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举 报 制 度_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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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举 报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规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要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监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

传真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 并在办公楼设有举报箱。

第四条 公司安监部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部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举报内容:

(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四)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六)职工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

(七)现场存在严重“三违”不及时制止或纠正的;

(八)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

(九)职工不按规定培训,出具虚假证件的;

(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

(十一)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它经山西煤销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部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公司安监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历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安全举报制度在井口、办公楼等人员较为聚集场所张贴公布,使所有员工熟悉熟知安全举报内容和举报途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 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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