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_为了防止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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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暴力拆迁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而且又很较为轻松的挺过了金融危机,房地产行业在巨大的买房需求之下刺激之下迅速发展,在房地产行业巨大的利润引诱之下,暴力拆迁的案件时有发生,全国各地类似的事件也是屡禁不止,在这个过程中有无数的受害者,他们同时遭受到身体和财产损害,作为我们当代的大学生我们而且作为一名法律学子我们应当关注时事,关注劳苦大众,采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也将结合我国之前发生过的暴力拆迁案例谈谈个人对于如何保护暴力拆迁过程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些个人看法,总体的目的是能够希望国家能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制定法律的本意就是事前的阻止和警示,而非事后的惩罚,因为那样以后有些损失和结果已无法挽回。
首先我要谈一下关于我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认识,财产权又分为对人的财产权和对物的财产权。对物权事实上是财产支配权的代名词,它抽象了物权、知识产权和准物权所具有的表彰权利人支配特定客体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功能。因此,就物权而言简单的可以表述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物权法确认合法财产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体现了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的自然正义原则,为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对财产权权本质的认识,即物权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和保护的绝对性,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物权在此前提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由此得出,权利主体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特定物归属权后,对特定物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并同时排除他人对支配与享受利益的侵害干预是物权的本质。然而开发商、政府部门为了个人或者是小团体的利益任意的损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了。
然而就是在我国这样的法制社会里几乎每天都在上演暴力拆迁的案件,正是应验了马克思的话,只要有事情可以带来3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践踏法律,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较多关注的一个事件即一名复旦大学的博士生的父亲在违法犯罪份子的暴力拆迁中被活活打死,之后该博士其回山西老家奔丧,然后在各大论坛和博客上发表了关于其父被犯罪分子毒打致死的过程及起因,因为开发商要拆受害者及其整个村子的房屋,但其拆迁补偿费很低,双发价格谈不拢,于是开发商良心丧尽,雇佣黑社会势力殴打其父及其邻居,导致其父被打死,而其邻居也是装死才躲过一劫,但也是全身多处受伤。后来,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并最终抓捕了4名犯罪分子,其余在逃,而据该村村民讲,当时歹徒将近有五十多个,每家每户都有几个歹徒围在大门口不让其出去,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虽然,受害者的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及相关的赔偿费用,该地区相关领导也表达了其对受害者的慰问,犯罪份子已落入法网,但是从根本上阻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我们真正要做到的事情。试想如果该博士生没有什么文化,不懂得如何获得社会媒体关注的,那些犯罪分子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么,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么,死者家属的心理能否得到安宁,无论如何也要为死者讨回公道才是。那么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认真的考虑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看为什么类似的时间屡禁不止,由背后隐藏着怎样利益纠葛,而我们又应该怎样合理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下来我就谈谈法律在对于拆迁的过程中有那些不健全的因素。
一、拆迁中物权保护的不足
在一个法制社会,权利保护的不足依然体现在法律的制订与实施中。
(一)拆迁相关立法的问题
第一,由城市房屋拆迁原则所体现的相关立法精神很难保护动迁户的合法利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有“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造的原则;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而没有保证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没有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处处体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建设的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立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合理的理念。
第二,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中过于强调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权而忽视了群众的参与(特别是与拆迁休戚相关的被拆迁者)使得本就无力的程序更是化为乌有。
第三,征地补偿的规定相对滞后。现行相关法律关于补偿的标准有二:
1、货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即按被拆迁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形式、成新(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另外加上拆迁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三种:一种是搬迁补助费,另一种是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种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都未涉及对被拆迁人非财产隐性损失的补偿。非财产的隐性损失包括人文环境的破坏损失;包括感情寄托损失补偿还包括新居环境的适应补偿。纵然国家需要政治,社会需要管理,要求个人必要时作出让步,但让步决不等于牺牲。国家可以以合理补偿的形式给以平等的交换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
最后,还有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尚无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只能依据2001年国务院重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等。而由于拆迁事项涉及居民最主要的一部分私人财产,属于私权范畴,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来规范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严格的说也不具有合法性。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或者空白就为那些暴力拆迁的实施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因为他们知道即使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法律对其却缺乏惩罚,或者惩罚的力度不够,而且这也会为官商勾结祸害百姓提供便利,这种制度上的问题也会成为暴力拆迁的诱因,因为作为普通民众,他们一直就处于劣势地位。
(二)拆迁实施中的问题
某些地方领导干部在“绿色GDP”政绩观的指导下,加上现存法律的不足与漏洞,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中严重存在着权力异化的现象,即背离了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权利的根本目的。他们只为利益不求公平。
试举案例,分析暴力拆迁的背后利益
抚顺——拆迁命案:钉子户杨义刀杀建委主任
2010年4月8日,辽宁抚顺高湾区。指挥拆迁的建委主任王广良,被“钉子户”杨义用刀杀死。4月8日上午,辽宁抚顺高湾经济开发区因强制拆迁发生命案,该区管委会、高湾农场副场长王广良带人进行强制拆迁,拆迁户杨勇被殴打昏迷吐血,他的哥哥杨义见状用刀对王广良连刺七刀,王当场被刺死。事后,抚顺市高湾区有一千多位百姓公开签名、摁手印联署保杨义的性命。32岁的杨勇是黎明特钢厂的法人代表。事后,36岁的杨义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据悉,王广良身兼多重职务,开发区建委主任,也是高湾种畜农场副场长,常年参与指挥当地拆迁,据说刚被提拔为区管委会副主任。当天,王广良带来七、八十个身穿黑色制服、头戴白钢盔的人,还有一辆大铲车及一辆救护车,把房屋包围,带头的人拿着一把大铁锤,进来就说“都给我出去”。当时,杨勇站起来反
抗,被几个人摁在床上一顿暴打。随后三人分别被四、五个人架着拖出房屋,强行拉上外面的几辆警车上。在车间干活的另4名工人已被架出现场。王洪涛被五、六个人强行架上车,因他不从,被摁在车厢板拳打脚踢。杨勇在车上被四个人对着他的脑袋、前胸轮番打了十多分钟。后杨勇被带回工厂,他下车吐了一摊血。而这中间,杨义看到家人被打,从另一栋楼房的五楼跑下来,从工厂的后门进去,拿着一把剔骨刀,对着王广良的胸腹部等连刺了七刀。据了解,王广良被刺当天,有老百姓当街放起了鞭炮,这消息被迅速传开。连日来,高湾区的百姓公开签署联名信,要求保杨义的性命。但官方对这起事件表示沉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地方关于其做法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不然一个政府官员被杀,百姓怎么会放鞭炮庆祝呢,这说明暴力拆迁已积怨太深了,早到了需要国家出台强硬政策解决的时候了。
二、既然如此我就需要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拆迁中的公民物权保护制度了,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及看法
(一)加强法制的规范化建设
1、厘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制订平等保护的物权法。
2、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规范拆迁行为:将制订《拆迁法》提上立法日程重新规范拆迁行为。
3、纠正违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
1、引入听证程序,加强拆迁的程序合理化。
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人权入宪。在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中,作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这定的财产权,是长期被轻视、极易受损害的一类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属实质法制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公共利益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为此我们引入听政程序,让公众参与拆迁决策。
(1)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听证。《法制日报》中一篇《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中概括如下:
①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需法定与合法的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各国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其中性是必须具有“公众或公众有关的使用”之内涵。此外,关于公民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的可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则无必要征收征用。
②公共收益性。综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益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的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的提供。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它利用公共权利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共性服务。
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标准对拆迁人的决策进行干预。对非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可以提出质疑。
(2)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听证。对非合理的、非充分的补偿可以提出质疑。
(3)拆迁受理审核机关要严把审批关口。使“听证意见书”作为房屋拆迁审核的必要提请文件。拆迁人对被拆迁居民的合理质疑不能或者没有合理、合法解答的,审核机关应拒绝发放拆迁许可证。
2、引入公平补偿原则、事先补偿机制,加强拆迁过程中实体法制建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运用公共权利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和特别牺牲。有损失就要有救济,特别损害应给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之间的交往法则。事先补偿则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1)以市场为基础、扩弃补偿范围、增加隐性损失的补偿。涉及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及项目建设,并监督其严格按照规定事先补偿,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由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具体标准由政府公布,公民投票确认)进行合理、充分的评估,其中可以考虑给予包括隐性损失。
(2)要把事先补偿引入相关物权保护建设,作为房屋拆迁的必备条件。
政府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依法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意义上讲,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与政府决策,但让步并不等于牺牲。根据合法利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不应该有牺牲,而是合理等价的交换。在次交换的过程中,公民明显处于弱势。因此为更好的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引入事先补偿将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人民民主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让每位公民享受民主,分享社会建设带来的利益应该成为新政府为政的宗旨。
当然了,再好的制度我们将其束之高阁也是没有用的,我们应该将其落到实处,坚持做好法制的实施建设,只要在这样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我们才有可能真正的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因而落实法制的实施建设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1、改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为政模式,以科学GDP为政绩考核标准,来防止利用公权任意践踏私权的现象。科学GDP包括绿色指标、公平指标、效率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等。
2、加强权力监督。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利上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故需有效的监督制约,着是建设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纲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是“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征用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确保公民权利,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简化权利救济。如果行使公权利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握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侵权,则应严格追究其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我国也有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但都过于烦琐,加上相应实体法制不规范和健全而引起的个别地方的执法腐败,使人民对公权力丧失信心。相信通过以上在实体
和程序方面的补充。违法拆迁肆意侵权的事件将大大减少。在法制完善、民主增强的时代,侵权行为将得到突显,且变的简单不那么复杂。这时权力监督机关只要与民主监督有效结合,将必然减轻人民的诉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暴力拆迁本是一个不应该存在与中国和谐社会里的名词,但是既然它出现了,成为了现实,就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存在一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每个法律学者去不断的寻找消灭暴力拆迁的途径,最大程度的保护在暴力拆迁过程中受害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然没有某些政府官员的贪婪和黑心开发商的对利润的追逐及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也就不会有暴力拆迁权利无法充分保护的案件,但是我们相信,完善的法律制度,认真的贯彻落实,一定会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没有了伤害,就不用谈论保护的事情,这才应该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富斌、韩阳:《土地与社会公正问题》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55期148
2张晓晖:广州从化暴力拆迁触目惊心 背后藏巨大经济利益
[z].3中国人民日报《暴力拆迁背后的利益》
4杨富斌、韩阳:《土地与社会公正问题》中“关于解决当前土地问题的对策”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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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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