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操作规程(定稿)_煤矿操作规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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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爆破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二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它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上。
第7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或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有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或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泥、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应进行处理。
第16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扭结成短路。
第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器材。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 ̄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第27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连结,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结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防尘。
第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七、特殊操作
第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钢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诈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八、收尾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归定的存放处。
架棚支护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架棚支护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规定的支护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断、过硬弯曲的坑木。
3、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4、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5条 施工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它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6条 支护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善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7条 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
第8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临时支护;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
第9条 在倾斜巷道内架棚,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必须迎山有力,严禁支架退出。
第10条 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敷设防倒器或采取其它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11条 对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班检和抽检制度,隐蔽工程要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单。第12条 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棚的方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3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的上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14条 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符合时应进行处理。
1、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
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3、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4、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
5、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扬现象;
6、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15条 背帮背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必须加楔打紧,背板两头必须超过梁(柱)中心。
第16条 底板是软岩(煤)时,要采取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条 采用人工上梁时,必须手托棚梁,稳抬稳放,不要将手伸入柱梁接口处;采用机械上梁时,棚梁在机具上应放置平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业。
第18条 架设梯形金属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棚腿无钢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2、严格按中、腰线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两帮整齐。
3、柱腿要靠紧梁上的挡块,不准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钢或矿工钢挡块。
4、梁、腿接口处不吻合时,应调整梁腿倾斜度和方向,严禁在缝口处打入木楔。
5、按作业规程规定背帮背顶,并用木楔刹紧,前后棚之间,必须上紧拉钩和打上撑木。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19条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量具准确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1)柱腿用料时,要将料的粗端在上,超长的坑木只准截去细端。
(2)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接口方式和规格量、画好勒口线,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于料径的1/4。
(3)用弯料时,必须保证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顶帮。
2、锯砍棚料时的注意事项:
(1)锯砍棚料时,应将木料放平稳,不许发生滚动。
(2)砍料时,要注意附近人员和行人的安全,斧头和斧把不能碰在障碍物上。
(3)砍料人不得将脚伸到砍料处近旁。(4)及时清除粘连在斧头上的木屑,注意木料上的木节、钉子,避免砍滑伤人。
(5)锯、砍木料的地点,应避开风、水管路和电缆。
第20条 架设混凝土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支架接口处,要垫经防腐处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2、找正支架时,不准用大锤直接敲打支架;必须敲打时,应垫上木块等可塑性材料,保护支架不被损坏。
3、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应采用预制水泥板背顶背帮,梁柱不准直接与顶、帮接触。
4、在煤层与软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紧跟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确保不崩倒、崩坏混凝土支架。
第21条 架设拱型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梁两端与柱腿搭接吻合后,可先在两侧各上一只卡缆,然后背紧帮、顶,再用中、腰线检查支架支护质量,合格后即可将卡缆上齐。卡缆拧紧扭距不得小于150牛.米。
2、U型钢搭接处严禁使用单卡缆。其搭接长度、卡缆中心距均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不得超过10%。
第22条 架设无腿拱型支架时,应先根据设计要求打好生根梁孔,再安设生根梁桩,并浇注混凝土稳固,7天后才可上梁。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和处理冒顶的应急材料。
第24条 检查支架质量,严禁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金属支架,不得使用中间焊接的棚头,棚头与棚腿之间必须有防错位装置。
第25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石。
第26条 支护前,应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27条 上、下山架棚时,必须先停止车辆运行。架棚地点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逗留,上山架棚地点下方设好挡矸卡子。
第28条 施工前,要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安放到规定地点。
五、操作顺序
第29条 架棚支护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备齐工具和支护材料。
2、排除隐患。
3、移前探梁、架棚梁、接顶。
4、将中腰线延长至架棚位置。
5、挖腿窝。
6、立棚腿。
7、背顶背帮。
8、使好撑木、拉杆、联棚器等稳固装置。
9、检查架棚质量,清理现场。
六、正常操作
第30条 梯形棚架设。
1、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1)放炮前加固工作面10米之内的支架。
(2)放炮后由外向里逐棚检查、整修。
2、做好临时支护:
(1)使用铰接式前探梁时,铰接顶梁要与棚距相匹配。放炮后在工作面最前一架棚头上安好吊梁器,使用好铰接顶梁插上水平销,并上好需要架设的棚头,调整好中腰线和扭矩,并背实顶板,棚梁前方空顶区用方木背实。铰接顶梁不少于10架,交替前移使用,并做到每梁必铰。
(2)使用吊梁式前探梁时,放炮后将前探梁前移至工作面固定牢固,上好需要架设的棚头,调整好中腰线,并背实顶板,棚梁前方空顶区用方木背实。
3、挖腿窝:先量取棚距,按中线和下宽定腿窝位置,按腰线确定其深度。控制好顶板后,再把腿窝挖至设计深度。挖腿窝时,须由专人监护。
4、立棚腿:竖上棚腿,调整好扎角,并稳固好棚腿。
5、合棚梁:前探梁上的棚头与棚腿合口,先合一头后,再合另一头。禁止人员在下方逗留或通过。
6、合口后将支架找正,压肩初步固定。7、检查支架的架设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后,再背顶背帮,楔紧打牢,并按设计位置使好撑木、拉杆、联棚器等稳固装置。
第31条 可缩支架的架设。
1、执行梯形棚架设的1 ̄4款规定。
2、立棚腿:可缩支架的棚腿,可直接载入腿窝,未安装好的,在现场按设计搭接长度进行搭接,安上卡缆,拧紧螺母,立入腿窝,临时固定。
3、上棚梁:
(1)临时支护时在前探梁上安放拱形梁。
(2)接头搭接后,将支架找正,安上撑杆或拉杆。
4、全面检查支架架设质量,适当调整搭接长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后,用专用扳手逐个拧紧螺母并达到设计规定的扭矩值。
5、背顶背帮,楔紧打牢。拱形可缩支架由两侧对称穿背至拱顶,并达到设计要求,梯形可缩支架有让压间隙的,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第32条 在顶板完整、压力不大的梯形棚支护航道架设抬棚时,应按下列顺序施工:
1、在老棚梁下先打好临时支柱,点柱的位置不得有碍抬棚的架设。
2、摘掉原支架的柱腿,根据中、腰线找好抬棚柱窝的位置,并挖至设计深度。
3、按架设梯形棚的要求立棚腿、上抬棚梁。
4、将原支架依次换成插梁,最靠边的两根插梁应插在抬棚梁、腿接口处。更换插梁不准从中间向两翼进行。
5、背好顶、帮,打进木楔。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第33条 在顶板不完整、压力不大的梯形棚支护巷道架设抬棚。
1、将原支架依次换成插梁,在插梁下打好托棚。所有插梁都应保持在同一水平上。
2、架设主抬棚,抬住已替好的插梁。
3、撤除托棚。
4、逐架拆除原支架并调整插梁,背实顶帮。
5、架设辅助抬棚。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锚杆支护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锚杆支护作业的人员。
第2条 锚杆支护基本支护形式是指巷道单体锚杆支护、锚网支护、锚网带(梁)支护。其它支护形式参照基本支护形式执行。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敲帮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1、应有两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一人敲帮问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敲帮问顶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板后两帮依次进行,敲帮问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3、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时,应防止煤矸顺矸而下伤人。
4、顶帮遇到大块断裂煤矸或煤矸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敲帮问顶,不得强挖硬刨。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度。
第7条 煤巷两帮打锚杆前用手镐刷至硬煤,并保持煤帮平整。
第8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缩的锚杆杆体。
2、过期失效、凝结的锚固剂。
3、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
第9条 锚杆眼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使用全螺纹钢等强锚杆,锚孔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长度30 ̄50毫米。
2、巷帮使用管缝式锚杆时,锚杆眼深度与锚杆长度相同。
3、对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锚杆眼,严禁安装锚杆。
第10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11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第13条 当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补充专门措施,加强支护。
第13条 要随打眼随安装锚杆。
第14条 锚杆的安装顺序:应从顶部向两侧进行,两邦锚杆先安装上部,后安装下部。铺设、联接金属网时,铺设顺序、搭接及联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铺网时要把网张紧。
第15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版显示。
第16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5米,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工作台。
四、操作准备
第17条 操作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网、钢带等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
2、检查施工所需水、电、风。
3、执行掘进钻眼工第22、23、24、25、26、27条的规定。
4、检查锚杆、锚固剂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线检查巷道荒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敲帮问顶,处理危岩悬矸。
2、进行临时支护。
3、打锚杆眼。
4、安装锚杆、网、钢带(梁)。
5、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 敲帮问顶,处理危岩悬矸。
第20条 及时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临时支护。
第21条 打锚杆眼:
1、敲帮问顶,检查工作面围岩和临时支护情况。
2、确定眼位,做出标记。
3、在钎杆上做好眼深标记。
4、用煤电钻、风钻或锚杆打眼机打眼。
(1)使用风钻打眼时,按掘进钻眼工第29 ̄34条执行。
(2)使用电煤钻、风煤钻打眼时,按掘进钻眼工第35 ̄39条执行。
(3)使用锚杆机打眼时,按锚索支护工第19条执行。
5、打锚杆眼时,应从外向里进行;同排锚杆先打顶眼,后打帮眼。断面小的巷道打锚杆眼时要使用长短套钎。
第22条 锚杆(网、钢带等)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钻孔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或补打。
3、按所使用锚杆的正规操作程序及时打锚杆,压好锚盘、托板并用专用工具上紧,预紧力符合要求。
第23条 树脂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其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丝长度为30 ̄50毫米。锚杆眼的超深部分应填入炮泥或锚固剂;未达到规定深度的锚杆眼,应补钻至规定深度。
3、检查树脂药卷,破裂、失效的药卷不准使用。
4、将树脂药卷按照安装顺序轻轻送入眼底,用锚杆顶住药卷,利用快速搅拌器开始搅拌,直到感觉有负载时,停止锚杆旋转。树脂完全凝固后,开动快速搅拌器,带动螺母拧断剪力销,上紧螺母。在树脂药卷没有固化前,严禁移动或晃动锚杆体。
第24条 水泥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锚杆杆体及附件、锚固剂是否符合要求。
3、将螺母及托盘安装在锚杆上,组装好备用。
4、将水泥锚固剂浸入清洁的水中,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5、把浸泡好的锚固剂,从水中拿出,用木杆逐块轻轻推送到锚杆眼中(顶部孔每送一块轻轻捣一下)。
6、用风钻、连接套将锚杆推入锚杆孔内,直至托盘紧贴煤岩面。
7、安装后紧固螺母,扭距达到设计要求。
第25条 管缝式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和直径是否合格。
3、安装锚杆前,先装上托盘。
4、使用风钻安装,将冲击锤一端装入锚杆尾部,另一端装入风钻钎尾套,开动风钻,开始推力要小,锚杆进入孔内500毫米后,再增加推力;在推进锚杆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锚孔和锚杆成直线,直到托盘紧贴岩面为止。
5、打紧倒楔。
第26条 水力膨胀锚杆的安装。
1、检查注液器内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异常立即替换。
2、将钻孔周围围岩找平。
3、将锚杆插入注液器内后,转动一个角度使之机械闭锁。
4、用安装梆将锚杆送入钻孔中,使下端托盘紧贴岩面。
5、操纵水泵阀门,使锚杆充满膨胀,直至调压阀自动卸压。
6、锚杆锚固后,关闭操纵阀门,撤下安装棒。
七、收尾工作
第27条 支护完毕后,检查所有锚杆的预紧力,不合格的及时上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