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_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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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国家建设部和财政局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中要求和建议:“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的综合单价并非一成不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通用条款”第23.3款明确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二)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作为合同条款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招标文件,也应规定调整的条件、约定调整的方法。”

另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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