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_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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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6‟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市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06‟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监测分析,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生产。加大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监督检查,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和“优质优价”。

(二)加强农资市场价格调控。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化肥经营综合差率。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保持农资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加强对农资经营证照收费标准的管理,进一步降低农资经营成本。

(三)全面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已完成农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与城市相同的标准。其他各类用电户,一律执行与城市同一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暂无条件的,要科学核定单亩用水定额和终端水价。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五)优化城乡经济发展的价格环境。清理整顿涉及高科技农业园区以及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各项收费。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减免政策,大力开展城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打击价格欺诈,倡导价格诚信。

(六)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大征收和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民补贴资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价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七)完善农村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农村客运价格,并在一定时限内保持运价水平的基本稳定。清理并取消涉及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向农村公路客运车辆收取线路有偿使用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八)完善农村有线电视和文化事业收费政策。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标准。对经过审批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免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按照规定,减免“村村通”无线电通信频率占用费。落实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和建设农村文化产业,对新办的农村文化经营企业,在3年内免收文化注册登记等行政性收费。

(九)研究制定促进村镇建设的价费政策。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严格控制管网建设工程费用,积极推进自来水企业实行城乡区域供水,降低供水成本。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收取土地证书每证5元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建材价格的监管,规范规划设计服务收费,降低农村规划和建设成本。清理涉及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促进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

三、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控制涉农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增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治安管理、农机监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提高

标准以及强制服务收费等变相乱收费,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十一)整顿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农村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于国家和省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对农机作业、维修、推广以及农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的管理,防止凭借部门权力的垄断地位,向农民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十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业用水、用电、医药价格、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殡葬服务、进城务工以及其他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农村“12358”价格举报网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农民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三)进一步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区)、乡(镇)、村三级价格公示载体,改进公示形式,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与形式。今年内在主要涉农收费部门和各乡镇、村实行公示制度。

四、加大治理整顿力度,重点解决农民最关心的价格问题

(十四)进一步规范农村教育收费行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继续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农村中小学在规定的项目之外,严禁收取任何其他名目的费用。加强对住校生的住宿费管理,不得随意提价,随意收费。严格控制高中择校费标准,力争逐年降低。

(十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已公布取消的面向县乡卫生院、农村个体诊所收取的医疗监督管理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县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20%核定。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监管,试行农村药品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制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程,鼓励在农村设立价廉、质优的惠民医院、诊所,方便农民就医,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十六)规范农民外出就业和创业收费。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农民工外出务工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执行与当地学生同一收费标准。农民在本市境内依法兴办实体,参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享受同等价格减免政策。

五、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价格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加强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调查和分析,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农村价格监测体系,加快全市农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村价格信息发布和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到村工作。

(十八)提高价格信息服务水平。建设价格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价格信息服务硬件水平。发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网络优势,运用农村信息网,加快建立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农资市场、农业经营大户之间的联系,把相关价格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十九)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本着先试点、后完

善、再全面铺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农户。依托乡镇、行政村行政服务组织和为民办事代理机构,设立农村价格服务站点,聘请兼职义务价格监督员,及时为农民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和价格监督等服务,经常性地开展民情沟通和困难帮扶活动,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二十)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积极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农民价格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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