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_联合奖惩管理系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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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奖惩红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办法所称联合奖惩黑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实施,各有关单位依据职能实际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各行政机关做好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机构,两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开发区,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绥芬河市域范围内设置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收集、报送、公布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和完善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名称、内容和上榜标准,由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分类、范围及制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今日绥芬河报、绥芬河市电视台、绥芬河市广播电台等市属媒体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公

3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

(二十二)绥芬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围绕出入境检验检疫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

(二十三)各领域中介服务主管机关负责围绕所管理中介服务行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

其他行政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以上单位完成各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的制定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所管辖区域、管理领域涉及社会主体的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鼓励各行政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创新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管理制度,放大红榜的示范效应和加大黑榜的惩戒效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台和程序

第八条 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

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以下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布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

(一)信用绥芬河网:为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发布主体平台,公布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

(二)绥芬河市政府门户网站:为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发布主体窗口,同步链接信用绥芬河网相关数据对外发布信息;

(三)市属各媒体:为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发布主媒体,包括今日绥芬河日报、绥芬河市电视台和绥芬河市广播电台

7第四章 信息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

第十四条 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五条 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的信息原则上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被列入联合奖惩红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删除其联合奖惩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七条 被列入联合奖惩黑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制定联合奖惩黑榜的行政机关审查,报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的范围、内容和职责分工,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推进有关工作,核实一项公布一项,确保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公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系统完整。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1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和管理联合奖惩红黑榜相关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并配合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联合奖惩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对接工作,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将相关信息数据报送市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各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相关事项安排及衔接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跟进落实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公布工作,按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公布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错误收集及报送信息导致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公布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对应收集的信息不予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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