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纳税担保财产清单_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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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填写说明:
1、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依法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担保事项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担保证明是指纳税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该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被担保人或者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2)被担保人签字栏: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3)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①商品、货物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计算;
②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③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4)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额及滞纳金的财产价值;
(5)本清单为纳税担保合同附件;
4、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担保人留存,一份交担保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被担保人以自身拥有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为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担保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简体)纳税担保财产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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