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 浅论中国石油行业自然垄断_石油寡头垄断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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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一 石油行业与反垄断法的出现 „„„„„„„„„„„„„„„2 二 中国石油行业面临的问题 „„„„„„„„„„„„„„„„3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1垄断价格行为 „„„„„„„„„„„„„„„„„2 2差别待遇行为 „„„„„„„„„„„„„„„„„3 3排他性交易行为 „„„„„„„„„„„„„„„„3

(二)高福利与低效率„„„„„„„„„„„„„„„„„„4

(三)封锁上下游市场„„„„„„„„„„„„„„„„„„4 三 国外对石油等自然垄断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5

(一)美国标准石油拆分案 „„„„„„„„„„„„„„„„5

(三)韩国移动通信垄断案 „„„„„„„„„„„„„„„„5 四 我国石油行业自然垄断的规制 „„„„„„„„„„„„„„6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自然垄断行业法„„„„„„„„„„„6

(二)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6

(三)培育完善石油市场竞争机制„„„„„„„„„„„„„7 五 结语 „„„„„„„„„„„„„„„„„„„„„„„„„7 六 参考文献 „„„„„„„„„„„„„„„„„„„„„„„8

浅论中国石油行业自然垄断

【内容摘要】:石油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经济资源,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859年8月27日随着世界上第一口油井的问世,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使用进入了新的篇章,而围绕石油和石油产业所展开的讨论也从未停歇。石油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自然垄断的地位,这一点在石油工业诞生之处和而后的发展来看,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但是在中国情况又有不同,由于石油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目前中国石油行业所创造的利润已差不多是国营企业盈利的三分之一。因此石油行业的结构无论怎样调整都离不开国家调整的框架,带有严重的行政性色彩。其身兼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双重属性,游走于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边缘也宣告了其不同于电信、邮政、水电等其他垄断行业的独特性。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问世与我国入世前的承诺的兑现,中国的石油行业不可避免的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如增加石油批发牌照以及增加非国营单位进口配额等,都显示了国内石油行业寡头垄断新变局。那么中国的石油企业是否背负了反垄断法的“原罪”?中国的石油行业又将何去何从?笔者将由亲身体会出发,结合经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观出发,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就这一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石油行业、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公共益利、公平竞争

一 石油行业与反垄断法的出现

从1870年1月10日,洛克菲勒成立了当时美国最大的炼油公司——标准石油公司,至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应用1890年谢尔曼法案下令其解体,拆分。期间的40多年时间内,见证了美国石油行业有半垄断向寡头垄断的过度,也见证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Sherman Act)[1]的诞生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运用。标准石油公司曾经使得原本美国石油从生产到销售的无序恶性竞争所导致的油价动荡,石油工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困境中走了出来,并且将石油价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稳定在每桶0.5至1.0美元的稳定区间,而稳定的石油价格也使美国石油工业获得了稳定的增长,美国经济也因此受益,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间段。为什么美国要拆分这样一家对美国石油工业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大公司?

列宁曾经对垄断有过一番经典论述:“绝对的垄断带来绝对的腐败”。随着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市场的垄断程度不断将强,其利用自身产品的规模优势和成本优势以及不择手段的竞争策略,使得众多的中小型石油公司的生存难以为继,造成其大量倒闭或被低价收购,直接导致了一大批工人的下岗,社会矛盾积聚。19世纪末开始,美国各地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浪潮直接导致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诞生。而《谢尔曼法》的第一个诉讼对象,就是标准石油公司。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随后反垄断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发展: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日本在1947年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反对限制竞争法》。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颁布《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至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自己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我国也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世界上其他制定该罚的国家一样,我国也致力于通过该法保护自由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1]谢尔曼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二 中国石油行业面对的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价格行为

垄断价格行为(Monopolistic Pricing)是指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的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产品的行为。就我国的石油市场来看[2],2005年以来,国际油价的每一次巨大变动往往导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成品油供应紧张。而一旦涨价了,短缺往往又得以很快平息,国内成品油的价格便是在这样一种短缺、涨价的循环中一路高企。而面对垄断企业的这种随意定价的行为,消费者也是苦不堪言。以2005年3月至2009年6月的国内油价与国际原油价格对比,可得出以下两点结论:首先国内油价同国际原油价格走势不相一致,国内油价对国际原油价格下跌的表现不明朗,往往表现为小跌大涨油价跟涨快,跟跌慢。差别待遇行为

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3】。差别待遇行为有着诸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也是危害程度最大的就是价格歧视,而我国于2004年发生的茂化实华停产**就是一个很好价格歧视的例子。在茂化实华**发生后,中石化发言人提到:“茂化实华原是我们的下属企业,当时双方的原料供应价格确实比较便宜,但那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结算价格,不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在茂化实华不再属于我们以后,就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供应原料。”对下属企业和市场上的其他企业按不同价格供货,这就涉及到价格歧视的问题。价格歧视是指销售商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价格而没有支持该价格差别的明显的成本差异的行为,以及对供应成本不同的客户收取同样价格的行为。对于处于相同的竞争条件之中的茂化实华,中石化的行为明显存在价格歧视。不仅会对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造成损害,而且会对下游企业造成损害。排他性交易行为

2005年国务院36条,明确表示允许非公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商务部于2006年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 [2]参见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第51页

[3]邵健东:《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场管理办法》,宣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放中国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是提供了融化中国石油垄断坚冰的春风。但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的“38号”文件中规定除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其他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明文规定将成品油批发权集中于两大石油巨头手中。由此直接导致民营油企一旦同垄断企业利益相冲突,必然将会遭到两大石油垄断企业在供货源头上的打压,这在2009年初的中国石油市场表现最为明显。不少油企因无法得到中石化、中石油的而被收购或者倒闭。

(二)高福利与低效率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0万元。从媒体报道来看,中石化的天价吊灯与天价办公大楼,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石油行业目前发展的畸形与腐败。而与此相对的是其工作的低效率2009年,埃克森美孚、道达尔、壳牌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是9.8%、6.6%和5.7%,而中石化石油仅1.94%。垄断带来的高福利与高待遇并没有催生相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反而造就了腐败的温床和人浮于事的企业风气。[4]

(三)垄断封锁上下游市场

在开采阶段,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石油三大公司基本瓜分了中国石油的勘探和开采权。按公开的数据来看,中石油掌握了中国80%的矿权、石油和天然气,海上由中海油控制,南方是中石化,基本上排斥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外的经济形式进入。

在批发市场,因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的“38号”文件中规定除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其他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理所当然的将成品油市场的垄断权交由中石油和中石化控制。

在零售市场(加油站市场),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加油站8.4万家,其中国有加油站占53.3%,其他所有制占46.7%,非国有加油站中外投资的占2%,中石化和中石油控制了中国大部分的加油站,垄断了中国的成品油零售市场。[3]

中国的石油行业从原油冒出地面的第一时间起,就被垄断企业牢牢控制,对原材料、批发、零售市场实行全面的垄断。

[4]中国石油化工网数据 [5]中国石油化工网数据三 国外对石油等自然垄断的经验和做法

以美国为例,作为反垄断历史上不可不提的的经典案例,美国标准石油的拆分案可以说是个反垄断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世界上第一家垄断石油企业,标准石油公司在其成立之后短短的九年时间内就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在石油行业形成了从开采、炼油、成品油的运输、批发和零售的全面垄断。从以下一组数据就可以看出当时的标准石油公司的强大,其控制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然而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应用1890年谢尔曼法案—下令解体了标准石油公司。4个月后,标准石油分解成33家独立的石油公司。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法令使美国石油工业由半垄断进入了寡头垄断的阶段。美国标准石油托拉斯的解散引起带来的是技术革新,提炼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尤其是大量安全可靠的汽油的提炼,为汽车工业出人意料的飞速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石油工业自此从美国走向全球,经历了发展的黄金时段。

以韩国为例,同石油一样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移动通信业原来在韩国也是由国有的韩国移动通信独家垄断经营的行业。然而在1992年,韩国政府作出决策,准备在移动通信领域中引进竞争体制,除决定将韩国移动通信民营化外,还准备发放第二个移动通信企业(简称第二移动)的经营权。市场开放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竞争的行列,1997年,形成了由sk电讯、LG、KTF、Hansol等多家企业的竞争的市场局面,其所带来的结果是:韩国移动通信市场的规模,由1996年时的区区3百万用户,推进到1999年的2300万。

在全世界范围内而言,无论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表美国还是新崛起的新新资本主义国家代表韩国,都曾经经历过托拉斯或者垄断组织的对社会相关行业,特别是自然垄断行业的控制.当其垄断达到一定的程度时,绝对垄断所产生的绝对的腐败就凸显出来,就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规制、拆分、引入新的竞争对手,从而实现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其着眼点主要是在相关市场领域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围绕反垄断法有三根基本支柱,即禁止滥用独占地位、监控购并行为和禁止卡特尔(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

【6】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对违反禁止条款的企业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 我国石油行业自然垄断的规制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自然垄断行业法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是调整石油行业的4规范只有条例和规章,立法的效力层级低,这与石油工业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合。并且有关石油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之中,没有形成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石油,在我国其他的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也同样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只有将专门调整定垄断性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行业法和反垄断法相衔接,以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原则,行业法的规定则是具体落实与实施,才能使整个治理过程有法可依。特别的行业法应重点关注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政府审批等内容,避免其滥用行业垄断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危害消费者权益。事实上许多国家在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治理过程中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美国政府于1976~1982年仅在交通运输领域就颁布了《铁路振兴和规制改革法案》、《航空货运放松规制法》、《航空客运放松规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英国政府1984年颁布《电信法》, 1986年颁布《煤气法》, 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 废除了这些行业独家垄断经营权。日本政府在推进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过程中也制定了许多法律,如《电力事业法》、《铁路事业法》、《电气通讯事业法》等对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定价等行为进行约束,并就自然垄断部门的进入进行规制。

(二)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

我国石油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石油产品的价格。但在在目前国内充分竞争性市场结构尚未建立,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的条件下,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最终实现原油和成品油进口、批发以及零售各环节的开放,在逐步完善石油流通体制和政府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放开油价。政府将着重点摆在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靠市场竞争形成,二是由国家定价。一般说来经济比较发达,市场机制、竞争机制比较完善 [6]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41—142页 的国家多采取市场竞争的机制,许多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国家,多采取国家定价的方式。但是世界各国,总的趋势是不断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机制靠拢,如韩国、日本等国都基本上经历了成品油价格由政府定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向市场化变化的过程。我国的石油行业也必然将要走过以上的历史。

(三)培育完善石油市场竞争机制

应当逐步引导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市场,逐步改造现有的石油垄断巨头的产权组织结构。特别是在原有的勘探开采、批发和零售领域突破现有的垄断局面。

在勘探开采阶段。应当鼓励有资质的国内企业在上游领域进行不受地域限制的竞争,打破目前垄断巨头对石油产业的绝对控制。积极促进供应企业与实力雄厚的国际集团互利合作,引导企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效率。

在成品油批发和零售阶段。对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当逐步放松,通过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等手段对进入市场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确保有充分资金保障、硬件软件皆备完善、商业信誉好的企业进入市场,并且制定严格的资质审核和行业标准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确保石油产业向着健康、有序和繁荣的方向发展。

五 结语

我国的石油行业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油价的不断上涨、石油企业垄断行为的不断升级导致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中国的石油行业口诛笔伐不断。而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活力不强,人浮于事现象严重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从法学领域视野出发,结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价值观出发,希望中国的石油行业担负起应的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呼吁建立和完善石油市场的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中国石油行业的国际竞。完善相关行业发立法,结合反垄断法,创造出良好的行业风气和活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戴维•洛克菲勒:《洛克菲勒回忆录》,中信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数字商务网:http://www.daodoc.com/ [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10]肖兴志、张曼《美英日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的共性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8期。[1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2]辜海笑:《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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