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诚信纳税建立和谐税收_诚信纳税和谐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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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诚信纳税建立和谐税收
摘要:诚信纳税作为和谐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目前纳税失信现象却屡见不鲜。文章从论述诚信纳税的基本内涵出发,深入剖析我国当前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最后就如何完善诚信纳税机制、构建和谐税收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诚信;纳税;和谐税收
Abstract: The integrity of the tax revenue as a harmony of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munity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but the current tax break faith with the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The article from the tax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basic content, in-depth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tax lo of credibility reasons, the last on how to improve the integrity of the tax mechanism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tax explore.Key words: integrity;tax;tax harmony 前 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主要杠杆之一,与和谐社会密切相关。诚信纳税对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保障社会公正与公平、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和谐税收建设中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诚信纳税的基本内涵
诚即诚实,信即守信。诚信纳税是对征纳主体在税收方面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作为征税主体,必须诚信服务,严格执法,尊重纳税人的各种正当权益;而作为纳税主体和扣税义务人,也必须诚信履行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和各项责任。简言之,诚信纳税是一种美德,也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市场规则。在强调诚信纳税的同时,征税机关也应依法诚信征税。
二、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当前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淡薄
首先,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老百姓饱尝了“皇粮”、“国税”横征暴敛的痛苦,再加上现实中有些税务干部恃权自傲,征税时态度蛮横,使人们更倾向于将现在的税收同过去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使其“厌税”、“恨税”情绪根深蒂固;其次,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收入水平低下,几乎没有应税所得,税收离老百姓较远。尽管在改革开放后,进行了几次税制改革,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也逐步加大,但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仍然较差;再次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收的阐述只过分强调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则很少明确。
(二)税收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不足,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
虽然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统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典,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相关法律较少,更多的是各个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法规、条例,权威性不足,而且不少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同时稳定性也不够,大量的补充性规定和条例让人措手不及,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行为;其次,现行税收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而相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目前尚不到位,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再次,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都还不健全,也影响了诚信纳税机制的完善。
(三)社会信用缺失,舆论宣传不到位
首先,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偷逃税款等税收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税收失信行为的风险较小、成本较低,通过偷逃税款而“致富”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道德风尚还未很好树立起来,不少人还存有能偷则偷、能逃则逃的思想;其次,当前的舆论宣传也不够到位,在“惩恶扬善”方面还有所欠缺。近年来,国内媒体对一些大的涉税案件给予了舆论报道和抨击,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对依法诚信纳税、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纳税人则弘扬较少,赋予其荣誉的更是少见,不能增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光荣感,使一些人更热衷于做一些影响大、有声誉的事情而不愿去依法纳税。
(四)税源管控程度较低,税收征管社会化程度也不够高
首先,我国纳税人分布广、情况复杂,征管很难遍及每个纳税人和每个经济角落,个体税收仍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同时,作为税收征管最后一道防线的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较低,再加上稽查人员素质不够高、稽查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对一些违反税法案件选案不准、查处率不高等现象的发生;其次,税收征管尽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但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税务机关难以独立完成税收征管任务,还需要得到银行、工商、司法、海关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部门对税务机关配合和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完善我国诚信纳税机制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分析,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诚信纳税机制: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实现税法宣传的经常化、制度化,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的税务咨询、政策解答、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不断强化纳税辅导,为纳税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提供贴近式服务,进一步畅通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的渠道;其次,要抓好诚信纳税教育,将诚信纳税写入小学、中学、大学教材,让纳税人从小就接受诚信纳税的教育,深刻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是自己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同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和表扬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事迹,公布企业诚信纳税情况,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下转第15页)(上接第18页)理念,积极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再次,要将诚信纳税机制的建设与建立社会信用机制、个人信用机制有机结合,全力打造诚信社会。
(二)建立税收信用法制约束机制
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分税制。同时,清理和规范现行税收法规,提高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再次,进一步
增强预算管理的硬约束,促使政府诚信用税。最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加大对偷税、骗税、执法犯法等税收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适当提高税收失信的量刑标准,加重失信者的违规成本,促使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依法征税、依法用税。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首先,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其次,要着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加强税务、银行、工商、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并使之制度化,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社会化程度,为有效打击偷逃税等税收失信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
总之,完善我国诚信纳税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社会和公众都要充分认识到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密切配合,从法律制度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着手,不断增强税务部门的依法诚信征税意识和公民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我国诚信纳税机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马栓友.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吕俊藏.诚信纳税缺失原因[J].税务研究,2004,(6).陈岩.小议“诚信纳税”[J].涉外税务,2005,(4).徐练军.建立诚信纳税机制[J].税务研究,2005,(8).刘高.构建科学税收信用体系的设想[J].涉外税务,2005,(8).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支持和规范着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就诚信纳税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及如何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等,我们作如下粗浅探讨。
一、诚信纳税体系建设面临的难题
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诚信纳税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由规矩、诚实、合作等税收道德规范组成的一种征纳关系。诚信纳税有广、狭义之分。狭义上,就是指纳税人纳税要诚信;广义上,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诚信纳税可分为纳税诚信、征税诚信、用税诚信和税收中介诚信四种基本形式。当前,在“纳税、征税、用税和税收中介”等税收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难题,严重阻碍了诚信纳税体系的构建。
(一)纳税诚信不容乐观
一是偷逃税款问题严重。2002年,各级税务部门仅对个人所得税及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全年共查补税款279亿元;过去5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补税款超过2000多亿元。二是漏征漏管现象一定程度存在。2002年,在对全国6万9千个集贸市场进行的专项检查中,清理漏征漏管户65.3万户。三是纳税不均现象较为突出。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工薪阶层排在第一位,在中国的外国人排在第二位,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仅仅排在第三位。2000年,同时在“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50强”和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前50名”两个榜上有名的竟然只有4个人。也就是说大量财富的拥有者,却未必是纳税的“基本守法户”。
(二)征税诚信有待提高
从征税诚信方面看,有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很多偷逃税案,都有税务人员参与其中。不少税务机关,对内疏于管理,对外不依法征税,不诚信征税。为了小团体利益,与企业、政府搞权钱交易;为了完成任务,该优惠的不优惠,甚至寅吃卯粮;为了保住基数,该征的税款也不开票入库。一些地方政府及执法机关随意制定税收优惠等越权涉税文件。征税主体本是依法治税的主体,对法律的最大威胁,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正如商鞅所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金华税案”的查处,就充分暴露出上述三个征税主体在依法治说、诚信征税上存在很多问题。24名受到党纪、政纪、法纪追究的人员中,既有一般的税务人员,又有局长、副局长,既有副县长,又有县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长。
(三)用税诚信令人担忧
政府部门用税诚信缺失。一是财政预算体制不完善,缺少预算监督层次。二是税款使用透明度不高,纳税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和尊重。三是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甚至存在贪污腐败行为。四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决策失误,浪费惊人。如塔里木石化,投资50亿搁浅;河南中洲铝厂是闻名全国的“败家子”工程,越生产越亏损,投产3年,企业亏损3.5亿元,负债35亿元。这种例子,各级政府都曾出现过,这是一种渎职行为,浪费行为,更是一种对纳税人的犯罪行为。
(四)中介诚信急需规范
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经受不起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变得唯利是图,帮企业隐瞒报税,偷逃税款;一些税务代理机构,是从税务机关内部脱钩改制而成,与税务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谋求生存发展,请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协调,变相以税款冲抵税务代理费用,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涉税违法行为,更是在纳税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更有甚者,有些中介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相勾结,损害国家税款。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社会信用严重缺失,诚信纳税缺乏外部氛围
诚信,《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诚实,守信用”。两千多年前,子贡向孔子问治国之道,孔子回答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并说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严重缺失。据报道,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近6000亿元人民币,而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也不过7000亿元。造成信用缺失既有外因,更有内因。一是社会体制发育不完善。我国正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发育成熟,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产权不分、职责不明的弊端未能彻底消除,行政行为与市场经济准则还有一定的差距,使失信行为有可乘之机。二是政府诚信缺失。金华税案后,又曝出“金华敌敌畏火腿”案。其实,在案发前的2002年,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就发现有25家之多的企业在使用违禁药物。企业固然缺德,政府也在失信。三是商业道德严重缺乏。商业道德水准低下,为了谋求自己或小团体的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不惜破坏市场规则,扰乱生产秩序。四是社会监管措施不力。对失信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和监管机制,客观上助长了整个社会失信之风的蔓延滋长,使诚信纳税丧失外部动力。这也符合经济学中著名的“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即如果把不讲诚信的人比喻成劣币,讲诚信的人比喻为良币,当一个社会中,不讲诚信的人能够得到巨大好处而不受到什么处罚时,讲诚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劣币就这样驱逐良币。
(二)轻税赋与“厌苛税”并存,诚信纳税缺乏历史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一是中国历史上“轻税赋”思想根深蒂固。在我国思想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历来主张“轻税赋”、“泽被惠民,敛从其薄”。使得“轻税赋”逐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起来。主流上的轻税,造成中国税收制度的随意性,不重视法律,做不到依法治税。冯谖为孟尝君“焚券买义”的事例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即是轻税负、薄法制的一个很好佐证。二是“苛捐杂税”造成了百姓对税收的偏见和厌恶。由于税收法律的淡薄和无束,该征的税收不上来,尤其到王朝末期,君主们不得不横征暴敛,再加一些征税人随意加高税负,大肆侵吞钱财,对百姓造成极大的伤害,形成了“苛政猛于虎”的忿恨情绪。当今的税费不分,费大于税,也使不少人对税收产生了偏见和厌恶。三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论”影响尚未消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形式的单一性使税收的功能受到限制。政府曾经大力宣传“非税论”,甚至到了1975年修改宪法时,还将“公民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取消。“无捐无税”一度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这方面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
(三)税收法制建设滞后,诚信纳税缺乏法律根据
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严密的税制及科学的税收政策是依法诚信纳税的前提。但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税收法律不够完整、科学和严密,导致税收征管制度漏洞较多。税收基本法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还未系统形成,许多税法规定仍然与有关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混合交叉实施。二是某些税收法规立法技术不高,稳定性不够,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现行税收制度还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还未统一,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明确等。四是现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缺乏应有的刚性。对某些避税行为,在税收法律责任上无法追究等。五是部分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存在随意性,减免税优惠政策不太规范。如奥运会冠军奖金、科学院院士津贴不用纳税等,让人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产生疑虑。
(四)税收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纳税缺乏法律意识理念
一是宪法中没有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宪法第5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和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力(利)义务的不对等。二是征税主体征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不论是在传统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税收法律意识使用的都是“纳税法律意识”的表述,片面强调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法律意识,而忽略对征税主体树立征税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近三年全国税法宣传月都有“诚信纳税”的主题,但主要对象是纳税人,对征税、用税、中介机构的诚信,则有意无意地没有提及。三是纳税主体的纳税法律意识薄弱。纳税人通常都认为纳税仅是被强加的义务,而非如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公民对深涵于税法中的公平价值观念尚未清醒地认识和理解,也未能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意义。有的人甚至把偷漏骗逃欠税当作一种本事,根本不认为是违法、可耻。
(五)执法监督制约不力,诚信纳税缺乏内部动力
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备。在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基层税务部门实行“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专管人员征收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专管人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不规范性,甚至产生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税收司法功能不全,诚信纳税缺乏执法刚性
一是我国税收司法不能满足依法治税功能的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既要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法律所赋予的各种税收执法权,又要代表各级政府行使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碍。二是诚信征税缺乏执法刚性。税务干部在执法中被围攻、殴打或致伤、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正常的税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三、建立健全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
(一)以完善立法诚信为基础,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要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确保诚信纳税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二要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诚信。三要完善税收立法工作。为适应世贸组织需要,对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对确实需要的及时出台,要进一步增强税法透明度,规范税法解释程序。四是以法律形式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就现状而言,或者选择适当时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条文补进现行宪法中,或者采取由全国人大对宪法第56条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或者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
(二)以加强用税诚信为理念,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诚信用税,要求税款的用项符合民意,税款拨付的过程必须可信,税款使用应真实有效。一要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不能令人不满意,会使纳税人感觉到“交易不公平”、纳税效益得不到体现,容易产生偷、漏税款情绪。二要增加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诚信用税要求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要公开透明,要求对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三是政府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四是积极推动“税费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而减轻纳税人不诚信倾向。四要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
(三)以强化征税诚信为重点,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诚信征税。该收的收,该优的优,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二是强化征税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搞好外部监督制约环境,通过政府、政党、社会和纳税人等各方面对税务工作实行监督,确保税法的权威。三要尽快实现税收征管网络化。通过网络,实现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互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建设,加快推广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国统一征管主体软件应用的步伐,推动诚信税收的健康发展。四要构建新型征纳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五要加大对税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诚信。
(四)以培养纳税诚信为根本,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一是要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道德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建立社会主义道德评价标准。一次不守信,信用档案中将记载一辈子。让不守信者,付出数倍的成本,让不守信者,无处安身立命。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宣传对象、宣传手段上,推陈出新,要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重点宣传。三是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使纳税人掌握各种必要的税收知识。四是加大对诚信纳税的教育引导力度。引导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税收观,让纳税人明白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从娃娃抓起,培养公民的纳税习惯。
(五)以建立失信惩罚为关键,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西方有所谓“破窗理论”,说的是:一栋楼房,如果一扇窗子坏了,一个星期没有人修理,第二星期肯定有两扇以上窗子玻璃破碎,到第三星期,就有人进楼偷盗。所以,要及时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让不诚信纳税者得不偿失,让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刺激他们为追求长远利益,自觉诚信纳税。二是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将诚信纳税制度化、规范化,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待遇,并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升降级动态管理。三是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对偷、逃、骗、抗税者,坚决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四是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与工商、公安、银行、海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互通信息,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发挥社会信用功能。
(六)以强化中介诚信为保障,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要健全税务代理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加快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加快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步伐,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联系税务局与社会、纳税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并以此促进税务部门提高执法水平和征管水平。二要成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三要逐步放开信用服务市场。四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要以安达信会计师行为鉴,将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内外审计与咨询服务分开。要坚持分行业经营和分行业管理的做法,使社会中介服务业更好地坚持服务宗旨和诚信服务的原则,防止“安然”事件的发生,为推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和谐税收指的就是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建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文化发展纲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和税收的实际情况,和谐税收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税务系统内部的和谐与效率,税务系统与社会和纳税人的和谐与融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共赢。
构建和谐税收的途径有两条主线:对内,要营造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税收工作环境,以改革推动和谐,以文化孕育和谐,以党性引领和谐。对外,要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法治、调控环境,以发展促进和谐、以公平求得和谐。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和谐税收对外涉及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各个领域,对内涉及组织收入、执行政策、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的方方面面。构建和谐税收要立足税收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构建和谐税收的实践中坚持四个统筹,即:统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统筹税收事业与人员素质全面发展,使和谐税收的构建建立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上,在和谐中追求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和谐。
2.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构建“和谐税收”,就是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打破陈旧的习惯思维,真正实现内和外顺。要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创新,激发全体干部的创造活力;要创新观念,推进思想解放,活跃思想创造;要创新制度和机制,革除一切影响和谐发展的体制性弊端;要大胆实践,对于看准的要大胆尝试,全力推进。
3.以人本思想为理念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在构建和谐税收的过程中,“人和”是最宝贵的因素。有了 “人和”才能去争取和利用构建和谐税收的“天时”(外部环境),有了“人和”才有可能逐步完善和充分发挥“地利”(自身优势),所以在构建和谐税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为了人”的人本理念,在落实各项工作当中,充分体察民情、尊重民意,调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4.以税收文化为载体
税收文化是税收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所形成并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价值观念、团体意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思维模式的总和。优秀的税收文化可以保证和谐税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目标模式的科学性;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税收文化,为构建和谐税收提供了思想和精神资源。通过大力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提高精神境界,增强综合素质,始终保持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团队精神,促进税务干部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相互帮助,和衷共济,增进团结。
1、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纳税意识的道德宣传以及依法治税的法制教育应该是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对纳税的意识宣传,我以为要用税法的公平价值观来重构人们的纳税意识。首先要以“纳税意识”来统领“征税意识”和“税收意识”,因为只有当我们的纳税人具备了纳税意识基础,才有依法治税的可能。其次,要纳税意识置于比征税意识更为重要的地位,方能回复依法治税之本意。再次,还要注重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双方平等公平基础之上,要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如果说,这里存在着“不平等”的话,也应该是纳税主体的地位优于征税机关,而非相反。纳税意识之重新培养,不是片面的去“增强”原本偏误的所谓“纳税意识”,而是要使纳税主体确认自己作为税法公平价值主体的地位,认识到自己在征、纳税活动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广泛的、更重要的权利。否则,就会产生只知义务非知权利臣民意识,想要在“臣民”身上体现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能是痴人说梦;最后,要注意宣传舆论的导向,要大力弘善宣传,正面宣传,通过宣传,让我们的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纳税的那份光荣与自豪。
2、制定奖惩分明的公示机制:诚信纳税社会体系的构建,需要有严明的赏罚制度来维系,必须要让人觉得自觉纳税的行为值得称道与赞赏,偷逃漏税者后悔与人耻的社会氛围,因此需要建立奖罚分明的公示机制。在这里一是对纳税企业与纳税个人的纳税情况开展定期评议,提高纳税透明度,二是对纳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与评估,对优秀的纳税主体给予纳税荣誉,三是奖诚罚逃,对诚信纳税人进行重奖,在这里我以为当前的税收返还制度值得研究,税收返还是一种政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出政策调整也是可以的,能否将税收返还政策调整为税收以奖代返(减)政策?这里的区别在于税收返还政策让纳税人觉得是应得的权利,如果以奖代返(减),会让我们的纳税人觉得是一种对诚信纳税的肯定与褒奖,得到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四是奖罚分明,对偷逃税者严惩,让其有十年井绳之感
3、完善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是对征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权利制约,防止关系税、人情税和部门权力寻租,二是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当前税收征管社会化协作程度不高。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银行、工商、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否则会为为偷逃税提供宽松的环境。三是规范纳税机制,建立起制度规范、完善的纳税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平台机制,实行每日纳税信息平台公示与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公正严明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以此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结束语:
当然,我们无法强求所有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都具备诚信纳税意识,更不能使这种意识都能够达到理性认识的水平,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始终不能放弃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这样去做。换言之,我们应当以从构建和谐税收新秩序为主,注重对诚信纳税意识的培养和修正。如此这般,才能为我国的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里我不仅想起这样一句话:这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尚的道德法则。”(地税窗口 李玲)
一、确定诚信在社会中的位置
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就难以发展和完善。如果整个社会能做到诚信纳税,用道德力量来维持社会正常交易秩序,不仅体现了一种积极社会风尚,而且又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用于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就可以大大减少,相应地社会税收的交易成本也就会大大降低。
二、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广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税务稽查,坚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诚信纳税道德建设
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倡导以德治税的思想,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关系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文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诚信服务是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要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打破信息垄断,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实现纳税信息资源共享,是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税务部门诚信征税的必要条件。让纳税人得到诚信纳税后应享有的权利。对偷税、漏税、逃税和骗税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个人予以公开曝光,使之明白“没有诚信,就没有一切”。
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主义税收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基础,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诚信纳税正在探索与实践阶段,诚信纳税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
(一)税收法律制度不规范、层次较低,依法治税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没有一套系统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典,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人大立法的法律,其他则多是由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法规、条例,一些法律、法规衔接性、一致性较差,给税收执法带来困难,客观上为偷逃税提供了法律空间。
(二)税收法律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缺位,对违法者未构成可置信威胁
《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对偷逃税的处罚,但对于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对该处罚而未处罚的涉税案件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未做规定,这使罚责不可置信,对征收人员也无约束力。
(三)税收行政法律监督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助长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利于依法诚信纳税的形成按照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受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的监督,因而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同样需要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税务机关的监察部门以及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但这些实施机制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执行也不到位。比如对保护纳税人检举揭发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业已建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往往由于纳税人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畏惧心理而难以实现。
(1)马栓友《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2)梁 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呈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李雪松《博弈论与经济转型:兼论中国铁路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6)(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