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变是做好新时期县级价格工作的前提_转变工作职能
职能转变是做好新时期县级价格工作的前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转变工作职能”。
横县物价简报
第六期
横县物价局编2004年6月
职能转变是做好新时期县级价格工作的前提李群
县级价格工作是整个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价格工作的基础和窗口,做好县级价格工作对于加强县级政府调控经济、维护县域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县域投资环境和经济环境、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县域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发展为第一要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强依法治价,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开展清费治乱,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县级价格工作领域存在和遇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政府在价格管理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越位、缺位”现象;二是“三乱”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一些部门仍比较严重;三是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难;四是部分地方价格调控措施乏力;五是物价部门有些同志思想还未完全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脱出来,工作上墨守成规,业务跟不上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等。1
针对以上问题,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经济全球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新时期县级价格工作任重道远。为此,必须强化意识,转变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切实抓好县级价格工作。我们的切入点应放在转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上。
明确工作职能是明确工作方向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将愈来愈少。2002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2.6%,政府指导价比重为
1.3%,主要集中在中央、省两级,县级极少,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而在市场上各种各样的价格违法行为却十分严重,价格欺诈、无序竞争等,使企业和社会深受其害,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党和政府对加强价格立法和执法的要求都十分迫切。国务院院已经部署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长期任务。作为管理市场经济价格秩序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眼睛只盯在定调价上,把“定规则、当裁判”只当作是今后工作的一个方向而已,这不仅在当前不合时宜,着眼将来也会犯历史性的错误。全国物价机构在上次行政单位机构改革中,价格放开较早的东部11省市,机构完全并入计划委员会处室的占9.1%;中部9省市自治区,合并的占25%;而西部12省市自治区,合并的占41.6%。这个统计数或多或少能说明一些问题。从当前县级价格工作的主要倾向来看,在政府定调价问题上存在的主要是“越位”问题,而在“定规则、当裁判”问题上存在的主要是“缺位”问题。因此,应将注意力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到以“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上来,这样更有利于价格机构的稳定和发展。在转变工作职能中应突出抓好以下四个转变。
一、转变思想观念,明确有位要有为
要充分认识我国加入WTO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国内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认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所引发的激烈市场竞争的多样性,认识当前价格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尖锐性,树立高度的时代感和责任感,变无为为有为,促进价格工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在解决价格工作的“越位”问题上,必须尽快落实授权定价职能,提高定价的合法性;尽快落实集体审价制度,按程序办事,提高定价的科学性、民主性。在解决“三乱”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难问题上,在推行依法从严治价的同时,注意解决执法环境问题。在解决价格调控措施乏力问题上,调控手段应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从横县情况来看,应遵守《价格法》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尽快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同时,还要积极进行价格理论探索,多向先进县、先进地区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职能,对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争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改变过去很多事无人做和很多人无事做的被动局面,以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二、转变工作重心,当好市场价格的主裁判
现在,仍然有的同志用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定调价的必要性来质疑改变定调价为主的思路,似乎必要就是为主,这是不科学的,以“定规则、当裁判”的价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由新体制决定的,不及时顺应体制的变化而转变职能,势必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这些年来,价格监督检查、市场价格监管、价格鉴证任务愈来愈重,价格举报案件也愈来愈多,实际上就是需要物价部门去当价格裁判。因此,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大胆到“赛场”上担当起这一艰巨而
光荣的主角。首先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到哪些领域当裁判?怎样才能当好裁判?怎样发挥裁判员的主观能动性?”这些具体问题的思考上来。
三、转变法制观念,坚决推行依法管费治价
一是物价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法律学习、培训来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费治价;二是通过全民普法教育,促进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亿万群众了解价格法规,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依法竞争,依法检举,以群众为基础,形成庞大的依法治价合力;三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维护价格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更加公正、透明、规范、正确,避免随意性、暗箱操作;四是完善各种制度,按制度办事,如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集体审价制度、集体案审制度等;五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真正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转变机关作风,树立良好行风
行风就是形象,县级物价部门是直接联系群众的窗口,要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严格办事程序,严肃价格行政执法纪律,在价格监督检查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坚决克服主观随意、办人情案等不良现象,在定调价、价格鉴证等各项工作中要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公平公正、服务到位。严禁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推行行风建设、人人负责制,采用各种奖惩办法,规范价格工作人员的行为,使裁判员不吹“黑哨”。使物价队伍真正成为一支维护价格程序、维持价格公正、人民满意的合法“裁判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