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建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_法院加强党建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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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 党建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薛信东

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它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与成败。法院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作为国家法律和党的司法方针的执行者,承担着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使命,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法院党建工作,永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先进性,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尤为重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各级法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组织,带出一支什么样的法官队伍,创造一种什么样的审判业绩,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

一、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务必落实“三个代表”根本要求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坚持“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根本宗旨、根本任务的集中体现,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提出的根本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如何在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承担起保护先进生产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职责。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务必要从“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出发,看我们的工作思路,制度安排、保障机制和具体措施是否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否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目前,基层法院党建工作还存在一些与“三个代表”根本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大局意识淡薄,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等重大问题研究探索不深不透;群众工作弱化,部分法官不善于甚至不屑于做群众工作,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事情时有发生;文化建设滞后,没有形成浓郁的文化氛围,一些法官忽视思想改造,不注重理论学习,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党组织的工作仍然停留在发展党员等日常工作层面上,没有真正把精力放在抓大事谋发展上,抓务虚方面多,抓务实方面少;抓面上东西多,抓点上东西少;惯性思维多,开拓创新少。部分党员法官不要求上进,讲名图利,混同于一般群众。要彻底解决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把“三个代表”根本要求落实到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

(一)落实“三个代表”根本要求,必须使法院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的法治理念、审判方式和服务方向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凸显,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和多种利益关系并存,这一切给整个社会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司法活动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我们既要依法办案,更要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作用,依靠政策和法律调解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有序的法制环境。

(二)落实“三个代表”根本要求,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是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而言,西方国家的法官属于一个特殊社会阶层,与社会底层人民基本处于隔绝状态,他们的工作方式是坐堂办案。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决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我们制定司法政策、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都要关注人民群众是否理解,人民群众能否接受。我们既要坚持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又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及时依法依程序予以纠正。我们法官办案,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永恒的主题。

(三)落实“三个代表”根本要求,必须大力弘扬中国社会先进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血脉相连,不同的法律文化造成不同国家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上下五千年文明历史孕育了丰富的法律文化,一些法律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之中,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产生久远影响。中国古代“和为贵”、“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等法律思想至今还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遇有纠纷不到万不得已争议双方都不愿意对簿公堂。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尽量采取调解、协调的办法,尽量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利益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特别要把矛盾化解、案结事了放在衡量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重要位置来考量。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强调个人本位,而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弘扬家庭观念、集体权利和社会利益,特别注意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以争取获得最佳的司法效果。

二、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务必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本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实现方式。法院审判、法官办案当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其本质仍然是为政治服务的。法院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融入到干警的思想、感情和工作之中,增强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

(一)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正确把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任务和责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原则和方式,二者在本质上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另一方面,良好的大局环境又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和条件,我们只有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中,使之成为大局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在大局中凸显法院工作的位置,发挥好审判工作职能作用。服务大局重要一点是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大局,准确把握大局的具体特点和工作要求。从整体上说,大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就是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际国内的基本形式,就是十七大以来我党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工作任务。从具体上说,基层法院为大局服务,就是要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正确处理好在大局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为大局工作顺利进行,为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党章》开宗明义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和自觉接受党对人民司法事业的领导是一项重大政治原则,我们决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和拒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当然,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更不是对具体案件去定性和处理,而是政治、思想、组织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在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办案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政治方向上的引导,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理,另一方面又不能假以岗位优势借“党的领导”之名干涉法官正当办案,更不能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在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上,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排除非法干预,坚持公正司法的法官要给予组织上的支持和行动上的帮助。

(三)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具体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中,体现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上。要求法院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文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三个至上”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是法律的道德底线,突破这一底线,法律就会走向人民的反面而成为“恶法”。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切实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必须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必须切实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执法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有时严格执法会造成一种不正义、不公平的社会效果。衡平法的格言是:最大的不公正是严格执法。因为法律之对于社会需求的发展来说永远是滞后的,即使再新再好的一部法律,当它制定颁布后,它应经是落后的东西了,这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之对于社会生活,总有一定差距,永远不可能一一对应;法律即使有明确规定,也总是相对原则,总要留有一定“弹性”空间,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在具体工作中,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我们作具体的理解和把握,不同的理解和把握,总会带来不同的效果,怎样理解和把握才是最为妥当的,效果才最好?这个问题法律本身解决不了,只能通过运用政治智慧,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国家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为根本指导,才能最大程度统一认识,最大限度用好法律,用活法律,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正义。

三、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务必实现“争先创优”工作目标 基层法院党建工作贵在实践,要把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有朝气、有活力,基层法院党的组织除了加强法官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领导,打好基础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把工作的着眼点定位在争先创优各项工作目标上。要求组织以创新的工作视角,开拓的工作方式,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构建党建工作新的格局。使党组织、全体党员在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使每一个党的组织成为一块“磁石”,每一个党员成为一面“旗帜”,以党组为核心,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打造出一个加强的领导核心,带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一)实现“争先创优”工作目标,必须改革创新党建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基层法院党建工作中,制度与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是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务必首先解决的关键环节。对党内已经确定的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三会一课”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必须予以坚持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单位、本行业工作特点及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和发展,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党建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创新党员教育制度和机制。基层法院支部要始终把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综合能力。要制定严密教育培训规划,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特别是抓好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工作责任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教育培训与构建“学习型法院”结合起来,鼓励和组织党员参加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努力培养让群众放心满意的党员干部队伍。二是创新党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基层法院党支部要以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为重点,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内民主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要坚持开展党员活动日学习,定期组织上党课,强化党性锻炼和党建知识学习。同时,要充分利用法院局域网内设置的党建工作园地,及时把党员信息、党费管理、表彰奖惩等信息进行更新,营造人人参与党建工作的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特别是八小时之外的管控,大力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党员自身无违纪,党员身边无违纪的“两无”活动落在实处。三是创新党员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是法院党组织的重要职责。特别面对新时期,新情况,更加重要。因此,我们必须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重点,大力实施“诫免谈话”制度。要有重点地对新入法院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人员及被信访较多人员,分别由相关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其进行廉政诫免谈话,警钟长鸣。对上级批转和社会各界、当事人反映的案件和事件,落实“跟案查明”制度,逐案查清,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干警有问题及时惩戒。同时,还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召开律师、当事人、执法监督员座谈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持了广大党员的先进性。

(二)实现“争先创优”工作目标,必须着力于培养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上。实现实现争先创优工作目标,关键在于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法官队伍。目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官断层问题,在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基层法院对人才的渴求似乎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培养和选拔各种优秀人才对于基层法院科学发展,实现各项工作争先创优实在是太重要了。培养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一是要加强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使现有审判资源能够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特别是对新任职的法官、晋升法律职务的法官要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才能使用,确保重要岗位重要职务由德才兼备的法官占据和担任。在人才使用战略上,要坚持向基层倾斜的原则,越是要委以重任的人才,越要安排他们到环境艰苦的地方去经风雨、见世面。实践证明,越是勇于到环境艰苦、困难较多的岗位和地方工作的干部,往往越是能够在意志品质和能力才干方面得到锻炼。二是要加速年轻法官的选拔和培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所需要的人才是多方面的,我们既需要有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方面有独到研究的专业性人才,又需要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有全面把握的复合型人才。人才战略是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培养和选拔一批有知识、有能力、有水平、有理想、能干事创业的年轻有为的法官队伍,是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总的原则是:在发现人才上要强调不拘一格,在使用人才上要用其所长,要把德才兼备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标准一以贯之,把坚持党管干部同改进干部管理的方法机制集合起来,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机制和一整套办法。

(三)实现“争先创优”工作目标,必须认真选择行之有效的工作载体。“争先创优”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必须与法院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说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把“争先创优”活动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以开展“司法管理年”、“审判质量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争当优秀法官、争创优秀法院”以及“争当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有效载体,强化制度建设,推进作风改进,争创一流业绩。二是要把“争先创优”活动与业务工作、绩效考评相结合。把各项工作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强化激励措施,实行工作奖励和综合奖励,使“争先创优”的评价更加科学化。三是要把“争先创优”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抓好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公开办案制度,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有效手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四是要把“争先创优”活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配之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问责制,重新修订、规范整理制度汇编,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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