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_法院关于纠纷的判决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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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译解

仰融案中,不仅能看到美国法院是如何运用先例判决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来适用国会的制定法。另外,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的这部《外国主权豁免法》可以看作其长臂管辖传统的体现。

当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时,首先就必须从美国法院的判决开始。本案已经经过两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还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一审、二审分别于2005年3月3日和2006年7月7日作出判决。两审法院都持同一判决意见:基于主权行为豁免原则,法院驳回仰融的起诉,即认为法院在主权行为下无管辖权。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两审法院分别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上诉法院。这个哥伦比亚因为是特区,所以两者地位相当于美国联邦初审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涉及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划分,可以参见相关资料。接下来,需要了解本案的事实部分,这对于判决的做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事实:仰融和沈阳市政府达成协议,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该合资公司有两大股东,分别为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华博公司在香港注册,为仰融独资。沈阳金杯控股有限公司为沈阳市政府独资所有。起初,合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华博占25%,金杯控股占60%,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占15%。随后华银将所有股份转让给华博,华博的股份数额遂上升至40%。因此,此时金杯公司只有两大股东,一个占60%,一个占40%。为扩大业务,金杯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华博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rillianc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称其为华晨汽车)华晨控股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上市要求,金杯控股将其在金杯汽车11%的股份转让给华晨汽车,华晨汽车从而持有51%的金杯汽车的股权。作为报偿,金杯控股获得21.57%的华晨汽车股权。仰融因而持有的华晨汽车股份降至78.43%。在向美国证券委员会登记和准备上市期间,中国政府官员通知仰融,该条规定起诉他国的理由在于,如果这个行为是基于“一个发生在美国外的行为,该行为与他国商业行为相联系,并且直接在美国产生影响。”被上诉人答辩:坚持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是主权行为,而非商业行为,因此法院并没有本案的管辖权。判决中,法院认为:“商业行为”例外不适用辽宁省政府的行为,同时以此相反,被告的行为是完全独立的主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仰融等三位上诉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目前此案仍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

由于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同,并且在二审中,法院持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立场,故本文只从二审判决来分析。《外国主权豁免法》简介1

制定于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英文简称FSIA,是一部美国的法律。这部法律收录在《美国法典》 者违反国际法而进行财产没收。本法还排除豁免适用于存在反诉和海商法上请求权的案件。(在被告证明自己是该法下的主权国家的情况下,原告须证明被告放弃主权豁免或者同意提交仲裁)

1.3.《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及范围 1.3.1.追溯适用

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epublic of Austria v.Altmann一案中,判决FSIA的适用具有追溯效力。该案中,一群著名画作作者的后裔起诉奥地利政府,要求返还那些画作,而这些画作是奥地利政府在二战时获得的。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该法的适用,美国法院认为其具有追溯效力。

1.3.2.起诉的排他基础

Argentine Republic v.Amerada He Shipping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本法规定了“对一个外国政府司法审查的基础”。该案中,在1982年的英国和阿根廷的战争中,一个利比里亚人所有的油轮在英阿指定的“战争地带”外运行,受到阿根廷喷气飞机发射的火箭表面气流的攻击。油船船东公司到联邦法院起诉阿根廷违反《外来侵权法》和海商法。因为法院认定FSIA规定起诉外国政府的排他方式,所以法院决定不允许原告按《外来侵权法》和海商法起诉。

1.4.“外国”的定义

FSIA1603条a款定义的“外国”包括三种情况:①外国政府②一个外国政府的政治分支③一个外国政府的一个“代理或者工具”。“代理或者工具”可以是下面任何一个:①有一个单独的法律身份②一个“外国或者政治分支的机构”或者一个“实体股权或者其他所有权利益的多数持有者”,这个代理或者工具由一个外国政府或者政治分支拥有。

1.5.商业行为例外

1605条a款2项规定主权豁免最重要的例外是商业行为例外。该条款规定了原告可以起诉一个外国政府的三个基础:

①一个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内做出的商业行为;

②外国政府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并且该行为与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 ③外国政府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与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并且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省政府行为是否与中国境内的一个商业行为有关

在判断这个问题的时候,法院重申了本文 的“特别行为”(不论背后的动机是什么)是否为贸易和交通或者商业中当事人的行为; Weltover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1605条a款2项的分析分成3个部分:1)案件必须基于发生在美国领土外的行为2)行为必须与一个商业行为相关3)行为必须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

本案中,对于行为发生在美国领土外,双方都无争议。争议的问题在于:1)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否与美国境内的“一个商业行为有关”2)如果是的话,那么该行为是否引起“在美国的直接影响。”因为我们对 法院在判决中,关于“直接影响”,写道:“尽管我们没有必要再继续审查下去,但是我相信地区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的理由,可以仅仅因为辽宁省政府行为在美国没有产生直接影响。这个判定是根据FSIA 1605条a款2项的规定做出的。仰融声称工作委员会收购华晨汽车股票,他不再对华晨汽车进行经营管理和华晨汽车在纳斯达克的停牌,剥夺了他的金融财产、赔偿、红利和公司控制权,因此,政府行为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一个美国居民微不足道的财务损失不构成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这里还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起诉一个外国主权政府时,原告受到的损失如果是“微不足道”的,那么法官很可能是不会考虑他的请求的。法官继续援引Zedan v.Kingdom of Saudi Arabia案说,原告在美国维持生活不是一个行为的直接影响,因为“在美国偶尔的财政困难不是沙特政府不在其境内履行合同产生的直接影响”。

与声称的直接影响不同,Foremost-McKeon一案中,直接影响不仅只包括微不足道的不支付,还包括伊朗和美国间的“资金链、人事管理、工程数据、机器、设备、材料和包装”的中断。而本案中,直接作用只包含美国居民的金钱损失。另外,华博外企的身份也不影响“没有直接影响”的判决。关于仰融其他直接影响的请求、影响原告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活跃投资者身份、外国非法任命新董事,这四项内容含在本案关于直接影响的解释中。然而,McKeon是一家美国企业,而华博是一家基于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一些或者全部人道主义原则,或者公司高管可能是美国人的事实,也不能盖过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在美国境外组织管理公司,并且迅即交易引起的损失发生在其他地方。”美国是“阿根廷政府最终义务的履行地”;对义务履行的重置因此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因为“被认为已经存入纽约银行的金钱将不可能立即实现”。当作为玻利瓦尔政府工具的商业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时,该行为被认定产生直接影响。它的原因在于,合同将首先在美国得到履行,而且外国买家利用美国银行的资源方便支付。

总结

仰融案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一个商业行为还是主权行为。在判定过程中,需要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来认定辽宁省政府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外国政府的分支结构”。同时,还要判断该行为是否与一个商业行为相联系,并且在美国发生直接影响。实际上,这里面暗含一个条件,就是准据法上连接点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连接点,美国法院就失去管辖权。

通过对法院判决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使是在实行司法帝国主义的美国,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运用还是十分谨慎的。因为三权分立的传统,使得法院在政治化原则影响下的案件处理上,体现出的是更多的“无为”。否则,结果就像法官的说道的那样,如果原告(上诉人)对法律的解释是对的,那么法院要审查几乎所有的主权没收行为,这将把法院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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