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法人、自然人)110617_个人担保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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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函(自然人版)
致:重庆云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年日与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签订了《2011年商务合作协
议》(协议编号:YH20110701)。本担保人愿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没有按《2011年商务合作协
议》履行债务时,本担保人以所有财产及权益,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就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对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担保人承诺,将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自贵公司向本担保人发出要求本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贵公司履行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应向贵公司履行的全部债务。
本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包括:贵公司在《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项下因贵公司对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提供(销售)车辆(整车或底盘)而对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
但不限于《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授信款项、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自《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项下授信期届满之日起算。
同时本担保人承诺:对将来产生的《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超过授信额度最高限额的,以及贵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的违约责任而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本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担保人向贵公司保证,不管本担保人是否有任何的反对权利,也不管贵公司是否首先要求 秭归仁
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履行债务,贵公司都享有直接要求本担保人履行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全部债务的权利。
本担保人同意,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任何在贵公司与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之间可能
对上述《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都丝毫不能免除本担保人按本担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或修改无须通知本担保人。
本担保人同意,无论《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是否已提前解除或终止,贵公司与 秭归仁达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因《2011年商务合作协议》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本担保人按本函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本担保人同意,本保证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贵公司要求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本担保人未按贵
公司的要求履行,由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 证 人(签字):址:
身份证号:
手机:日期:年月
担 保 函(法人版)
致: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月日与《经销商授信协议》(协议编号:)。本担保人愿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保人以所有财产及权益,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就
本担保人承诺,将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自贵公司向本担保人发出要求本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贵公司履行
本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包括:贵公司在《经销商授信协议》项下因贵公司对公司提供(销售)车辆(整车或底盘)而对款项、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自《经销商授信协议》项下授信期届满之日起算。
同时本担保人承诺:对将来产生的《经销商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超过授信额度最高限额的,以及贵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本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担保人向贵公司保证,不管本担保人是否有任何的反对权利,也不管贵公司是否首先要求公司履行债务,贵公司都享有直接要求本担保人履行公司全部债务的权利。
本担保人同意,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任何在贵公司与信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都丝毫不能免除本担保人按本担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或修改无须通知本担保人。
本担保人同意,无论《经销商授信协议》是否已提前解除或终止,贵公司与公司之间因《经销商授信协议》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本担保人按本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担保人同意,本保证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贵公司要求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本担保人未按贵公司的要求履行,由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面签见证人:
日期: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