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伦理观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_环境伦理观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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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编号
毕 业 论 文
浅谈环境“伦理观”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学 院 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
专 业 综合文科教育
班 级 09 级 01 班
学 号 12950093027
学生姓名 许 亚 东
指导教师 王 娜
职 称 讲 师
2012年05月
浅谈环境“伦理观”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摘要:环境伦理观作为环境法治的基础和内核,对环境保护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不同的演进阶段,对其所处时代的环境保护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本文就从环境伦理观的演进入手,分析了其演进过程,尤其是着重分析了现代社会中的环境伦理观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现代环境伦理关于环境保护的政体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而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关键词:环境伦理观 环境保护 环境法治 生态哲学
在历史与现实层面上,近代以来直至今日,人类都生活于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只能在生存竞争的条件下寻求发展。但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社会财富与物质文明,但同时也严重破坏着地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如由于人类无节制地乱砍滥伐,致使森林锐减,加剧了土地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地球增温等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这些严重的环境问题给人类敲响了警钟。目前世界各国认识到生态恶化将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不仅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法规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且开始思考如何谋求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统一,由此便产生了环境伦理观的发展。
一、环境伦理观的演变中基本内容伦理这一概念的核心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 所谓环境伦理是指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人类对于自己同自然的关系的认识,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能力与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具体来说这种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的变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近代以前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最初是原始人类时期
在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石器,居住方式是穴居,主要从自然界直接采集食物、捕猎来维持生活。总的来说此时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影响极弱,主要还是靠自然的恩赐度日”,对环境是一种依附的关系,对自然界是一种崇拜心理,如我们所熟知的图腾崇拜。尽管后来随着劳动工具的产生,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能力随之加强,而且为了拓展生活的领域,人类开始大量砍伐森林、毁林开荒。尤其是铁的使用,使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能力大大增强,同时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极大转变。
一方面人类为获取食物而在其居住的周围地区开垦土地,与此同时人类的这些活动也该环境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未超出自然环境本身的调节能力,人与环境的关系总体上是平衡的。此时期中国的环境伦理意识主要是儒家的伦理观占主导 1
地位,人类对大自然与其是一种滥用还不如说是一种关爱,正是这样一种环境伦理观才使得中华文明在古代文明都能得以延续。
其次是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人类发明了对付自然的有力武器即科学技术,机器劳动替代了人类劳动,生产力和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均迅速提高了,出现了工业而且分工越来越细,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能力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的成就使人类盲目自信起来,不再惧怕自然,并俨然成了自然的主人。此时的主流观念是“人是万物的尺度”、“人定胜天”等等,在这样一种环境伦理观的指导下,人类开始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疯狂地向自然界进军,并开始毫无顾忌的向自然排放废弃物,而且一切有助于征服自然的行为都被奉为正当的、善的,此时人类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
(二)科技发展膨胀了人类的野心与欲望造成了人类对自然的威胁反过来加倍了自然对人类的报复
人类不再盲目的掠夺自然资源,而是开始自省和反思,开始逐渐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界中的真实地位与作用,认识到自己与自然唇齿相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维持万物的生存权利同维护自己的自然生存权利是一致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了一种以自然物权利,人类与自然关系为中心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具体来说有:
1、动物权利主义环境伦理观
这种观点认为动物拥有在一个自然的环境中过完整生活的天赋权利,剥夺他们是不道德的。其代表主要是辛格,他认为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同等重要,尤其是他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新伦理》被视为动物权利运动先驱的著作;还有雷根,他主张像对待人类一样给动物平等的幸福,应当尊重和关心动物的权利和价值。
2、生物平等权利伦理观
生物平等权利伦理观代表主要有施韦泽和泰勒,认为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素。尤其是施韦泽的“敬畏生命”伦理,要求人类向敬畏自己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
3、生态整体主义环境伦理观
生态整体主义环境伦理观最著名的是美国人利奥波德的大地金字塔模型,在这样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结构体系中,每一生物物种都有自己的生态位,发挥保证整个声讨系统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作用,以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本身。
4、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这是在研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他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其主要含义有:一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而是要求确立公正的环境权。
二、环境伦理观的启示下人们面对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种种观点
即悲观论者,盲目乐观论者,积极乐观论者,但毫无疑问第三种更具有合理性和可采性。因为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加以解决。但自然规律的作用与人类认识水平之间的距离是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看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又要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采用各种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弄清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关系,将环境的考虑贯穿到社会生产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采取适当方针和政策措施管理环境,进行环境保护。近几十年来,经过努力,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其实质是人类调整自身与自然关系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转变。
如今在动物权利主义、生物平等主义、生态整体主义、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人们开始深刻反省,开始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扩展传统的伦理关怀范围。无论人们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等措施,还是提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势力,均是为了实现在保护人类发展的同时,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与现代环境伦理观要求人们在与自然打交道时遵守一定的伦理原则、关心其他物种、尊重自然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一)环境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
环境伦理观除动物权利主义将其关怀范围限制与动物外,均强调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求,两者均是生态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同进化,这与环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为人类在环境保护中转变从前的[1]“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尽管这些年来人类在环境保护中取得的成就非常显著,据统计到2003年止,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我国已缔结多边环境公约21项、双边环境协定21项,颁布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环境标准364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了一批国家环境保护行政规章,我国已建立起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则、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方针,这些规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从整体上讲是一致的。[2]追究其根源还是立法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可以说没有成熟稳定及系统化的指导思想才是问题的真正根源所在。虽说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其字里行间体现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但未在立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地位,这从其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3]由此可以看出它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有不少地方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
(二)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内部基础与内核
环境伦理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因为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4]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我们知道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肯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能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能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
(三)环境伦理观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美国著名法学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而“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5] 这就说明环境伦理观只有借助于具体的法律体现出来,才能在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由立法者将新的环境伦理观中的某些道德观念与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后,并以此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并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从而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至于滥用权利,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最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尊重自然价值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才是既现实又清楚的环境伦理学观点 环境伦理学的实质,是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还是规范以自然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义务分担?对于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合理追问是:环境危机是谁的危机,伦理协调的是谁之利益?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认为环境伦理的核心是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实际上,从唯物史观维度审视,所谓环境乃是环人之境。而所谓的生态环境危机,简要地讲,就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实践活动超出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非规范的污染排放突破环境的自我净化阈值,超常规的资源利用阻塞资源的自我循环路径,从而影响甚至威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环境伦理学正是探讨人们在面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应如何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护生态系统结构趋向合理,环境有序功能正常发挥,资源利用方式合理科学,从而不以一已的眼前局部利益,危害人类实现长远整体利益的生存环境以及探讨这些行为规范的理论依据。换言之,环境伦理学是从时空维度上协调不同代际和不同地区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而这一理论从表层现象上看,似乎是有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究其深层本质,实则是揭示以自然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际伦理道德关系。因为我发现这种观点倡导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甚至在伦理层面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深层意义始终是为了缓和甚至化解不同地区,不同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终极目标仍是协调人伦之理。
四、小结
在我看来,如何在探索通晓生态环境演变规律,认识其结构与功能,维护其生产能力、恢复能力、循环能力和补偿能力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有效的环境建设,而不停止人类社会从自然界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具有人性化、生态化地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经济发展,同时又特别关注人类现实和未来多极主体之间包括环境权利与发展权利在内的各种利益之有序协调,以及与此相应的各种应尽义务伦理所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和建设性的重大时代难题。[6]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环境领域,尽管人们进行过调查研究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仍不断加大。……我们掌握了这一切所需技术,却未能缩短差距。”可见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以及环境伦理观存在颇大距离,其实施可谓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M].法律出版社 1999
[2]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 1997 [3]汪 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J].现代法学,2002.4.[4]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J].现代法学2002.3 [5]周一平,马鹏举 《新型环境伦理观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影响》 [J].甘肃理论学刊 2005.2 [6]王紫零.《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格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9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