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_非融资性担保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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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机构等级认定: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和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上公示。

(四)、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五)、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等级升级申请书;

2、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六)、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1、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2、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3、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4、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

保业务。

(八)、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九)、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机构的变更及终止:

(一)、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5、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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