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设立分析报告_担保公司经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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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担保公司设立的分析报告
一、荆门市截止2011年4月25日,获批的担保公司名单如下:(之后有无获批情况不明,湖北省工信委网站未公示)
二、法律法规中关于担保公司的重要条款
1、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2、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4、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5、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6、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7、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担保公司的资金杠杆作用和收入模式
1、放大倍数
一般银行发放贷款时,会要求担保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一般为贷款额度的20%。也就是说,资金放大的倍数一般为4-5倍。除非有特别好的信誉和关系,否则不可能达到净资产的10倍。
近期出现的华鼎担保公司事件,融资杠杆倍数达到了数十倍,是非法操作的典型,也将使监管部门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准入考察和监管。
2、盈利模式
主要的盈利模式为:担保费收益、委托贷款收益、评审费收益、代偿收益、资产处理变现收益、各种违约金收益及其它收益(投资收益)。
其中最主要的担保费收费标准为:贷款总额的1-3%。贷款1个亿,毛收入300万。也就是说,在合法的运作下,能把利润做到注册资本的10%-15%以上就是特别成功的。
四、风险
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盈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