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税法规整理_财税法规
中央财税法规整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税法规”。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011年12月
一、2011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1.除本通知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试点前后政策衔接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规定,出口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 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
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审核企业2011年1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时,对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业务,比照本通知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二十一、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事宜,可由该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办理。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直属机构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优势,实现对纳税人集中管理。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二十九、2011年1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原油、天然气
(一)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二)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三)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
盐
(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省、市所产的海盐。
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江苏省所产海盐比照南方海盐征税。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铝土矿和耐火粘土
铝土矿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铝石、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高岭石、蛋白石等多种矿物的混合体。是用于提炼铝氧的一种矿石,通常呈致密块状、豆状、鲕状等集合体,质地比较坚硬,其铝硅比为3-12,含铝量(指三氧化二铝,下同)一般在40-75%。铝土矿主要用于冶炼金属铝、制造高铝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铝粘土在内的所有铝土矿。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岭土或水白云母─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30%。依其理化性能、矿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等部门。高铝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矿石特征等均与铝土矿相同。高铝粘土既可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炼金属铝。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除高铝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三
十二、2011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
《通知》规定,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上海市。改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上海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关于改征增值税的科目修订。为便于准确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增设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收入上缴时,上海市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下的相关目级科目,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和退还本通知实施前的相关营业税,按照本通知修订后的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你市财政负担,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列1010104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其他事宜。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
十三、2011年11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
《通知》规定,“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2.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
十四、201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
十七、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
《通知》规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三
十八、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
《通知》规定,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
十九、2011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11]557号)。
《通知》指出,127969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核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下发。下发完成后,新的车价信息会在文件规定的生效时间自动生效并更新原有车价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车价信息自动下发的正常完成。
四
十、2011年8月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
《通知》指出,“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中规定的“更正通知书”停止使用。
2011年11月
一、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五、2011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六、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通知》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八、2011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7月15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理;要加强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积极培训辅导代征人员,及时掌握代征工作情况;要积极响应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诉求,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对应纳税额等问题提出的异议;对违反委托代征管理规定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意见》指出,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重点围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强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的科技金融工作联动,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各地要加强对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指导,推进科技部门、高新区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和保险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在国家高新区内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开展下列政策: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各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人行、国资、税务、银监、证监、保监以及金融办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二十、2011年10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3号)。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末。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国产车辆(包括车辆进口后,由国内车辆改装企业改装后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或纳税人)、进口车辆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或通过车购税系统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通过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综合效能。
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服务优势与杠杆作用。
二十四、2011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11]403号)。
《通知》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二十六、2011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
《通知》指出,购置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的消防车,应在购车后60日内到车辆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购置未列入《图册》的消防车,应在购车后60日内到车辆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如需列入《图册》,可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免税申请报告;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三)收入明细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三、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通知》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同时废止。
四、2011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通知》规定,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通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八、2011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必须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便利化措施,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积极利用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好现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决定》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二十二、2011年9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二、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2011年度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