及大气湍流影响当当严重时,应终止作业。
三、四等边长测定不宜在晴天无云的日出、日落前后半小时内、中午前后观测,阴天、微风多云可全天观测,一级以下不作严格限制。
j、测距前将气压计、干湿温度表置于仪器、棱镜附近,离地面1.5m以上通风良好、无阳光照射处,并使其与周围空气一致。
6、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
a、凡超出表3.3.14限差的观测成果,均须重测。
b、当一测回中读数较差超限时,可重测一个数,若仍超限,该测回重测。
c、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重测仍超限,该时间段重测。
d、不同时间段(或往返测)较差超限时,应重测一个时间段和全部测回。
3.3.5成果记录、整理和计算
1、成果的记录
a、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现场用铅笔或钢笔记录在规定格式的记录纸或手簿中,项目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晰、正确、整齐、美观,不得涂改、转抄。外业手簿应及时顺序编号。
b、外业手簿中记录和计算的修改及观测值的淘汰,不得涂改或刮补,应以直线整齐划去,另记正确数字和文字,并均注明原因和重测成果所在页数。
c、水平角观测中,秒值读错、记错应重新观测,度、分记错可现场改正,但同一方向盘左、盘大中小得同时更改相关数字。垂直角观测中分的计数的各测回中不得连环更改。
d、距离测量中,厘米及以下数值不得更改,同一距离往返测或两测量的相关数字不得连环更改。
2、成果验算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检查者应签名,确认全部观测成果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计算。
a、三角测量验算项目
三角形闭合差、测角中误差(一般20个以上三角形计算中误差),不应超过表3.3.9规定,测角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m“β=±
式中: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个数。
三角网极条件起始边条件和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W极=±2 W边=±2 W方=±2·
式中m”β—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β—传距角;、—起始边长的相对中误差;
m“α
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m—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b、三边测量验算的项目
距离测量单位权中误差: μ=±
式中:di—往返测距离较差;
n—测距边边数;
Pi—距离测量先验权,令Pi=,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差,可用测距仪标称精度计算。
根据及Pi可估算任一边的实际中误差:
msi=±μ
测边网中三角形观测一个角度与计算的限差: Mr=±2 式中:—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α、β—三角形中另外两个角度;
m″—相应等级三角网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三边网角条件(圆周条件与组合条件)自由项的限差: W角=±2ms 式中:ms—观测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ai—圆周角条件或组合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c、导线测量的验算项目 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下式限值:
W=±2m″β
式中m″β—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n—测站数。
按左、右角观测的三、四等导线(网)测角中误差: m″β=±
式中:△—测站圆周角闭合差;
n—△的个数。
按导线方位角闭合差计算测角中误差: m″=±
式中:fβ—附合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fβ时的测站数;
N—fβ的个数。
3、控制网平差计算
a、各等级控制网应采用严密平差,平差后进行精度评定,其中包括单位权中误差、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最弱边的边长及方位角误差等。
b、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也可采用近似平差和按近似方法评定其精度。
c、用电算方法平差时,应选择经过鉴定功能齐全的程序,打印平差成果应包括起始数据、方向角、边长、坐标、方向改正数、点位中误差、边长相对中误差及方向中误差、相对点位中误差。不用电算平差时,应由二人各自独立计算。
d、坐标、边长计算取位至0.001(m)。
4、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a、平面控制测量网图(聚脂薄膜)及点之记;
b、各项外业测量手簿、归心元素资料,外业概算与验算等资料;
c、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附录B.13);
d、测角、测距仪器及钢尺检验资料;
e、标志委托保管书;
f、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单项承包)。
3.3.6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1、地籍图根控制点在基本平面控制点下加密,直接满足解析界址点和地籍图勘丈需要,图根埋石点标石规格及埋设见附录B.14。
2、图根导线分两级加密,布设形式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钢尺量距导线技术要求见表3.3.17。表3.3.17
a、导线总长度短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当总长度短于允许长度的1/3时,只要求坐标闭合差小于13cm,不作全长相对闭合差检查。当附合导线中有短于10m的边时,允许不作方位角闭合差检查,但不得继续发展。
电磁波测距时,导线总长、平均边长允许放宽1.3倍,但精度不得低于表3.3.17规定。
b、图根导线用经检定的钢尺(检定相对误差不超过1/5000)进行丈量时,有下列情况者,要进行有关项目改正: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1/万时,应加尺长改正;
尺面倾斜大于1.5%,应进行倾斜改正;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量距时,单程丈量一次,每尺段在不同位置读数两次,读至5mm,两次差数不大于10mm。
当无法直接量边时,可用辅助点间接求距,辅助边不应短于所求边长的一半,所求边与辅助边构成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辅助边长和角度测定精度应高于图根导线的精度。
c、用电磁波测距仪测定边长时,每边观测一测回(两次读数),两次读数差Ⅱ级仪器不大于10mm,Ⅲ级仪器不大于20mm。并进行仪器的加常数、乘常数改正和倾斜改正。
倾斜改正可按如下近似公式计算: D=S·cosa 当测边与测角视线不平行时,应归化为测距仪的垂直角。
3、图根三角测量 a、在等级控制点较少、地形起伏较大、通视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图根三角锁(网)、前方、侧方交会方法施测。
b、图根锁(网)的平均边长不宜超过85m(电磁波测距可适当放宽),传距角应不小于30°(特殊情况下不小于20°)。线形锁三角形个数不得超过12个。
c、采用交会法时,交会角不应小于30°和不应大于150°。
d、水平角使用J6级仪器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一测回,多于3个观测方向归应归零。测角中误差、半测回归零差、方位角闭合差、三角形闭合差分别不超过±20″、±24″、±40″、±60″。
e、观测时应注意对中。
4、图根控制测量平差
可采用近似平差,计算时角度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取至0.01m。
单三角锁的坐标闭合差不应大于0.05(m)(n为三角形个数),线形锁重合点或测角交会点的两组点位较差不应大于10cm。
5、图根控制测量结束后,应提供点位展开图、埋石点的点位说明、观测手簿、计算手簿、成果表,各种资料均须经检查。
3.4地籍勘丈(地籍细部测量)
3.4.1地籍勘丈是地籍调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测定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要素。应在权属调查结果后,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宗地权属界址点及其它地物要素平面位置的测定;基本地籍图(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的测绘;面积量算、汇总和统计。其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2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和图解法。同一调查区内,可以街坊为单位采用不同的勘丈方法。图解法仅在暂不具备经济技术条件的个别地区采用。用部分角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解析法
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全部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均用实测元素按相应公式解算出的坐标确定,并根据图根点或解析界址点的图上位置,用图解方法测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其它地物要素也用解析法测定时称为全解析法。
2、部分解析法
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用解析法测定街坊外围的全部界址点和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的界址点,依据图根点、解析界址点的图上位置,用图解法测定街坊内部其它界址点和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和形状,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
3、图解法
a、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用平板仪测量方法(极坐标、距离交会、截距等方法)直接测定界址点、其它地物要素平面位置和形状,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
b、用图解法补充测定界址点和其它地物要素的平在位置和形状至现势性强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原图的蓝晒薄膜图上,用展有坐标格网的聚脂薄膜,以铅笔蒙绘界址点和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依据宗地草图丈量数据互相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
上述方法的区别在于测定界址点的方法不同,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可用图解、解析法测定或从相同比例尺地形图上蒙绘,但必须保证界证点至邻近地物点的距离和地物点的点位精度的要求。3.4.3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
1、界址点间距和解析界址点测定的精度要求如下:
2、地籍铅笔原图上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解析法测定的图上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3mm,部分解析法、图解法测定的依据勘丈数据展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
3、地籍铅笔原图上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测定,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邻近地特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3.4.4解析界址点测定的技术要求
解析、部分解析法中需测定解析界址点坐标,其基本方法有极坐标法、角度前方交会法、距离交会法、截距法、自由测站定位法等(见附录C.1)。
1、采用方法的要求 a、街坊外围全部界址点、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界址点,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上设站,用极坐标法测定,测距不超过150m,量距不超过50m。隔岸界址点可采用角度前方交会法。
b、街坊内疗界址点确需用支导线方法测定的,总长不超过100m,图根点至界址点不宜超过3条边。
c、仍有困难时,可依据上述a中方法测定的界址点,用距离交会法、截距法或直角关系依据实丈元素失算界址点的坐标,一般失算不宜超过两个层次。交会距离宜小于20m,交会角宜在40—140°间;截距点应严格位于两已知点间的直线上;用直角推算时,定向边不宜短于推算边,推算边宜短于10m,尽量用第三方向检查距离,距离较差不大于15cm,依据上述b方法测定的界址点推算时,一般不超过一个发展层次。也可在图根点上用支导线测定,总长不超过150m,边数放宽至5条。
d、部分解析法中,解析界址点密度以图解界址点离解析界址点不超过2个发展层次为宜。
e、解析法测定的任何界址点,界址边的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较差和中误差,一、二类分别不超过10cm和15cm;5cm和7.5cm。
2、界址点观测和计算要求
a、水平角借助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观测半测回,定向边宜长于测定边,多于3个方向,归零不大于24″,对中误差不大于3mm。
b、用经鉴定过的钢尺量距时,两次丈量差不大于1cm,尺长改正数和倾斜误差不大于1cm应加改正。红外测距,两次读数差不大于1cm,应加棱镜中心与界址点位置不重合值、倾斜和加常数改正。倾斜改正所需垂直角观测半测回。
c、观测工作必须在已设置界标物的基础上进行,并按街坊分组观测,分册记录和计算,坐标计算取至0.01m。
d、有条件时,采用电子手簿或PC)———1500等手控记录观测成果,打印结果应包括超始点、界址点的点号、坐标及下列数据:
极坐标法:归零后方向值、距离;
角度交会法:水平角;
距离交会法:交会距离;
截距法:总长、分段长。
3、解析界址点坐标册编制要求 坐标册是地籍调查的重要成果(附录C.2),也是面积量算的起始数据,应用墨水填写,编制者、检查者应签名。部分解析法时,按街坊外围界址点的实地顺序编排并反算相邻界址边长,街坊内部界址点坐标附在其后;解析法时,在街坊内,以宗地为单位,从西北角的点起,依顺时针方向编排界址点坐标(点号为测量的统一编号),并反算界址边长,最后装订成册。
3.4.5基本地籍图的规格与内容
1、基本地籍图按40cm×50cm或50cm×50cm分幅;分幅编号按图廓西南坐标(整10cm)编码,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线连接;图名宜用图幅内最大单位宗地名称。调查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亦可沿用规范的地形图的分幅与编码。如图幅勘丈内容不超过一个方格,可附于相邻图幅,破图号附在主图号之后,用逗号分开。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区采用独立坐标系时暂只注图名。
2、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1500,独立工矿或村庄也可采用1:2000。
3、地籍铅笔原图、差墨二底图,宜分别选用厚度为0.1mm、0.7mm并经热定型处理的聚脂簿脂簿膜作为底图,变形率小于0.2%。绘制图廓线、方格网及展绘控制点、解析界址点时,可采用直角坐标展点仪或方眼尺进行(不宜用预印格网的薄膜),其各项限差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4、地籍原图的图边拼接
跨幅的界址边和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的图上距离与勘丈边长较差不大于图上0.3mm,同一界址线拼接后应为直线;地物接边差不小于图上1.4mm可平均配赋,并保持地物、界址间的正确相关位置和走向。宗地被图幅分割时,宗地的地籍号和地类号在各图幅内均应标注且一致。
5、地籍铅笔原图内容
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平面控制点、地籍号、地类号、宗地界址点(解析界址点时应注点号)及界址线,街道名称、门牌号,宗地内能注得下的单位名称,河流、湖泊及其名称,必要的建、构筑物,宗地面积。
6、着墨二底图内容
除不注宗地面积和解析界址点点号外,其余与原图相同。
3.4.6地籍原图内容的图面表示
1、图面表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在清楚反映权属要素和分类土地界线的原则下,取舍地物。地籍图符号应符合附录C.3规定,对没有规定的符合又必须表示的,应在技术设计书中说明。
2、图上界址点位置应在规定精度内与宗地草图、实地状况相符。界址线应严格位于相应界址点位中心连线上;界址边长短于图上0.3mm时,只表示一个点(解析界址点均应如数编入坐标册);界址边长等于0.8mm时,不绘界址边;界址边长于0.3mm、短于0.8mm时,界址点符号的圆圈重迭部分不绘出。原图上解析界址点点号原则上应注出,连号时可跳注。街坊外围轮廓与其最外层宗地的外侧界址边重合,巷口用虚线连接。各类线状地物与界址线重合时只绘界址线,行政界线与界址线重合则在界址线两侧跳绘。调查区范围界线图上应明确标注。
3、共用宗应根据宗地草图表示出各自独立使用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4、地籍号、地类号、门牌号、单位名称与地籍调查表一致。地籍号、地类号可压盖建筑物边线,注记不下时,地籍号、地类号可注在宗地外适当位置,用位指线表示其所属宗地。毗连小宗地的门牌号可跳注。共用宗内只注一个最大单位名称。
5、永久性房屋应逐幢表示,临时性房屋可不表示,不注层次和建筑材料性质。对于单位内商店与其它房屋要进行分割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按墙基角表示,阳台雨蓬下有支撑物或台阶的应表示,室外楼梯可完全至房屋内。界址线从围墙中线通过时,围墙不表示;界址线从长度30m以上的围墙一侧通过时,围墙应表示,通过界址线一侧的围墙边线仍用界址线表示。
6、道路依比便双实线表示。公路、大车路以路肩线表示,街道以路涯线表示,路边行树、检修井不表示。应不记路、街、巷名。
7、河流、湖泊、水库、水塘以岸边线(粗0.15mm)表示。水系上桥梁、拦水坝、流向应表示并注水系名称。
8、城乡结合部农用地、大面积绿化用地、街心花园等按分类含义绘出地类界,配置少量植被符号即可。
9、宗地内部的花圃、树林、假山、水塘等可不表示,内部道路酌情表示。
10、电力线、通讯线不测定,但有塔位的高压线应表示。3.4..7原图透写图的绘制
为便于衔接和检查,大范围的地籍勘丈中,宜用透明纸在地籍原图上营救绘透写图。内容包括:图廓线(黑色)、街坊外围界址边(红色)、宗地号、街坊内部界址边(蓝色)。界址点过密处,可放大表示。
3.4.8着墨地籍二底图的绘制
着墨二底图按单色绘制,图廓线、坐标格网、控制点、解析界址点展绘限差同原图。
蒙绘时,解析界址点以展绘位置为准,图解界址点位置以原图为准,界址线应严格位于相应界址点中心联线上。蒙绘要素不偏离原图底线。
注记可采用剪贴透明注记、铅字盖印蔌手工注记。
3.4.9采用机助制图绘制地籍图时,需绘制两份,分别作为地籍原图和地籍二底图,并提交数据软盘和使用说明。
3.4.10用平板仪测定地物要素时,建筑平坦地区1:500比例尺时用钢卷尺量距,1:1000比例尺用皮尺量距,街坊外其它区块拐点可用视距测定距离,1:500、1:1000、1:2000比例尺最大视距分别不超过40m、80m、150m。
3.4.11面积量算、汇总与统计
1、基本要求
量算的各项原始资料和数据(地籍调查表、地籍原图、坐标册)齐全,经检查符合精度要求;
量算和检核方法与地籍勘丈方法相应,量算成果符合规定的限差要求,汇总统计结果无误,计算结果与图、表、册一致;
无论采用何种基本量算方法,均须独立量算两次。量算单位为m2,量算与图面不访取至0.1m2。图解法应采用图幅、街坊两级控制,按面积比例平差;解析法、部分解析法一般应用街坊面积检核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之和。计算机计算时也应采用两级控制。
控制面积与解析法计算的或平差后的被控制面积和的较差△S应在凑整误差影响限差内,即△S≤0.06(m2),其中r为被控制面积个数,△S取至0.01m2。
面积量算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C.4。微机计算时,须打印输入解析界址点坐标、量算结果、各项限差。
2、解析勘丈法
用解析坐标法计算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和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街坊面积与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之和的较差应小于凑整误差影响。街坊外其它区块根据被街坊分割的情况,用相邻街坊的界址点、界址边与图廓线的交点、图廓点组成若干“街坊”。如“街坊”内其它区块间拐点均有解析坐标,则按解析坐标法计算“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如不是全部拐点具有解析坐标时,按部分解析法中街坊、宗地面积量算要求处理。解析坐标法面积计算公式:
P=(XiYi+1-Xi+1Yi)式中:P———面积(绝对值),以m2为单位,取至m2后小数一位。
n———界址点个数;
Xi、Yi———第i点的解析坐标,以m为单位,取至m后小数二位;
i———按顺时针蔌反时针编制用于计算面积的界址点序,当i=n时,i+1=1;当i=1时,i-1=n。
3、部分解析勘丈法
用解析坐标法计算街坊面积,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根据数据条件可采用解析坐标法,实丈几何法、图解坐标法、图解几何法或其它图解法量算。街坊面积与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之和的较差小于街坊内部图解面积和的1/200时,按各图解面积比例平差。解析坐标法、实丈几何法计算的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不参加平差,丈量的界址边长数据不加改正。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量算同解析勘丈法。
4、图解勘丈法
用图面量算方法在铅笔原图上量算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图幅理论面积与图幅内街坊及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和的较差小于图幅理论面积的1/400时,依其面积比例平差,得出经平差后的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的面积。
根据图形的条件,可用实丈几何法、图解坐标法、图解几何法等量算宗地、街坊内其它区块面积。平差后街坊面积与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和的较差不大于街坊内图解面积的1/100,则将闭合差按各图解面积比例配赋,得出平差后的宗地、街坊内其它区块的面积,其丈几何法计算的宗地面积不参加平差。
5、任何图解方法量算面积时,两次较差满足下式要求:
△P≤0.0003M(m2);
式中:P———图面量算的面积(m2);
M———铅笔原图比例尺分母; △P———两次量算面积之差(m2)。
用图解坐标法(包括数字化仪)量算面积时,根据两次独立量取的坐标分别计算面积时,两次面积较差应满足上式要求。根据两次读数取坐标中数计算面积时,两次坐标差不超过图上0.14mm。
方格法量算面积时,应变换模片方向各量一次,但要注意界址点、线的正确关系。
地块的图上面积小于5cm2时,不宜采用求积仪法理算面积。
6、实丈几何法量算宗地面积时,应注意图形的几何条件,矩形对边较差在10cm内可取中数按短形公式计算。四边形的四个边长用实丈数据,而对角线长度用图解边长计算时,面积应参与平差。
7、以街道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的编制
编制工作应在计算结果无误的基础上进行(附录C.4.5)。共用宗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各自独立使用面积和共同使用的分摊面积。
为便于与分类面积统计衔接和校核,将街坊内其它区块面积按地类分列在各街坊宗地面积汇总末尾,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按地类分列在街道面积汇总的末尾。
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的编制
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统计表见附录C.4.6。表头单位名称是表内名称的高一级单位,表头是街道,表内是土地使用者名称。
表头是街道时,表内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住宅用地按总数分两拦填写,单位仍按土地使用者填写。接坊内、外图上无地类注记(其它区块)的各类土地,按地类分列统计表末尾,表格最后一栏各类面积之和应与表头单位总面积相符。
面积单位可按表头单位面积大小选择,街道的面积单位应为m2,取小数后一位,将表头不用的单位划去。
9、面积量算、汇总、统计的检查
首先检查量算原始数据的正确性,坐标法要查点数、点序与宗地草图、地籍原图是否一致,坐标与坐标册、图解坐标记录数据是否一致;几何法要查边长数据与地籍调查表、图上长度是否一致;图上面积注记、宗地面积汇总表内数据与计算结果是否相符,宗地面积江总表和面积分类统计表中的地类号与原图、地籍调查表是否相符,统计数据是否正确。
再抽查面积量算和平差是否正确,各项限差否符合规定要求,在量算方法选择正确的情况下,采用与量算相同的方法进行检查,检查图解面积时,只要原图符合精度要求,检查图解面积较差在0.0003M内,可认为量算面积正确。
3.4.12宗地图的绘制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附录A.8),内容包括本宗地的地籍号、地类号、宗地射程、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线、界址边长勘丈值、所在图幅号;邻宗地的地籍号、相邻宗地间界址线段;建筑物和构筑物、比例尺、指北线、绘图员和审核员的姓名、日期等。可根据基本地籍图用复制、缩放或机助制图等方法获得,并经整饰校核,用聚脂薄膜绘制以作存档用,复印件为土地证收附图。对于共用宗,每个土地使用者应复印一份。
3.5地籍调查成果的整理
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资料对照检查,系统、彻底地改正,必要时要经实地校核,并按规定编写该调查区的地籍调查技术总结和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归档的成果有:
地籍调查表;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包括图根)的原始记录、仪器鉴定资料、网图、平差计算资料、成果表、点之记(点位说明);
地籍勘丈原始记录;
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地籍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
地籍图分幅结合表;
面积量算的原始记录;
以街道为单位过地面积汇总表;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地籍调查技术总结(技术工作报告)、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需按〈江苏省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附录D.2)检查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利用。
4变更地籍调查
4.1调查内容
无论何种内容变更,都应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4.2调查准备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变更宗地及相邻宗地的地籍档案;
变更宗地所在基本地籍图; 变更宗地及相邻宗地原地籍调查表的复制件;
变更过地附近的地籍平面控制资料(网图、点之记、坐标);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A.6);
变更地籍调查表(附录A.1)。
4.3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有界址变更情况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分割点上或自然变更界址点上设置界址点标记。
4.4实地调查
首先核对申请者、指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原因、项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界址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宗地申请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共同认定,并在变更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相邻宗地使用者或委托代理人届时不到场,申请者或相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名盖章时,分别按照3.2.4、3.2.5、3.2.6款规定处理。
4.5变更地籍勘丈方法
变更勘丈方法一般采用解析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不低于原勘丈精度的方法。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界址点依据,必要时须检查、恢复所需地籍平面控制点。
4.6原界址点位置的检查和恢复
在认定变更界址前必须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现存原界址点、图根点,用原解析界址点坐标或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的距离,检查原界址实地位置的正确性和恢复丢失标志的原界址点位置。变更界址认定后,丈量新界址点间距,废弃界址点的原则量用的点号不再使用,新增界址点赋予新号,并不应与原界址点重号。
4.7变更界址点的测定
4.7.1原用解析法测定的,用解析法变更勘丈,分割点在原界址边上,可依据申请者埋设的界标,丈量分割点对相应界址点的间距,用截距法计算坐标。或用申请者给定的条件计算得到坐标后,于实地放样埋设界标。分割点在原宗地内部时,依据申请埋设的界标,丈量原界址点至分割点的距离,用距离交会法等方法计算分割点的坐标。界址边界调查时,也可采用上述方法确定。需用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检核正确后,将新增界址点展绘在二底图上。
4.7.2原为图解法,用图解法变更勘丈,与解析法变更原理相同,用图解法确定新增界址点在二底图上的位置。4.7.3原为部分解析法,有条件要求用解析法变更,有困难时则仍用部分解析法变更。原为图解、部分解析法,界址变更占图幅或街坊1/2时,应用解析法按街坊更新地籍图。
4.8地籍资料的变更
4.8.1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对变更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与地籍调查基本相同,应在现场填写,封面上划去“初始”二字。其初始地籍调查表归档保存。
按1.4款要求编制变更宗地的地籍号;说明栏内注明原土地使用者、坐落、地籍号、变更原因以及纠正初始地籍调查中错误的依据。
原勘丈数据与检查数据在限差内按原数据填写,有错误则填新值。
在相邻宗地的原地籍调查表复制件上用红色改正有关变更内容(如四至、邻宗地变更后的地籍号)后与原件保存。
4.8.2宗地草图的变更
按3.2.11款要求重新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并与修改的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一起归档保存。在变更宗地的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用红色记录变更内容,红色“。”、红线分别表示新界址的点、线、废弃界址的点、线用红色“×”划去;作废数据和新勘丈数据相应用红色细线划去和红色数据注出,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4.8.3解析界址点坐标册的变更
用红色细线划去废弃或错误的界址点坐标,用红色数字注出新增或正确的坐标值。改动之处注变更日期、作业员姓名。原为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用解析法变更,则需按3.4.4之3款另编坐标册。
4.8.4地籍图变更
铅笔原图不得改动。在原二底图复制件上用红色标明变更内容,作为历史档案保存。并对照新的宗地草图,根据新界址点的位置,在二底图上着墨绘出新界址点、线,刮去废弃或错误界址点、线和注记。
4.8.5宗地面积变更
1、原为解析法,用解析法变更,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应等于原宗地面积;边界调整前后的有关宗地面积和应相等;合并宗地面积应等于原被合并宗地面积之和。发现原勘丈成果有误,应更正有关面积数据,以新的面积为准。原部分解析法的街坊面积与变更后其宗地面积之和以及图解法中图幅理论面积与变更后街坊面积之和不符值,可暂不处理。
2、原为图解法,用图解法变更时,各分割宗地面积和以原宗地面积为控制,边界调整各宗地面积之和以原宗地面积为控制,按面积比例平差。合并宗地面积应等于原宗地面积之和。
4.8.6宗地图的变更
按新的宗地草图和地籍图绘制变更宗地图,旧的宗地图归档保存。在原宗地图复制件上,用红色修改变更宗地的地籍号等内容,与其原件一起保存。
4.8.7在以街道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复制件上,用红色细线划去废弃数字,用红色数字注出变更后数据,并按规定期限重新编制以街道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出现4.8.5之1款情况,按新值汇总、统计。
4.9尚未建立初始地籍地区个别宗地的地籍调查
在尚未建立初始地籍的地区,当发生个别宗地的征用、划拨、转让、继承、交换、出租、边界调查时,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权属调查要求与变更地籍权属调查相同,并须设永久性界标。面积较小的宗地,如不具备实测界址点坐标的条件,可用钢尺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确定宗地几何形状的条件距离及界址点栓距,用实丈几何法计算面积,面积大于2000m2的宗地的界址点必须用解析法测定坐标,尽可能地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没有条件,可按自由坐标系施测,在调查区建立平面控制后,应进行坐标变换,坐标变换时,只利用两个界址点进行坐标的平移和旋转,以保持面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