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拆迁,共居人主张分割拆迁款胜诉_同住人分割拆迁款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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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拆迁,共居人主张分割拆迁款胜诉

【摘要】

直管公房面临拆迁,共居人能否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

【案情简介】

陈某有两子甲和乙,陈某生前承租有一处公房,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甲,甲、乙一直居住于此,后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此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交付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现乙起诉至法院,认为被拆房屋原属于公租房,我作为共同居住人,理应享有拆迁利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甲辩称,父亲死后承租人变更为我,后我按照房改的优惠政策取得产权,乙只是借住在此,不属于拆迁安置人,不应该享有拆迁补偿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自父亲去世前一直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直至甲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应确认为承租人的共居人口。甲按照相关政策购得被拆迁房屋是基于原先的承租关系,该购买行为应为承租人代表全体共居人口共同购买,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应为全体共居人共同共有,故乙应为此次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分得拆迁利益,判决甲需支付乙享有的部分拆迁款。

【律师评析】

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乙是否为此次拆迁的被拆迁人及是否应当分得拆迁款。解决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查明乙可不可以作为共居人对被拆迁房屋拥有使用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对“共同居住人”进行了如下解释:“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乙在原承租人(陈某)在世时便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直至甲变更为承租人,应当视为共同居住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后涉案房屋被甲购买并取得产权,实际房屋产权应为全体共居人甲、乙共同共有,所以,乙应为此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享有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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