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定稿)_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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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安担保公司客户
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担保保证金定义
商业银行为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减小和避免风险,要求客户为担保的贷款存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应付违约时的代偿。
第二条 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与所合作商业银行签订的《专业担保机构合作协议》的规定,缴付所担保业务的金额的相应比例。由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授信保证金专户”按照单笔一次性划存。第三条 担保责任解除后,如未发生代偿应及时将专户上的资金划出,确保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系在保金额。
第四条 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五条对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不与基本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第六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担保公司依程序追偿,执行反担保物。第七条 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出保证金。第八条 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