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规定_安监局办公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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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规定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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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754-3285-2007-68485

信息种类:制度规范

文号:

生成日期:2008-03-18 19:02:33

发布日期:2007-04-16 00:00:00

发布机构: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程序,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局纪检组牵头负责受理我局职权范围内各种形式(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工作地址。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2号;邮政编码:536000;投诉举报电话:0779-2025151。

二、接待来电、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借故推诿。

三、对所有投诉要逐件登记,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四、投诉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调查办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六、应当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投诉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科(室)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十一、不按本规定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十二、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2004年11月1日实施。

内容概述: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程序,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局纪检组牵头负责受理我局职权范围内各种形式(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投诉,并向社会...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程序,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局纪检组牵头负责受理我局职权范围内各种形式(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工作地址。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2号;邮政编码:536000;投诉举报电话:0779-2025151。

二、接待来电、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借故推诿。

三、对所有投诉要逐件登记,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四、投诉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调查办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六、应当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投诉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科(室)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十一、不按本规定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十二、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2004年11月1日实施。

武字〔2009〕62号

中共武安市委 武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安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武安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武安市委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3日

武安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全市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钢铁危化、民爆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所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性质、危害和影响程度,从我市实际出发,具体分为下列五类:

(一)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停产停整的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私自恢复生产,私自整改或借整改之名违

规生产的。

(二)无证的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特别是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包括:

1、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条件或资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

3、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4、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物品的;

6、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单位,不具备许可条件或未经许可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8、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虚假证明、报告的;

9、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违反有关防火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10、尾矿库闭库后,需再利用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及设计审查或者尾矿库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的;

11、其它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在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二)举报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以致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

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人对违法违规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人对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举报人尚未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二、四、五类举报受理部门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武安市南关街645号;邮编:056300;电话及传真:5551234;电子信箱:ajjxxgk@163.com。

第三类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举报受理部门为市公安局。地址:武安市塔西路14号;邮编:056300;电话及传真:5610800。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从安全生产和涉爆违法案件罚没收入中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其中用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案件举报奖励的资金单独列出,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其他

奖励资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年度奖励资金不足的按程序追加,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根据举报内容类别、举报级别和查办案件的案值大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奖励标准。

(一)对于第一、二类举报,属一级举报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0万元;二级举报,奖励3000元—8万元;三级举报,奖励2000元—5万元。

(二)对于第三类举报,属一级举报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5万元;二级举报,奖励3000元—4万元;三级举报,奖励2000元—3万元。在严打涉爆犯罪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增加奖励幅度,但一般不得超过最高奖励额。

(三)对于第四、五类举报,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一级举报、二级举报、三级举报奖金最高分别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件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就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第三类和其他类别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分别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可以由举报受理部门

分别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但两个部门奖励之和不得超过一个案件的最高奖励额。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向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汇报,由部门领导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其他部门或报请市安委会领导协调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任上顶格追究,经济上高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

举报受理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密切配合。

第十条

凡接触举报人信息或举报材料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和举报材料的信息。对举报材料建立专门档案,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一般在下季度的第一周进行。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由举报受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奖金在1万元及以上的,报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奖励决定作出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奖金或提供个人账户。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或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个人账户。逾期不领取且不提供个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部门要设立奖励基金专户,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谎报、虚报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对举报拒不受理,或在举报受理、查处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泄漏举报人或举报材料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举报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七)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对冒领、挪用、侵吞的举报奖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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