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作业_经济法实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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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的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每题都做,独立完成;
2、以word 2003形式提交学习的平台;
二、作业内容:
一、简答题:
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分)
答: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需要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为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实质条件分两种,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质条件为: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三性” 标准。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条件为: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公众已知的现有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明显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常见的商标侵权形式有哪些?(10分)
答:商标侵权形式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和其他侵权五种情况。
一、使用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标识侵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反向假冒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其他侵权:
(一)企业名称侵权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抢注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域名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品名称和装潢侵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五)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20分)
答: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1)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形式合法(4)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合同的效力:(1)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在人的担保中可以请求担保人清偿;在物的担保中,可以从担保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2)对于担保人的效力:担保人付担保债权实现义务。(3)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一是履行主债务;二是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人有过错时,其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因自身不符合有效条件而无效。这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论述题(30分):
试述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和担保权的限制。
答:尽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财产具有支配的权力,但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行使法人财产权利时,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有:
(1)对外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案例分析题(30分):
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请回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成立。属于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发生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故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指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且拒绝提供担保,故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