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清费治乱之我见_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英语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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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清费治乱之我见

“上学难、看病贵”,这是近几年来乱收费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负担的集中表现。虽然在我区不是很突出,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巧立名目、强行搭车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乱收费等等。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广泛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

”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国家的价费政策。将国家的价格及收费政策采取公示牌(栏)、收费手册和明白纸等形式进社区、进农户、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商场、进景区,这是价格主管部门为服务对象提供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最好形式。“七进”活动基本上涵盖了人民群众消费的方方面面,将国家的价格及收费政策公布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通过了解国家的价费政策,“知情方能出力”,自觉地监督经营单位在收费方面的执行情况。否则,他们有权拒交或举报。所以说开展这一活动是加强党和政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三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物价部门转变职能适应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的新举措。这项工作面广量大,尤其是价格及收费公示,涉及方方面面,单靠物价部门是不够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要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分管局长靠上抓,检查所的同志具体抓。一是要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关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文件及实施意见,下发到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提高他们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分系统、镇、办及有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统一部署,精心安排;三是严把审核关。对所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批准文号,逐一审核,对国家近年来明令取消及部分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文件,进行严格排查,从而保证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四是要统一标准,统一制作或统一标准,分头制作。公示牌悬挂的位置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网络,完善长效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要组建全区农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在全区镇、街道设立了价格监督站,聘请价格监督联络员;通过镇、街道推荐、集中审定的办法,从全区每个行政村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两委成员中推荐);向价格监督联络员和义务价格监督员发放证书,并赋予他们相应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价格矛盾。如遇国家价费政策调整,负责收费公示牌的更改和维护工作等。要依托城乡两个价格监督网络,以涉农涉企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度为重点,全面抓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其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实行经济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竟争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定人民生活的重要保证。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突出的表现是价格行为日趋多元化。这就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始终要贯彻创新意识,针对不同形式的价格行为,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式,以寻求现阶段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途径。

谈到价格监督检查,不能就事论事,要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放到价格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全局中考虑,才能转变观念,拓宽视野,统筹兼顾,主动自觉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上来。只有保持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的高度一致,才能不断改进、完善价格工作。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价格监督检查应走出以往那种“为罚而罚,以罚代管”的误区。尽管处罚能给收费、经营单位以惩戒作用,但“亡羊补牢”总是不如“未雨绸缪”。违法行为毕竟已经发生了,如果能把违法收费和经营控制在萌芽之中,才是上策。《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教育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因此,应转变以往的价格监督的观念,做到:

(一)由事后处罚为主变事前提醒为主。这是价格监督时间前移的问题。对广大收费、经营单位实行普遍提醒、经常提醒和一般提醒,对于一年一度、几年一度的收费或影响较大的收费单位,实行个别提醒、定时提醒和重点提醒。如在每年秋季中、小学开学时,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教育收费提醒函,要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政策收费。

(二)由清费治乱为主变为规范管理为主。这是管理职能延伸的前提。鉴于政府部门收费的强制性,事业单位收费的权威性,经营单位收费的垄断性,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注重长效管理,用普查、抽查、突查等手段,不仅监督其收费标准,还应监督其公开、公示的方法与程度,检查公示的形式与内容。对于“超过标准多收、自立项目加收、曲解政策巧收、不予公开隐收”的违法行为,除了依法处罚外,尤其应加强与收费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实施联合监督其整改。

(三)由监督检查为主变维护价格秩序为主。这是角色转换的问题。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由政府定价变为市场调节后,价格经营违法行为变得更加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必须转变观念,当好“裁判”,通过明码标价、开展“双信”工作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把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暴利和倾销作为重点,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正常价格竞争。

第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可分为纵向、横向检查制度。

(一)实行纵向联合检查制度,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在检查中积极争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查一级、委托下级检查的办法,上下结合,统一行动,保证检查的效果。从检查进程到处罚、整顿力度以及社会效应来看,这样做会明显好于各基层区县物价部门自行开展的检查工作。

(二)实行横向联合办案制度,有利于工作开展。

1、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办案,不但增加了检查手段,也使检查力度得到增强。例如在检查明码标价过程中,发现有的商场存有价格欺诈行为,我们会同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于严重违规者一是罚款,二是责令停业。此举震慑了价格违法行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与综合经济部门协调,建立举报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探索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式。价格监督检查只能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深感力不从心。而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往往是综合性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必须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才能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在价格监督检查时应主动与工商、质监、消协等部门联手,经常不断召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联席会”、联合制定净化市场环境的若干办法,以促进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举报案件相互移送和主办、协办,这样在方便消费者投诉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化解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矛盾。

3、与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工作,解决经济法规难于涉足的问题,有助于尽快完成价格行政执法程序。在检查中,对那些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大的单位,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一旦查实,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总之,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清费治乱的重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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