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文件_棚户区改造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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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
(四)1.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1 2.柳青厅长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6 3.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有关情况的报告(吉棚改办〔2006〕7号)„„„„„„„„13 4.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资金管理办法(吉棚改〔2006〕4号)„„„„„„„„„17 5.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
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吉纪发〔2006〕4号)„„„„„„20 6.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棚户区
改造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吉高法组〔2005〕42号)„„„„23 7.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与建筑设计„„„„„„„„„26 8.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用地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37 9.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的问题„„„„„41 10.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
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
制度的通知(长棚改〔2006〕1号)„„„„„„„„„„„50 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53 12.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63 13.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
招商办法(吉市棚改〔2006〕1号)„„„„„„„„„„„73 14.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75 15.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76 16.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06〕2号)„„„„„„„„„„„„86 17.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
规定的通知(通棚改发〔2006〕2号)„„„„„„„„„„99 18.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通地税发〔2006〕1号)„„„„„„„„„„„103 19.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
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3号)„„„„„„108 20.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请示(铁政〔2005〕15号)„„„„„„„„„115 21.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铁岭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
指挥部的通知(铁政办〔2005〕29号)„„„„„„„„„121 22.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23 23.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棚户区
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铁政办〔2005〕29号)„„„„128 23.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介绍„„„„„137
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6年3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的,开得很成功,各个地区交流了经验和做法,省直有关部门谈了意见,福义同志就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解释,特别是刚才柳青同志的讲话,既是代表我们棚改办,也是代表省政府的一个发言,所以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请大家回去之后,按照柳青同志讲的意见去贯彻落实。
前几天,我们又派了9个督查组到9个市州,海军省长专题听了福义同志关于到9个市州督查的汇总情况的汇报。前一段的工作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是党委和政府重视。书记、市州长挂帅出征,亲自抓。督查时,我去了长春市,长春市儒林书记动员,祝业精市长参加研究,王学战一线指挥,其他各市州的领导同志也都高度重视这件事。二是各地行动起来。尽管行动的程序不一样,但都动起来了。特别是长春市,我认为做得比较好,刚才柳青同志都讲了。下一步的工作,按照柳青同志刚才所讲的,我再重复四点意见。
第一点意见是领导要到位。我个人理解有三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领导的认识要到位。尽管是老声长谈,这个认识我个人认为起码有五句话。一是改善群居条件;二是改变城市面貌;三是拉动经济发展;四是构建和谐社会;五是改变政府形象。所以说,棚户区改造是一个大手笔,是一个大举措。第二个标志是领导的决心要到位。通过9个督查组的情况汇总,发现我们领导的决心大小不一样,尤其是9个市州。所以,我说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要”的心理以及无所作为的思想,要敢想敢做,我觉得除了几个地方的步伐较大之外,更多的地方是从实际出发,但有很多的困难。去年,我省的国企改革攻坚战说明了什么问题?国企改革攻坚战一开始,我们统计有816户企业,但是到总结的时候,有多少呢?除了工业企业之外,包括其他领域企业,达到了2300多户。就是说起步的时候,各个地方都感到很困难,搞不下去,最后到总结时却不是816户,而是2300多户,后来说是2600户。所以,我想我们领导同志要有敢于决战的气魄和勇气。第三个标志是领导的步伐要稳。我赞成柳青同志刚才谈的,现在我们三年的计划是1500万,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拿下750万。我觉得这个气魄就不小了,那叫三年的1/2。那么有的地区提出要大踏步前进,刚才松原提出要干300万,但是,办事需量力而行,这个步子要是迈大了,闪腰岔气了,第二步就走不出去了。所以,我的想法就是柳青同志谈的,原则上还是按计划执行,假如说棚户区改造今年汇总时,正是我们泼了750万,干了7500万,那是我们有能耐。但是从目前看,我觉得口号不是越大越好,决心大也不能先拍胸脯、后拍大腿。我们一定要量力而行,这是我的第一点意见。
第二点意见是政策要到位。要把握两点。一是政策要切合实际。要解决一个拆得起、住得起、背得动的问题。房子拆了,能不能住得起,现在铁岭的问题将来有一个能不能住得起的问题,那么,还有一个是背得动的问题,就是住进去了,个人住起了,这个免了,那个免了,都改造完了之后,开发商能不能背得动,政府能不能背得动。你背不动,本来100里路,背到20里路把他撂下,那80里路谁来背。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周全,既要顾及当前,又要着眼未来。二是政策要落到底。我们省直有关部门做到了。我想这是省委、省政府的第二个大的行动。去年的亮点是国企改革,今年是棚户区改造。现在看,我们省直有关部门是积极的,想法也是好的,但是说归说、做归做,我们各部门一定要把政策落到位,一般情况下不要说“不”。另外,各地怎么办呢?各地也不是无法作为。各地出了规定动作以外,可搞自选动作。我看长春市有很多自选动作,在省里的政策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新的突破。没有突破,棚户区改造搞不了;按部就班,棚户区改造搞不了。所以说,政策研究问题各地回去之后要好好研究。
第三点意见是资金要到位。一是招商引一块。长春市的条件好,其它各地比不了。长春市的招商做得好,其它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能搞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二是土地筹一块。省土地部门给长春市大力支持,土地存储搞得好。三是政策要一块。该减免的就要减免,我看刚才国土厅的同志讲得很好,那就是“吃”了“吐”。“吃”了“吐”,我们不犯毛病,尽管手续麻烦一点,但是将来不犯说法,否则将来追查起来,我们犯病。这边我拿过来,那边我退回去,费点儿事,将来有利于长远。再就是银行贷一块。明天上午,我们就要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研究开行贷款的问题。东方不亮西方亮,无论如何也要解决银行贷款的问题。除了长春市,其他8个市州如果不靠上边给钱,靠自己那点能力,别说300万,给你30万试试。我看了通化搞得情况分析,我认为搞得非常好,我签了,请棚改办的同志阅。它是前一阶段的工作,尤其是情况的分析搞得非常透。从省里来说,就是资金的问题。如何通过我们的工作加大银行的工作力度,能够把这块资金尽早的拨下去。王珉省长在棚改办的文件上有一大段批示。王省长的习惯是划圈,写年月日,很少写批示,而且批示这么长,说明对这件事非常重视。要解决贷款的问题,不然我们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政府了解你们的情况,谁兜里有多钱,咱们都看得明白。能干多大事,咱们也清楚。所以,我主张量力而行,要按照计划去做,750万一定要干,一定要量力而行。
最后一点意见是措施要到位。我想长春市的经验一定要推广,就是“绿色通行证”。我那天看了为之一振,把各个区找来讨论一下,行就行,不行就不行。不行,差什么;如果行,就把手续办了。我看比“一站式办公”都强。而且王珉省长在棚改办的文件上批示“长春市的经验值得推广”。各地都要推广,长春能干,你们为什么不能干,都是吉林省的天、吉林省的地、吉林省的事,这件事不是研究的事,而是各市州都得按长春的做法去做。
我感觉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比如说长春的八里堡,小房子挺好的,有上下水,街路都是通开的,简单投一点钱就行。改善人居环境不一定都要高楼大厦,北京还保留一部分古建筑呢。比如四平市,我赞成柳青同志的提法,我在那工作过,前几年已经改造过一批。有的地方可以通过改善的办法,也可以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问题。棚户区改造不是搞高楼大厦林立,我这回出国去印度,印度这几年发展挺快的,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很少看到五层以上的楼,多数是一层、一层半的楼。所以说,资金的问题是有钢使在刀刃上。咋做?整差尺子是你的问题。银行贷款的问题也是这样。工作做得好,资金就能到位。国家对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问题,我们没干过辽宁,黑龙江和吉林是一个色的,国家都定了给辽宁补助70%,咱们的文件没整齐。所以,第一批辽宁就上去了,我们就没上去。9个市州要做好开行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把省财政请来,准备以省财政的名义担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协调难度相当大,省政府王珉省长特别重视,如果这项资金不到位,还要想别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搞好。
这次拜托各位了,一定要把各自的工作做好,需要省里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认真去做。
我就说这些了。
柳青厅长在全省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2006年3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交流研讨会是经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同意召开的,也是在各地棚户区改造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其针对性很强,主要目的就是针对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今天上午和下午的一段时间,大家分别交流了各自工作,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有关政策性问题。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
下面,就有关问题,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督查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组成9个督查组,利用10天时间,对全省9个市州的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督查来看,各地工作都取得了良好进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注重改造与改善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并不是全部拆掉重建,而是区分情况,对房屋比较好、规划合理的一些区块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实施环境改造。如长春市最早就提出了这一思路,今年确定改善的区块有5块;四平市鉴于棚户区现状,也确定了一定的改造区块。
二是注重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相结合。这次棚户区改造的另一个意义还在于推动了城市规划工作,特别是各地都能以此为契机,大力开展控详规编制工作,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如吉林市对今年计划改造的19块棚户区全部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辽源市完成了棚户区内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化等8个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是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如松原市在棚户区改造上,首先是由政府投资打通道路,进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内的路网形成后,再对棚户区进行招商,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是注重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再加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城市“城中村”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棚户区改造,给各地解决“城中村”问题提供了机会。
五是注重绿色通道建设。各地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都十分注重软环境建设,强化项目的审批工作,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长春市实行了“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已经确定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给项目单位发放通行证,保证在最短的时间里办完各种审批手续。
但是,通过督查和这次交流来看,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区基础工作还不完全到位,对拟拆迁改造区块的调查测算数据不全面,开发商心里没数,还处于观望状态;二是有的地区《实施细则》还不细,相应的政策规。定不严密,开发商和群众不清楚;三是市场化运作进展缓慢,招商引资力度不够,启动资金紧张; 四是一些政策不具体不透明,还不到位,环境还不宽松(如吉林市);五是拆迁进展缓慢,政府的力度还不够,开发商急需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如长春市)。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具体要求
目前,棚户区改造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能否完成今年的改造任务,取决于我们现在的工作进展状况。上周,王珉省长专门听取了全省棚户区改造情况汇报,并提出了要求,希望要认真研究市场化运作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王珉省长的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好各项政策
对于省里给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一是回迁房建设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对改造区块的其他房屋建设用地,如果开发商确实算不下帐,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放宽土地政策限制,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二是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落实税费减免的具体内容和比例;三是要认真研究低保户安置问题。省里政策规定,“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在目前实施来看,各地政策差距很大,有的对低保户最低控制面积增加部分无偿提供,有的收成本价。无怎么安置,都要充分考虑政府和开发商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没有实施改造地块低保户的攀比因素; 四是要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
(二)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工作
一是规划设计人员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研究,既要符合国家规划设计标准,又要有所创新,规划设计不能太死、搞理想化的设计。对于规划给出的拆迁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明确政府和开发商各自所承担的职责,道路、绿化等公益项目的拆迁建设,应当由政府承担,不能完全压在开发商身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政府必须承担,公益设施建设是要由公共财政承担的,不能转嫁给企业。在改造的区块内,政府投资建设必要的公益配套设施,有利于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也能够使土地获得较大的升值空间;二是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对列入2007年和2008年改造的地块,也要进行改造规划的编制。这样,有利于开发商提前选择地块。
(三)加快推进拆迁工作
当前,各地陆续进入拆迁阶段,拆迁难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拆迁工作进程,确保工程及时开工建设。一是要实行“阳光拆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宣传好拆迁政策;二是要保证低保户的利益,合理对被拆迁的低保户进行补偿,对唯一住房的低保户要特殊照顾;三是杜绝违法行政和野蛮拆迁,对个别干部借拆迁之机谋取个人好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同时,对于借棚户区改造之机,漫天要价、无理纠缠、恶意炒房、强买强卖的极少数人员,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四是政府要发挥在拆迁中应有的作用,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政策,同时加快依法拆迁进程。当前要重视解决“钉子户”的问题。政府往往怕引火烧身,对“钉子户”强迁无力,有的根本就不作为,让开发商“花钱买安定”。一旦“钉子户”漫天要价的企图得逞,就会对已经动迁的讲理户产生负面影响,结果造成恶性循环。政府强迁无力,使得一些开发商动用黑社会威胁拆迁户,甚至酿成刑事案件。省高院近日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司法强迁问题,出台了政策,这将会有力地促进拆迁工作;五是要发挥社区、街道在拆迁安置中的作用。同时要研究制定拆迁上访预案,及时处理拆迁上访问题。对发生的被拆迁人上访案件,要注意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深入研究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筹集改造资金
市场化运作是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方式。政府主导型的净地出让,有利于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也会减少拆迁纠纷,加快改造建设进度。在政府组织拆迁时,除货币安置外,必须规划建设足够的回迁房,保证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长春市充分发挥了土地收储中心的作用,他们采取的“挑、选、收”的模式很好,就是对区位好、土地增值空间大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挑;对有开发前景、有良好的改造收益的地块,由开发商选;对暂时还不具备市场化经营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收储。市场主导型的开发区块,要按照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毛地”交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必须对居民补偿安置负责。政府主要是帮助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制定政策措施。对市场主导型的,要大力对外招商引资,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省内外开发商进行投资建设。
当前,开发商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不细,不能为开发商提供改造地块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棚户区中拆迁的详细数据和低保户情况。这样不利于开发商对拟改造区块的详细测算,下不了决心是否参与改造。
改造资金短缺是制约棚户区改造的主要问题,对此,省里高度重视,并积极协调开发银行落实软贷款。开行贷款需要各地整理好项目,由省里打捆申报,经评审后,再由省财政担保,即可放贷,然后转借给市州。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省财政补贴资金已经下拨1.5亿元,另一部分将以奖励的形式发放。除省里筹集资金外,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方筹集资金。省里补贴的资金使用方向有三个:一是用于补贴到低保户身上;二是用于小区的大配套;三是用于改善的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决不能平均分配到改造计划里给开发商,更不得挪用。需要指出的是,各地不能因为棚户区改造而产生新的工程款的拖欠。
各地还要注意建材价格上涨的因素,如果有大的价格波动,要及时反映上来,以便由省里出台相关规定,控制建材价格过快上涨。
(五)认真研究解决“住得起”的问题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棚户区居民中低保户比较多,一旦棚户区改造全面展开,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表现在就业、社会保障、生活救济等方面。所以,要把棚户区改造与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功能,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子女上学、冬季取暖、大病救助、就业培训和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使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通过棚户区改造,把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到老百姓身上。现在省民政厅正在研究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必须把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和廉租房制度。
为了做好回迁居民后续生活保障工作,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 改造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现将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自去年12月23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已经积极开展起来。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房屋拆迁政策,制定规划设计细则,印发《关于在全省棚户区改造中妥善安置低保户回迁住房的意见》。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电力公司也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二是深入开展座谈、培训学习和考察活动。今年初分别组织召开了各地有关领导、开发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对如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1月11日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1月24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市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赴辽宁省铁岭市参观考察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2月14—15日,举办了全省棚户区改造培训班,对各地从事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三是开展棚户区改造区的落实和详细规划设计工作。各地针对三年改造计划,逐个区块落实设计改造的详细内容,并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查后下达改造计划;四是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动员大会精神,工作陆续启动。各地搭建工作架构,制定实施细则和措施办法,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已经召开了动员大会,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为了使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及时掌握了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帮助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改造办公室分别于2月5日、7日和16日,分别向省政协、省纪委和省人大汇报了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对我省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极为重视和关心,对前段工作表示满意,对下一步如何开展好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全力支持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目前各地工作运行情况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一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全省动员大会后,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迅速行动,工作到位。有的市进展不是很好,没有按照动员大会要求做好基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工作还比较滞后。
二是启动资金筹集比较困难。通过了解,我省各市州财力有限,无法从本级财政拿出足够的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特别是目前即将进入拆迁阶段,启动资金显得尤为紧张。同时,银行贷款渠道不顺畅,各地难以协调各银行进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需落实,力争4—5月份资金到位。
三是政策落实难。据各地反映,省里出台的有关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在有的城市很难落实。尤其是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上,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多,减免幅度大,涉及以费养人的单位提出各种理由不同意减免。
四是在征地和房屋拆迁上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些城市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产生了“城中村”。“城中村”属集体土地,对这部分土地的征用目前政策还不是很明确,各地还不好把握。在房屋拆迁上,除过去存在的一些常规性问题外,在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上,各地顾虑比较多,还有一些障碍需要突破。
五是认识还不完全到位。各地一些领导对棚户区改造重大意义的认识还不足,畏难情绪严重,缺乏和谐发展的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影响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难以完成改造任务。为此,我们提出:
第一,搭建省级融资平台,积极协调落实改造资金。对省政府安排的2亿元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各地。计划开发银行的20亿元贷款,可由省财政担保,省里统一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各地,由各地还本付息,这样有利于贷款的及时到位。同时,建议将在开发银行的贷款额度增加到30亿元。
第二,组成督查推进组尽快深入各地进行督查,并建立有效的包保责任制。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议尽快成立省级督查推进组,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带队,深入到各市州检查指导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各市州实行党政领导包区、部门包片、干部包户的办法。同时,要充分发挥省直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工作。
第三,开通“绿色通道”,加强软环境建设。要加快项 目规划、拆迁、施工审批进度,实行“一站式”办公,提高 工作效率。必要时可实行“会办制”,限期办理各项审批手
续。同时,要不折不扣地把已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官,商勾结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的自觉性,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报告。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
(一)财政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中央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四)各市州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
(六)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
(七)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给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即补助资金的75%部分根据省下达给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进行分配,其余部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依据另行制定。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争取和分配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1015号操作)。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实施原则。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居民出资等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
(二)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州财政局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申请,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三)收集、汇总并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四)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在每月月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筹集和支付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形成专报,报送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各地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各市州、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 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
2005年12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改造城市棚户区1500万平方米,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这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最近省纪委常委会听取了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杜学芳同志讲了重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能,全力支持、配合和促进,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落实省委、省纪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如下通知。
第一,要高度重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重大意义,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软环境建设、案件检查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协调配合到位,履行职能到位。加强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及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督检查。要把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列入2006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对工程规划、审批、招投标、拆迁、建设、回迁安置、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依法依规进行;要对有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利用工程建设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要对办事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快审、快批、快办,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要对资金、土地、税收、收费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要认真维护群众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监督检查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参与一项工作,都要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作为“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棚户区体察民情,倾听群众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置补偿标准兑现情况,回迁入住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第四,要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及时地受理信访举报。对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发生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要坚决查处;对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要快查快结,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插手工程建设、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要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2006年2月14日
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 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
在全省进行为期三年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是省委、省政府振兴吉林、发展吉林、建设平安和谐吉林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上百万民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省法院制定以下措
施:
一、组织部署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精神,重点理解好、领会好王云坤书记和王珉省长的重要讲话,在全省法院系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各级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起来,切实做好支持、配合和保障工作。
二、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案件(以下简称涉改案件),要坚持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坚持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的前提下,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大局。
三、为及时妥善裁处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和争议,确保整体改造工程的高效运转,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涉改案件”时,一定要慎重立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简便快捷的行政程序解决纠纷。
四、各级人民法院对“涉改”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要一律实行法院院长负责制度,由受案法院院长全程跟踪监督审判的各个环节,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不因个案审理不及时而影响整体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改案件”,确因极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作出裁判且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六、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无正当理由或者法定事由拒不搬迁且确有必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以行政强制为主,司法强制为辅,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要主动搞好协调沟通和支持配合,务必做到依法拆迁。
七、抓紧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省法院要积极协助配合省建设厅等部门,对全省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此事省法院已与省建设厅协调后取得共识,有关计划和方案近期即可制定完毕并予以实施。
八、省法院拟与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建议每月联系一次,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具体运作模式另行商定。省法院抓紧就全省法院如何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制定具体规定。
特此报告。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与建筑设计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讲稿
2006年2月14日
按照这次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的要求,下面我给大家讲一讲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为了搞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突出特色的原则。
2、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编制,并要与社区规划建设有机结合。要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3、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
(二)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布局规划。在对棚户区现状调查摸底、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万分之一比例尺城区现状图上,明确标出棚户区各地块(统一编号)位置、界线、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面积、总户数和总人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棚户区各地块改造后的用地性质,确定改造时序(2006-2008年)。
2、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各地应按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于明年2月底前完成200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10月底前完成2007年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3、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动员省内外规划编制单位,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200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明年年底前完成2007年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4、回迁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原则上按多层设计,考虑就业和物业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用房。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3)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多层建筑的回迁小区容积率不高于1.4。
这里需要向各位介绍几个规划方面的概念。
①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可这么说,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当中,最经常遇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面积,另一个就是距离。建筑间距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仅涉及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也涉及消防、防灾等公共安全,还涉及城市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②日照标准: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一般以小时计算。《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我国划分成7类建筑气候区,按照气候区对城市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省属于Ⅰ类气候,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也就是每年的1月20日。按照《规范》规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能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少于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少冬至日2小时。日照的有效计算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4点8个小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方便操作和管理,各地通常根据城市所在地理纬度的不同,将日照标准时数折算成日照间距系数。比如长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为1.93,2小时标准1.97。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为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以按大寒日1小时标准执行。
③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规范》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得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得低于25%。为此,我们在《指导意见》里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④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指导意见》里规定的容积率,是指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面积总和与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回迁住宅建筑设计具体要求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施并预留排油烟机位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4、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住宅单元门和分户门应当符合防盗设计要求。
6、每套住宅应当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入住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7、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迁安置房屋,可不受最小户型面积限制。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保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工作和手段。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分为五个大的环节,即: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五个环节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要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地址进行确认和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规划进行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依法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才能办理以后的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是各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必备要件。需要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范围一般为:①需要由县以上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②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③国有土地收购贮备;④集中连片开发项目;⑤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⑥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扩区;⑦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⑧其他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选址意书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和扩区,由省建设厅进行选址审查。市、州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州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县(市)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是: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照审批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初审意见;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以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为依据,未通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则规划主管部门为该项目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就自行失效了。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要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和范围,划定拆迁范围,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是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必备要件。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是,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或者工程总平面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后10日内,依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工程总平面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例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或者工程总平面规划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受让方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要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的必备要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是: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自受理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管理。定位验线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已经放线开工的建设工程的定位位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复验。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是确保建设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和“一书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4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应当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重要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备要件。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42第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自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①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位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②空间布局。检查建设工程地下设施与地上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③建筑造型。检查建设工程的造型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④工程标准。检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如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及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⑤室外设施。检查建设工程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⑥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场地。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
《指导意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是:
1、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规划设计专家组,采取集中或到现场的方式对各地编制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进行指导并对回迁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核。回迁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经省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没有编制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2、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规划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制定专门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总的要求是在《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各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减少4/5。即:选址意见书2日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选址程序;规划设计条件3日以内,对当年改造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日以内,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提前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专家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规划设计要求3日以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划设计要求可以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前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日以内;定位验线1日以内,应当随叫随到;竣工规划验收2日以内。
(2)对土地收贮中心收贮净地出让的项目,可以向收贮中心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只用于拆迁字样,以用作办理拆迁许可证和实施拆迁,待招拍挂确定受让方后,由受让方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更名。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厅 袁忠凯)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用地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
——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课提纲
一、棚户区改造土地利用优惠政策
(一)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服务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计划,并于每年三月末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作用。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存量土地,优先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三)居民回迁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均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他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棚户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核查,对土地使用者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要认真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到的用地问题,涉及难点问题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切实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
(一)建立绿色通道的方针已经明确。省厅赵胜堂厅长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极为重视和关心,多次指示要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刘保威副厅长代表省国土厅,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上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对棚户区改造实行特事特办,建立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的绿色通道。
(二)建立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二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目标责任制。从今起,把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列为市、州政府、国土资部门双向目标责任状的重要内容,年终检查,年末验收、评比,奖优罚劣,把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三)建立绿色通道的形式。一是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限。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用地审批、服务项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件时间。
二是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等方式,积极主动地为棚户区项目搞好用地服务,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时用地。
三是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涉及很多部门,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对涉及部门协作的,我们将立足本身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研究协商,共同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土地供应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供地计划后,及时做好土地供应工作。
1、居民回迁住宅用地
在棚户区改造地块内,全部土地均用于建设居民回迁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后,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经营性用地
在拟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除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外,其他土地用于建设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3、综合性用地
鉴于在原棚户区范围内拟建的项目具有多样性,应以选择经营性用地者为先导。一个地块内既有回迁居民住宅,又有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居民回迁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对棚户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有的地方可能在原棚户区范围内存在一部分集体土地。为了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棚户区集中统一改造,对这部分集体土地必须首先实施征收,以保障棚户区改造后,土地使用者享有平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程序:
1、进行调查统计,核定位置、面积及地上建筑物,情况;
2、根据改造计划由当地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内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经批准后,由地方国土资源局实施两公告一登记。
4、实施补偿安置后,按政策供地。
(三)建设用地手续的取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是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用地要件齐全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土地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峻工后,经建设、国土等部门验收符合批准要求的,发《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峻工后,经建设、国土等部门验收符合批准要求的,发《土地使用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州制定。
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土地优惠政策和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
(省国土厅 周学义)
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司法保障
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讲稿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涉及棚户区改造案件时,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大局,切实支持、配合和保障,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涉改案件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对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一要依法审理和裁判,二要在依法审理和裁判的前提下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局,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严格依法审理、裁判和执行,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如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和裁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介入;由政府部门组织强迁的,人民法院不得参与,但要发挥司法权的监督作用。
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局,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涉改”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不因个案审理不及时而影响整体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漏裁事项,如水井、仓房、附属物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认证,直接做出补偿安置的实体裁决,尽量不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裁决;关于行政程序的审查,要审查是否严重违法,是否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是程序瑕疵或者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提高行政效率的程序,如补偿安置裁决应在30日内做出,超出规定期限的,可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不必撤消;对于补偿安置裁决适用法律依据的审查,要审查是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漏引法条,而且能够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撤消。总之,要讲求方法,要坚持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三统一”的原则,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局。
二、行政补偿安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补偿安置是棚户区改造中的关键环节。在整个改造工程中,补偿安置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着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能否实施下去。所以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首先要注意充分保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地调整拆迁法律关系,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了修改,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也进行了修改,出发点是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们在改造工程中,在进行行政裁决时,要注意理解立法原意,把保护落到实处。
一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在事实的认定上,清楚准确,房屋面积、附属物的多少、无照房屋是不是他们的唯一住所、能否按合法建筑补偿等,要耐心细致倾听他们的举证,一一核实、记录在卷、加以认定。
二要拆迁法律解释应当有利于被拆迁人。拆迁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省税务、土地、民政等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免缴取暖费、税费等。对于这些授益性的政策,政府有承诺就要落实。当法律、政策有冲突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
三要公平公正、平等保扩。以往拆迁安置,随意性太大。有关系的、能闹事的钉子户就多给。老实的、没门子的、听话的就少给。这次改造工程,一定要公开、公正,公平等保护、标准统一。补偿安置裁决有理有据。为什么补偿要写的明明白白、为什么不补要让人心服口服。
2、要平衡好各方面关系
在处理涉及改造案件中,不仅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开发企业也要给予支持和保护。政府创造环境,百姓创造财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主力军,在这次改造中开发商获取是微利,让百姓住上新房,离开他们实现不了。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拉动房地产业、振兴吉林。
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造成协议反悔的,告知拆迁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及时搬迁的,申请先予执行。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裁决。接到申请后30日内立即裁决。不执行裁决的,政府部门组织强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于不及时裁决、违法分发证照等行为,拆迁企业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以保证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纠纷的管辖问题
拆迁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是解决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由哪个部门处理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权和法院司法权的分工问题。
2001年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91年条例进行了修改。2005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拆迁管辖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乱管辖、不管辖的问题,为了保证对拆迁案件处理程序的顺畅,讲以下二种情况。
1、必须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按行政案件受理的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和过去96年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9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12号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但是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39号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
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而且与2001年条例16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应遵照执行。
它的立法原意是双方达不成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没有合同。没有约定权利义务,也没有侵犯事实。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只能由许可拆迁的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所以必须是进行裁决。同时,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还在于防止拆迁人侵犯被拆迁人的权利。如果达不成协议,按96年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有的拆迁人一下拆迁公告,根本不进行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没下达判决就先予执行把房拆了,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平等协商权和申请行政裁决权。很多程序上的权利也被剥夺。所以避免拆迁人滥用先予执行申请权是2005年最高法院9号批复的精神实质所在。要好好把握。
2、不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情况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13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的程序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协商,达成协议,安置补偿合同成立,双方履行协议。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做出安置补偿裁决。
那么在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认为该拆迁协议是欺诈的,显失公平的,拒不接受安置补偿的、拒绝搬迁的;或者接收了安置补偿也不搬迁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处理的范畴。应告知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因为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合同。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又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这种平等自愿的协议,行政机关不能介入、干预,所以对当事人协议后反悔的,行政机关不能再做安置补偿裁决。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公平、公正。
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棚户区改造非诉案件,进行司法强迁
关于司法强迁问题,无论是开发商、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以及各级法院都很关注的问题。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这一规定看,人民法院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有强迁权。
但是近几年来,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有的群体告状,进京上访,法院干警在进行强迁房屋时遭到围攻、殴打、汽车被毁损,个别法院为商业性开发,为部门利益,违法强迁,造成很坏的影响。城市拆迁已经成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最高法院领导多次在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介入商业性开发强迁,不能参与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
对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省院认为,这是一项惠及上百万民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虽然是市场运作,但不同于以往的商业性开发,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实事,法院可以受理涉改非诉案件,进行司法强迁。
但是司法强迁是有原则、有条件的,各市州应统一掌握,就是以行政强迁为主,以司法强迁为辅,不能所有的强迁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迁为主,就是大多数案件由政府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组织强迁。因为行政程序比较简便快捷,只要做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裁决中规定了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就有权强迁,无论该裁决是否生效。而司法强迁,程序比较繁杂,一般情况下,必须是以生效的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为执行依据,工期上无法保证。另外也给被拆迁人一个平息矛盾的缓台,对政府部门组织的强迁行为不服,被拆迁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确认行政强迁是否合法,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救济途径穷尽了,引起群体性对抗、进京上访,影响改造工作大局。
五、关于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终局判决做出之前,为了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的紧迫需要,立即做出的强制执行行为。
我们涉及到的先予执行,就是对涉及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不拆除房屋,工程队无法施工,其他被拆迁户无法按时回迁,影响改造工作大局,法院应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这是保障工程尽快投入生产的有效措施,但是必须严格把握。
有以下三种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一种情况是条例15条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履行协议、不搬迁,拆迁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申请法院立即对被拆迁人强制迁出。
第二种情况是16条,即达不成协议,行政裁决做出后,裁决规定期间不搬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过程中,由被告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第三种情况是条例17条规定的省院2004年147号文件规定的情形:行政裁决做出后,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拒绝搬迁的,又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的先子执行强迁措施。
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1)行政诉讼44条: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解释94条:不及时执行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3)2001年拆迁条例17条,15、16规定。
这是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允许对拆迁案件先子强制执行,因为,行政裁决没有生效,法院终局判决没做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最终确定,但是涉及到改造工作大局,省法院制定了这项保障措施。
但是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从严把握,要慎用先予执行措施,不予执行为原则,先予执行是例外。法院可以有选择地强迁煽动闹事的、无理取闹的、漫天要价的特别影响改造工程的被拆迁户,起震慑作用,以保证工程进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先予执行,如采取货币提存,房屋证据保全等措施,先予执行前,要做好听证,调解工作,尽量通过动员迁走,不允许野蛮执法。
六、行政强迁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具有强制拆除权的一是法院,二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强迁,法院强迁叫司法强迁,政府部门的强迁叫行政强迁。
行政强迁是保证建设项目、改造工程能够顺利开展最有效的手段,而且大部分钉子户都要由政府组织迁走。根据条例17条规定,行政强迁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已经对当事人做出了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没有经过裁决的,不能进行行政强迁。裁决是前置条件,对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不能实进行行政强迁。
2、拆迁人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
3、拆迁人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由强迁部门提存,留给被拆迁人,以保证被拆迁人补偿权的实现。
4、强迁前,拆迁人要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这是条例17条二款规定的内容。
要用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有物品的应由公证员对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要妥善保全存放。
5、行政强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签发公告、通知当事人,通知居委会、街道、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场证明等。
(省法院 李琳平)
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 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
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避免重复现场踏查和重复收件的现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列入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称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以下称实施指挥组)办公会审批,并下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项目的单位,直接到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列入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108块地块)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土地收储部门通过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项目。
(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需报送的材料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土地收储部门通过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项目资本金的审验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三)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三、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工作程序
(一)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做好上会准备。
(二)实施指挥组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根据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实施指挥组办公室核发“绿色通道通行证”。
四、要求
(一)对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相关材料,由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项目,要立即办理手续,需要现场踏查的项目二日内发件,不需要现场踏查的项目当日发件,不得拖延。
(三)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项目在办理手续时,遇有拒办、拖办或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可直接向实施指挥组办公室反映情况,由实施指挥组督查组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不作为的,严肃处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区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3、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热、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
根据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精神,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棚户区居民出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工业集中区筹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需要政府投入的改造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腾空土地收益;二是收取非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三是省里统一安排的补贴资金和开行贷款;四是市发改委争取的资金;五是市财政匹配资金。
(七)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与非住宅的拆迁原则
重点棚户区改造是对棚户区居民住宅的改造,改造区域内非住宅的拆迁待由享有该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编制年度改造(改善)建设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
从2006年至2008年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2006年拟安排19个改造项目,拆除和改善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选择1~2条(处)能反映我市历史文化旧貌的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区域予以保留,规划等部门要对此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只可维护,不可拆除,以见证我市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格。
(二)制定改造建设方案
规划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对拟改造项目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经济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改造建设方案和招商方案,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建设方案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备案。
(三)制定改造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拟定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审定,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规范,公开招标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招商。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在公开招标或招商前,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对参加投标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或招商条件的不得参加招标,也不得参与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严格审批办理程序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2、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开发立项、计划、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3、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商品房项目开工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批准书、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项目竣工后,经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凭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六)依法拆迁安置
要认真执行棚户区的改造拆迁管理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分配方案、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炙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阻挠正常拆迁,甚至拒不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先建设回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对未按时完成回迁安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监管,确保回迁房屋建设质量
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广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棚户区居民对回迁楼质量的监督。
(八)积极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办公。各委、办、局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指定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全部前期手续的审批办理时限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详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2、在经过验收合格后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时,房产部门实行特事特办,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专设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公。要精简办事环节,随时接件,及时受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九)强化物业管理
制定《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对新建回迁安置住宅楼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十)加强档案管理,完善联动信息管理机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及安置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并全部纳入微机统一管理。与民政、房产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便于“一地一户一次”享受改造政策,防止造假和重复享受改造安置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负责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市建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拟定计划、经济测算、编制操作方案、统筹运用政策性资金、跟踪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供应、征地手续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房改、查档、灭籍、测绘、产权产籍手续办理及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的核查、认定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及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要与主要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市 长 2006年2月16日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 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七条 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等各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棚户区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规定向拆迁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必须将所收取的费用移交产权单位。
(一)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二)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
第十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7;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一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贴建筑面积=(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面积补贴金额)÷800元/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9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8.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2;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来搬迁的,系数为0)。
(四)拆迁面积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补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六)享受拆迁面积补贴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八)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入(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拆迁人先按最大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后,书面申请要求再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
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交款顺序号)÷2。
第十四条 对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由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确需回迁安置,并在公示后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一套小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产权归住用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各项补助费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相应拆迁优惠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选择大一室的,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选择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暂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具体见附表。
第十七条 拆迁人必须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相差±2平方米,为合理。
拆迁人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拆迁人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 棚户区拆迁优惠,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优惠。
第十九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二十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由裁决机关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3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有违法拆迁、擅自降低安置标准、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等行为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单位;无证上岗、违法操作的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评估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多渠道融资,根据《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较强实力、较好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招商活动。
第三条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商工作,在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领导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具体由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工作组审定的公开招商项目,由工作组办公室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招商公告。
第五条 凡有意参加招商活动的开发企业,须在招商公告公布的期限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要件到指定地点登记。经工作组办公室审查后,符合投标条件的,领取相关招商文件。
第六条 凡列入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均可进行公开招商。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年度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年度招商项目。
2、市规划局负责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建委负责项目的地上拆迁普查测算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状况普查测算。
4、工作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标底测算,制作招标文件。
5、开发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6、开发企业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7、开发企业中标后,须在七日内一次性缴纳项目应缴费用,同时将项目拆迁保证金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8、对有两个以上投标者的项目,投标金额最高的投标者中标。
9、中标单位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建审中心)工作组办公室设立的收费窗口缴齐应缴费用后,到工作组办公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
第七条 招商所得收益全部专项用于重点棚户区改造。
第八条 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批准文件,依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一、在建审中心的各委、办、局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各委、办、局实行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
二、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建审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审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四、商品房开发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项目竣工后,经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房产主管部门凭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