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被诉_反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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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贷款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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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担保公司为夫妻二人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买车,谁知夫妻二人仅按期还了一年款,按照合同,银行从投资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欠款本息。日前,投资担保公司将夫妻二人及另一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照约定偿还贷款。

案情

2008年8月底,小李和小郭夫妻二人向一家银行借款15万元买车,由本市一家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二人又请来朋友小冯为自己借款提供反担保。小李与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对违约金及诉讼费承担问题做了约定,并签订了《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承诺书》,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偿还购车贷款。小冯作为小李夫妻借款的担保人,向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谁知这夫妻二人仅按期还了一年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因此,贷款银行解除了与小李的借款合同,并从投资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欠款本息合计83000元。

投资担保公司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李、小郭夫妻偿还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83000元,并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向投资担保公司支付一年的违约金共计33000元。小冯作为小李和小郭夫妻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李、小郭、小冯均未出庭,放弃了举证和对投资担保公司提交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担保公司为小李因借款合同所作的保证行为合法有效。投资担保公司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依法享有向小李追偿的权利。小郭系小李之妻,与小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小冯作为小李的担保人向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投资担保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定小李和小郭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由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款共计83000元,支付投资担保公司的违约金33000元。担保人小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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