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即付保函_履约保函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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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即付保函)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主名称)
鉴于作为承包人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路552号)与作为指定分包人的*****装修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成都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就****************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2012年02月29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为“合同”)。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指定分包人需向雇主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保证其将按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 成都*******支行(法定地址:成都)接受指定分包人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肆佰柒拾贰元柒角肆分(“保证金额”,即:¥,131,472.74),对指定分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全部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
1.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的付款赔偿要求及合同中的工程师就如下事项的书面说明(但
不要求任何证明)后,于14天内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
a.b.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以及 承包商违反的事项。
2.根据本担保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根据合同颁发最后一个分项工程的接收证
书(合同完工日:2012年8月29日)之日后21天(‘本担保期满日期’:2012年9月求及说明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及工程师的签字及盖章。
我方的送达地址以为准,除非事先已经通知相关当事人,否则送达该地址的文件可视为已送达我方。
3.4.5.6.你方在本担保的权益可以依照合同转让的条款转让,但需书面告知我方认可。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担保下的担保义务。若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履约担保自担保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担保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本担保于2012年月日签署及盖章
担保人盖章:
担保人代表签字:
见证人(承包商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