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强与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合同纠纷一案_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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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强与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合同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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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三终字252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
诉讼代表人胡文立,认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明强,男。
原审第三人郭广伟,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邢永超,男,1981年7月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靳新春,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潘爱云,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6)汝经初字第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于2009年3月10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三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为355元,由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
三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振 云 审 判 员 何 海 滨 审 判 员 李 新 保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延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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